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题:AI创作, 著作权侵权, 科技发展, 法律制度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近期,ChatGPT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它的出现不仅推动了科技、法律以及伦理等领域的深入讨论,而且以它为代表的“AI创作”也带来了著作权的挑战,这是一个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和警惕的问题。
“AI创作”的过程可简述为:首先,收集各类数据信息;接着,将这些信息整合成庞大的语言数据库;然后,接收指令并执行相应的算法运算;最后,输出结果。然而,从AI生成的结果到用户对结果的进一步使用,都存在潜在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因此必须谨慎对待。
在人工智能(AI)技术应用中,数据的获取与处理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在AI系统通过大量数据进行训练和学习的过程中,涉及到著作权的侵犯问题。这些数据的来源主要是其他机构和网络爬虫的自动搜集。对于前者,只有在双方签订明确的合同规定数据使用的细节时,才能有效避免潜在的纠纷。而对于后者,如果获取的数据超出了公开事实信息的范围,且包含了他人作品的话,就可能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使用的行为,这种行为很容易引发著作权方面的争议。
在AI生成的作品输出之前,它们仅被用作数据喂养和机器学习的用途,以优化算法,这在著作权法中被视为合理使用。然而,作为商业产品的AI,其商业成功依赖于对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开发者和著作权人在经济收益分配上存在明显的不平衡。例如,美国著名的图片社盖蒂图片社(Getty Images)曾起诉人工智能公司StabilityAI,指控其利用受版权保护的图像作品进行训练数据的收集。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将取决于美国对公平使用原则的诠释,引起了业界的高度关注。
在我国的AI创作领域,通常并非个人创作者主导,而AI的数据采集范围广泛且数量庞大。因此,在司法判断中,如果广泛采用爬取作品来喂养AI,被认为是一种合理使用难度较大的行为。即使爬取方已经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对于付费内容是否包含数据挖掘等方面的问题,依然存在意见分歧。
在”AI创作”输出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著作权侵犯的情况。当AI系统获取了著作权人的作品后,通过在线或离线的方式,对作品进行整合、修改等操作,并向公众展示时,其行为模式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即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得公众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获取该作品。这种行为与搜索引擎提供服务的原理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即通过强大的信息检索技术,向用户推送与关键词相关的内容。然而,两者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搜索引擎直接展示并标注来源,而”AI创作”则选择了部分内容并进行了一定的处理。
回顾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规则可知,对于搜索引擎服务商而言,除非系初次信息源的传播,否则不构成直接侵权行为,仅当其明知或应知链接的第三方平台在从事侵犯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行为之时才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与搜索引擎相比,不同于对所有搜索结果的穷尽罗列,“AI创作”对搜索结果进行了排序、选择与加工后方才呈现给用户,体现出较弱的中立性。在是否向用户提供他人作品以及提供的方式、范围等方面,“AI创作”具有更大的操控空间,因此应当承担较搜索引擎服务商更高的注意义务,对于即将向用户呈现的内容开展一定程度的主动排查与过滤工作,积极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否则可能因此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用户在利用AI生成内容的阶段也伴有著作权侵权风险。对于用户而言,如果AI生成内容中包含著作权人的作品,那么用户的阅读、学习行为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无可指摘,但用户对于AI生成内容的使用往往不止于此。目前“AI创作”最直接的应用场景是新闻、报告等文书材料的生成。
“AI创作”的作品属性及其权属依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从目前AI的发展水平来看,AI生成物与人类表达相比足以以假乱真,在形式上可能达到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在承认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国家,人工智能或能享有作者权利,同时对作品负责。
在我国,AI并不具有法律上的主体地位,故仅被视为工具,无需为其生成物的侵权结果承担责任,AI的用户协议也倾向于将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转移给用户。因此AI生成内容的使用者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虽然将AI生成物作为作品保护与我国著作权法“鼓励公民的发明创作”的主旨相违背,但将AI生成内容作为用户的独创性作品发表、传播,如果内容组成中涵盖他人作品,则该用户可能构成剽窃,需承担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现实来看,目前已有不少核心期刊发表声明称隐瞒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使用会产生退稿风险,对AI生成内容的直接使用已遭到学术领域的抵制。
技术的发展必然会伴随对法律的冲击与挑战,然而,对AI创作等科技的发展不可因噎废食,而应利用技术与制度工具,消解AI等新型工具利用过程中的隐患,为新技术的发展保驾护航。
针对“AI创作”中出现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在技术方面,对于“真假难辨”的AI生成物,可以引入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内容识别、版权监视等科技手段,加强对作品不当使用的检测与识别,规范对AI生成物的使用;在制度方面,应当结合科技发展的趋势与消费者的需求,因势利导对著作权法进行调整,完善规则,实现技术研发者、著作权人、用户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助推科技朝着增进人类福祉的方向发展进步。(华东政法大学姜晓婧)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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