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题:探讨, ChatGPT, 内容定性, 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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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ChatGPT的内容定性,倘在国内,目前要看我国的著作权法。其主要规定在第三条和第二条里面。

第三条明确指出,要被视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独创性,二是属于人的智力成果。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真正的作品。反之,如果无法满足这两个条件,那么该事物就不能被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只能被视为一种带有引号的“作品”。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们在今天讨论的问题中,强调了《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受法律保护特性,但是对于ChatGPT生成的某些看似拼凑起来的“作品”,其是否具备法律意义则需要进一步探讨。

这就是回归提问,我们是不能脱离法律谈作品的,否则就没有意义了。

关于第二条,我们需要深入探讨的是关于著作权归属的问题。这涉及到三个主要的方面:首先,是针对由生成式AI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应归属于谁?其次,是开发AI的公司或提供提示词的人是否拥有相关的著作权?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后续的讨论中加以明确。

AI 本身生产这个内容的来源,就是开发者提供的,比如 ChatGPT 相应应用这边的开发者。

乍看起来好像内容确是应用开发者“生产”的,那么著作权到底归谁呢?

在当前的案例中,例如百度的人工智能作品纠纷和腾讯的写稿机器人纠纷,最终的判决都基于作品的独创性。这引发了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尽管开发者拥有了软件本身的版权,但对于作品本身,我们是否应考虑到使用者的权益?在使用类似ChatGPT的人工智能工具时,用户实际上是在创作个人的智力成果。

在这种情况下,当涉及到AI生成的内容时,我国法院更倾向于从用户的角度来判断。如果这些内容具有足够的独创性和智力成果,那么它们可以被认定为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表明,对于AI生成的内容,我们的法律体系更加关注其创造性和知识产权的价值。

我曾强调过,例如,当输入一些基础问题,有时我们会发现ChatGPT仅仅是重复了网络上的现有词汇,这并非其独特之处。在使用过程中,我还发现某些内容可能源自于其他创作者的搜索引擎结果,这种现象被称为“拼凑为是”。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者不仅仅不拥有作品本身这边的著作权,可能还造成对其他人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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