震惊!AI换脸技术背后的法律风险与边界?一键换脸就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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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AI换脸技术背后的法律风险与边界?一键换脸就违法吗?

《深度合成算法下的法律边界:“AI换脸”侵权纠纷与风险》一文指出,近年来,“AI换脸”技术在网络上广泛应用,让用户轻易实现视频主角变身,然而这背后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杭州互联网法院最近的一起案件判决,认定某“AI换脸”App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侵权,赔偿5000元。文章引用《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定义,强调深度合成技术包括人脸生成等生物特征和图像编辑等非生物特征的应用,并指出相关App和小程序普遍存在,如“AI视频换脸秀”,用户在上传照片时需注意肖像权问题。文章还提到,明星肖像常被滥用于换脸App以获取流量,部分视频剪辑存在不雅内容,引发侵权和质疑。法律界人士对此类行为将进行深入讨论,以明确技术与法律的边界。
2023法治十大事件:AI侵权案揭示科技与版权新挑战,醉驾新规彰显公正司法智慧,民营经济新动向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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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法治十大事件:AI侵权案揭示科技与版权新挑战,醉驾新规彰显公正司法智慧,民营经济新动向如何

2023年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中,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案和醉驾新规备受关注。前者确认AI作品受保护,对人工智能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后者彰显刑事司法理念,规定了严厉与宽容的处理方式。国家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打击力度,部门协作与公众教育并重。行政复议法修订解决了问题,强化了行政复议功能。《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则完善了相关法律,保障道路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些事件反映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方面的深化实践。
🔥大模型改写法律业!律自由AI帮你自助诉讼,颠覆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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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模型改写法律业!律自由AI帮你自助诉讼,颠覆传统?

2024年,大模型推动法律行业变革,"律自由"作为国内首个全自助服务平台,利用AI技术简化法律服务流程,通过智能咨询和专业能力提供高效低成本自助服务,降低依赖律师程度。平台以独特方式降低法律咨询门槛,并通过算法精准匹配用户需求,实现个性化和可用性提升。律自由依托行业专家背景及良好口碑,正加速构建互联网法律生态圈,引领AI法律服务新浪潮。
逝者肖像权何在?AI复活逝者边界何选?法律与道德的深层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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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肖像权何在?AI复活逝者边界何选?法律与道德的深层拷问

今年清明节期间,多地陵园运用AI技术“复活”逝者引发关注,但此事也引发了法律与道德边界问题的讨论。尽管亡者肖像权在他们去世后不再专属,根据民法典,近亲属仍享有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权利,包括姓名、肖像等。法院已对未经同意使用死者肖像的行为作出判例,如网店案例所示,但具体保护期限和社会公德适用是关键。此外,未经许可深度合成逝者肖像可能构成侵权,即使出于情感慰藉,也需尊重近亲属的同意。
🚀科技赋能,法智新探索——静安律师法律科技周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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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赋能,法智新探索——静安律师法律科技周启动!🔥

"静安律师法律科技周"活动正式启动,旨在推进法律与AI融合,激发创新活力,打造律师行业新优势。活动为期一周,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和静安区司法局指导,通过9个分论坛探讨AI在商事纠纷、法律AI模型、企业合规等领域的应用,并着重于技术落地和律所管理的未来发展,目标是推动法律科技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法律服务智能化升级和创新。
微软Copilot未来何以规避AI版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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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Copilot未来何以规避AI版权争议?

微软推出Copilot版权新承诺,涵盖其商业和企业版服务中的AI生成内容,包括Word、Excel等Microsoft 365 Copilot,以及GitHub Copilot,然而AI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责任仍模糊,微软面临相关诉讼挑战,如关于违反开源规则的指控和个人数据侵权的集体诉讼。此案虽旧,但对AIGC社区有一定警示意义。
AI著作权首案宣判,判赔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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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著作权首案宣判,判赔500元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于该案是我国首例涉及“AI文生图”著作权的案件,引发网络关注。 法院认为,该案中的人工智能生成图片体现了人的智力投入,具备“独创性”要素,并且体现了人的个性化表达,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图/图虫创意 判决发布后,不少业界人士对此进行了讨论。有专家认为,该案尝试探索了一些有关AI生成内容的规则,但判决只能立足于对个案中的争议定分止争,该案在对AI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论证,今后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一审判决:被告侵权,赔偿500元 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书,2023年2月24日,该案原告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图片,后将该图片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在小红书平台。 后原告发现,有百家号账号发布文章时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没有获得其许可,且截去了其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为此,原告将被告告上了法庭。 原告认为,被告严重侵犯了其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 判决书中,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该案主要涉及三大争议点:一是“春风送来了温柔”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类型作品;二是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三是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涉案的AI生成作品是否构成图片?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需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是否属于智力成果。 法院认为,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这整个过程来看,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 此外,原告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 法院认为,涉案图片并非“机械性智力成果”。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 对于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法院认为,原告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中,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终,法院于11月27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在社交平台发布声明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并在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 多次输入指令是否体现独创性和智力投入? 国内AI生成图片著作权首案一审宣判后,迅速引发了业界和网络讨论。 对于该案,全国律协知产委委员、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晓宇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著作权法》规定了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等众多作品类型。不同类型的作品,其体现独创性的表达方式不同。该判决认定AI生成图片构成“美术作品”,却没有从“美术”作品角度,论述构图、线条、色彩等维度有否独创性,仅就使用者向AI软件输入的文字指令和提示词,即使非常具体、详细,像散文、小说一样细致的描述,最多也只能构成文字作品,不可能构成美术作品。 “如果该判决输出的美术作品认定方法被接受,将严重影响书画艺术行业,并扩展到严重影响任何文创产业。今后,任何人不用动手,只动脑和嘴也可以成为画家了。”朱晓宇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如果委托画家绘画,提出具体绘制想法和要求,不满意再提出修改要求,最终通过画家完成画作,当事人确实可能因为智力投入、支付报酬等成为合作作者或基于委托取得著作权。然而,前提是画家(合作者或受托人)有自然人实际输出的个性表达。 虽然该判决也考虑到了委托他人绘画场景,也认同委托人提出创意和受托人有自己的个性表达,受托人是作者。但朱晓宇表示,换作使用AI场景下,只有使用人的创意和只可能构成文字作品的具体要求,没有画家(自然人)在美术作品层面的个性表达。使用人对AI生成的美术作品层面的具体表达(实际的构图、线条、色彩等呈现)完全没有预期。 具体到本案,使用者只提出了筛选标准,并不能预见生成图片的具体情况。因此,本质上仍是在提出创意和要求,请“机器”自主绘画,而机器自主绘画则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人类个性表达。 为此朱晓宇认为,该判决无疑是在人类“个性表达”缺位情况下,保护了人类“创意”,或者是在人类指令只构成文字作品的情况下,扩大保护至基于该文字作品而产生的机器自主绘画成果。法院有必要针对权利人明确固定的客体来审查有否人类创作,是否构成作品。 上海市律师协会侵权责任委员会主任、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方诗龙则表示,AI创作中人不能直接决定生成的最终内容,AI的生成内容既可以是完全符合使用人的要求的,也可以是完全背离的。虽然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的标准并不高,但必须满足“独”和“创”的前提。AI生成物从创作的过程来看,恐难以满足“创”的前提,这与独创性门槛高低无关。 方诗龙说,AI的创作并不会完全根据人的提示、参数形成确定的符合预期的结果,存在“不可预测”的特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已经明确了创作需要具有主导性、决定性。换个角度说,把人当作为AI创作的工具(起辅助作用)也不为过,因为最终生成的内容是AI“决定”的、直接产生的,尽管AI目前由于没有自主意识而被看作为“工具”,而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在其文章中提到,当我们用电脑写小说时,小说的作者当然是人类而不是计算机,因为小说的创作是人的智力贡献,而计算机只是做了一件从人类语言到计算机语言再到人类语言的转码工作,转码即复制,而不是创作。 但人工智能生成物并不是转码的结果,也不是机械运行AI设计者或操作者预先设定的程序、模板、参数或提示词的结果。因为“模板、参数或提示词”仅仅只是一个粗略的框架或概念,最终呈现的符号表达,其每一次、每一步选择、取舍、编排都不是AI设计者或操作者自己实施或下指令由AI来实施,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设计者或操作者预料不到的。 熊文聪提到,“AI图片首案”一审裁决自相矛盾之处就在于,其一方面主张“机械性智力成果”不是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另一方面又认为“涉案图片的线条和色彩基本上是Stable Diffusion这一AI模型‘画’的,这与人们之前使用画笔、绘图软件去画图有很大的不同”。既然AI作画与使用画笔、绘图软件去画图有很大的不同,那这个“很大的不同”又是什么呢?难道不就是相较于画笔和绘图软件,AI有了“自主选择”的能力了吗? 智力成果必须具有独创性才构成作品,进而受到著作权保护,这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学理上,都已经是基本共识。熊文聪曾多次撰文指出,独创性的分析与认定应当运用法经济学的方法论,从同类智力成果的市场供求比和稀缺性的角度来研判,绝大多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之所以不应当受版权保护,不是因为AI不是自然人不是作者,而是因为AI生成内容通常都不具有稀缺性,也即不具有独创性,不是作品,故不受保护。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该如何保护? 该案一审判决引起关注后,不少人也开始关注被告对于该案的态度。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被告在一审中提到,其发布的主要内容为原创诗文,而非涉案图片,且没有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如果法院认定涉案行为构成侵权,被告愿意向原告赔礼道歉,但是原告主张的经济赔偿数额过高,AI 生成图片市场价格很低。另外,被告也提到自己身患重病,无力赔偿。 另一方面,未来人工智能生成物如何保护,创作环境中普遍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争议与纠纷也成为关注点。 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业务的北京市维诗事务所合伙人杨安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对于新技术引发的新的法律问题的回应,非常考验一个国家司法体系的认知水平和价值取向。该案的判决严格遵循现有著作权法的架构,也尝试确立了一些有关AI生成内容的规则,比如人与AI的关系,智力劳动的表现形式,AI作品的标注等。该判决如果生效,其影响尚待观察,但显然会鼓励在应用层面对AI的商业化应用,也可能因此导致更多批量商业性维权等现象。 杨安进认为,该案直面了AI作品中的一些现实法律问题,并基于现阶段的认知提出了法官的意见,从解决个案中的具体争议而言,有其现实价值。对于AI作品的法律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判决只能立足于对个案中的争议定纷止争。 他也提到,该案一审判决对AI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论证,今后尚可进一步深化。判决中对该问题的论证,是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第三条关于作品的要件来套用,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能以一定形式表现”“智力成果”。但这几个要件应该是一个内在有机的整体,判决中这个论证模式的缺陷,在于形式上的彼此割裂。也就是说,《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必须包含智力劳动,但反过来不一定能成立,即不能说只要付出智力劳动就必然能满足《著作权法》第三条中所称的“智力成果”作品要件。 因此,在AI创作的环境下,此类判决中对“智力成果”要件的论证,尤其要回应这个核心问题,也就是判决中所称的作者选择的提示词、参数等,是否能够体现作者的人格要素,判决需要对此作出评价性回应。 杨安进进一步认为,在司法个案中,法院只能依据现有法律规范来解决现实问题,所以更多的是应对例如适用《著作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这些问题。但是,随着AI技术的发展,现有的法律规范架构可能并不能解释和解决随之而来的问题,可能要基于新的价值观和世界观来构建新的秩序和规范。这一点,对司法和思想界都构成挑战。 方诗龙则认为,目前AI生成内容在法律上的定位是目前可能比较难的问题。AI是否是人进行创作的工具,AI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如何确定AI生成物的使用规则都有待讨论和明确。不过他也提到,著作权法始终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随着科技的发展必定会有更多新型的成果产生方式和途径,对独创性评价的确定、表现形式的认定、著作权人(作者)主体范围的界定等都将是著作权法面临的挑战。 另外,方诗龙也表示,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还不能获得直接的保护,生成物的无形性更符合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特征。是否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如通过法律创设形成新类型作品,还是通过制定专门法律对AI生成物的法律属性、权利义务规定进行明确,这些都有待更多的讨论。“总体上我认为,在没有合适的法律可套可用的话,先不要急于给予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保护”。 作者:王春晓
人工智能创作版权何解?首案AI绘画侵权案引17万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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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版权何解?首案AI绘画侵权案引17万热议

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审理了首例AI绘画著作权侵权案件,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要求使用者显著标注技术来源。被告刘女士因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作品被判定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500元,原作者李先生希望通过此案确立标准,以指导后续创作。法院在审理中关注了AI生成内容与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限。
AI文生图第一案!500块钱的官司!为啥引发外媒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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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文生图第一案!500块钱的官司!为啥引发外媒关注?

你好,我是王煜全,这里是王煜全要闻评论。 由于嗓音还未恢复,今天还是和大家用文字交流一下。 现在,越来越多人开始用生成式AI写文章和画图了,但人们用AI生成的内容有没有著作权呢? 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一个“AI文生图”案件做出了判决,简单来说,就是有一个人用AI工具生成了一张图片,但是,另一个人直接用这张图片当做文章素材发布了,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赔偿500元。 如果从额度上看,500块钱的官司实在算不上重大案件,但是,却引来了国外媒体的关注。 12月4日,美国法律新闻网站《国家法律评论》(The National Law Review)报道了这项判决,他们认为,这与美国版权法直接冲突,但可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国家法律评论》是美国访问量最大的法律新闻网站之一,是1888 年创办的同名法律刊物的在线版,看起来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此外,还有法律网站Lexology、综合新闻网站Semafor等不少媒体作了报道。 那么,具体是什么样的冲突呢? 咱们先说说事情的来龙去脉。今年2月24号,原告小李在AI软件Stable Diffusion里输入了提示词,生成了一张唯美的女生照片,两天后发到了小红书上,还配文“春风送来了温柔”。 后来,小李在百家号上发现,有一篇文章使用了他生成的图片,结果就到法院立案了,要求文章作者小刘赔偿5000元。 之后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个案件,还在央视和多个平台直播,累计吸引了17万网友观看,被称为我国首例涉及“AI文生图”著作权的案件。 结果,法院认定被告小刘侵权了,需要在社交媒体上公开道歉,还要赔偿500元,但重要的不是处罚结果,而是作出判决的理由。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所以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判定小李生成的图片是不是作品呢? 首先,法院认为它属于智力成果。因为小李在生成图片时有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等。有了智力投入就具备了“智力成果”的特点。 而且,还有一定的独创性。因为小李根据自己的构思设计了提示词,体现了他的个性化选择。在获得第一张图片之后感觉不满意,又增加了提示词还修改了参数,这体现了小李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而不是“机械性智力成果”,所以具备“独创性”。 最终,虽然小李是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的图片,但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的创造。在此过程中,人才是智力投入的核心,而鼓励创作是著作权制度的核心目的。 所以,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只要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和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 这样的判决逻辑可以说是合情合理。但是,为什么说这与美国的著作权评判相冲突呢? 要知道,AI生成图片领域最著名作品可以说是《太空歌剧院》,但是,当作者Jason Allen向美国版权局申请著作权时,却被驳回了。 他们认为,美国版权法仅保护“作者的原创作品”,而法院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只有人类才有资格成为“作者”。 所以,对于纯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法律能够保护的版权范围仅限于输入的内容,但不包括输出的结果,也就是要排除作品中人工智能创造的内容。 看起来,两种判决思路各有各的道理,但是如果从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裁决显然更有利于科技与产业发展。为什么这么说? 我一直倡导,生成式AI仍然只是工具,人们利用AI工具创造出新的、优质的作品,就值得肯定和鼓励。因为这展现出了一种新的能力,就是“人与机器的异构计算能力”。 举个例子来说,汽车是提升人类移动速度的工具,在汽车出现之前,人们会比谁跑得快。但汽车出现之后就产生了新的比赛,也就是赛车比赛。 那么,赛车比的是什么呢?是谁和赛车一起跑得更快,考量的是人与汽车的协作能力,而不是排除汽车之后,只判定谁转方向盘更快。 与汽车相比,人工智能可以说是提升人类创新速度的工具。现在,车辆已经是人们出行必备的工具,而未来人工智能同样会是创新创造中必备的工具,所以,未来要比拼也是人与AI的协同协作、异构计算的能力。 如果人类利用这种能力产生的成果不被肯定和保护,而是只保护提示词,那么自然会阻碍科技创新的进展。 所以,国内首例“AI文生图”的判决非常值得肯定,也是AI版权领域的良好开端。 不过,随着AI技术进入展开期,AI版权保护可能会面临新的挑战。其实,小李和小刘的案件比较简单,直接复制了原文件,没有做任何修改,也就很好判定著作权。 但是,AI生成图片有一个特点,就是如果你给AI明确的风格和参照,它学会之后,就可以很快生成同样风格的不同作品。 这就意味着,同样风格作品的价值将会不断稀释,而真正有价值的是创造新的风格。所以,如何保护作品风格仍然值得思考。 无论如何,首例“AI文生图”判决仍然值得鼓励,我们也期待相关法律法规逐渐完善,促进更多人用上AI,拥抱AI。 以上是今天的内容,更多详细的产业分析和底层逻辑,我会在科技特训营里分享。欢迎关注全球风口微信号,报名加入! 为了让更多人学会用AI,我们开发了“前哨AI小课”,主讲人Tina已经讲解了如何用AI生成图片,本周日的AI小课会讲解如何用AI制作小游戏,比如flappy bird、飞机大战等等,学会之后你就可以单枪匹马制作游戏了。 王煜全要闻评论,我们明天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