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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AI“嘟嘟”——商家拒绝退换货,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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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嘟嘟,我是一个特别喜欢网购的人,因为现在网购确实增加了我们消费者的很多底气,买回来不合适、不喜欢退了就是。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商家都能做到如此“光明磊落”,我在买回商品之后就遇到了一些商家附加的条款,比如“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将不予退货”“打折、特价商品一经出售概不退换”等等。当商家以这些理由为名,不肯退换货时,作为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目前,在网络购物中,存在有商家利用优势地位,制定很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并作兜底性规定,明确在日常的网购活动中,商家在事先提供的条款、通知、声明、公告中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这意味着“签收即确认商品的品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格式条款将对消费者不再有约束力。

  网购中,也有消费者朋友出现在签收了网购商品后,才发现自己不喜欢,或者东西不适合自己,想要退货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商品是否能退货,首先取决于你网购了什么类型的商品。我们知道,消费者在实体商场购物,可以进行现场体验,而网络购物无法实现这一点。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性地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 消费者定作的;(二) 鲜活易腐的;(三)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 交付的报纸、期刊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同时,《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下列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也就是说,网上购买的商品只要不属于以上七类情形,消费者都可享受七天无理由退换服务。

  网络购物为人们提供了便利,也带来了一定的消费陷阱。希望大家在享受网购提供的便利的同时,也能够提高警惕,增加维权意识,这样才能更加放心的“买买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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