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题:AI技术, 人工智能, 法律, 应用
〇一 人工智能与律师
自ChatGPT人工智能大模型打响第一枪,坊间对于AI技术的热议就一直未停过。
AI的全称是“人工智能”,英文的全拼是ArtificialIntelligence,缩写为AI.
AI技术的火爆程度可以归因于多方面因素,其中包括AI技术对人类智能的模拟、延伸与拓展。这使得AI技术能够在各种应用场景中展现出令人眼花缭乱的创新与想象力,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与惊喜。
当然有先行者,也有使用AI并收获红利的“第一批吃到螃蟹的人”,更多的应用还是停留在提升效率和提升客户体验上,实质性的革新没有太多,对律师行业的现实影响并不明显。
具体原因不得而知,我想大概有四个原因形成了这一现象。
第一, 律师行业的传统性要求,使AI在律师行业内的突破困难
第二, AI应用场景的未充分发现使其价值未充分展显
第三, AI新技术的应用会增加学习和切换成本
第四, 对AI技术作为新质生产力的理解不深
对以上四种原因我不作展开,但我可以用四句话作适当说明:
如果说律师行业是个古老且传统的行业,那他对新技术的应用缺少敏感性这是个事实。大部分律师会让“AI的指弹飞一会”;
尝试使用AI技术的律师,也是最先找到AI技术的应用场景或能深刻理解AI能为律师和客户带来什么价值的那批人;
律师如果活得不错,活也能做得过来,原有的工作质量稳定且高效完成,切换使用反而增加了律师的学习成本,使用AI技术就不是一个刚需。
我们对未搞清楚的新事物,往往是观望或排斥,主动拥抱总要有个理由。
〇二 律师使用AI技术的三个误区
新技术的采用,我们不能盲目追随潮流,尤其对于律师这个职业来说,更加需要谨慎对待。🤔
据我观察,我们对于人工智能(AI)的理解并没有达到很充分的程度。
包括律师行业在内对于AI的使用,我觉得有三个方面的误解。
第一, 开发者总想通过“让AI干我们认为他干不了的活”来证明AI的厉害,而不是让AI帮助我们变得更美好。
比如我们说AI没有思想,科学家让它有了思想;我们说AI不会“创造”,后来他们让他会画画,能拍视频。
🤖人工智能,这个被赋予与人类比高低的使命,似乎总是让人感到它在提升我们的生活品质方面并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然而,如果我们能够放下对技术的傲慢,将人工智能融入我们日常的工作与生活中,那么它能否为我们带来更美好的改变,便不再只是理论上的探讨。💡事实上,人工智能的发展本应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它能够协助我们在工作中提高效率、减轻负担,使我们的生活更加便捷;在教育领域,它能提供个性化的学习方案,帮助每个学生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但前提是我们需要放下对技术的偏见,去拥抱这项新技术带来的可能性。💪当我们将人工智能真正融入到我们的生活之中,让它成为我们工作、生活中的得力助手时,我们便能更好地利用它的优势,实现个人价值的最大化。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应当关注到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如隐私泄露、失业等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总之,只有当我们抛开成见、积极拥抱人工智能,将其融入我们的生活,才能让它真正为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美好的变化。这样的尝试不仅能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捷,还能激发人类社会的无限潜力,共同迈向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而不是去掌握我们的情绪、窥探我们的爱好、深挖我们的信息,成为阴谋家谋财的手段,应当使AI与我们共处,成为更美好的基石和起点。第二, 开发者总在想方设法让AI替代人(工作),而没有思考如何与人的有效结合。
外卖智能投递正在一步步向我们走进,过不了多久足不出户就能接受从天而降的智能投递员的“投喂”。
可是全国快递小哥和外卖员的从业人数已占劳动者人数的20%多了,技术跑的够快,快递员和外卖员跑得过新技术吗?这么多人失业又该怎么办,这岂止是个法律问题。第三, 最先使用AI技术的人有没有掌握他的“公理和逻辑”。
🚨缺失的AI技术立法:社会属性和法律限制🔍在现今数字化时代,人工智能(AI)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生产、生活和思维方式。然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却未能充分考虑到AI技术的“社会属性”或称“社会法治性”。这种疏忽可能会导致我们在未来面临新的挑战,需要我们寻找新技术应用的逻辑,并对这些应用进行立法性的约束。💡知识产权与社会属性之间的鸿沟知识产权属性通常是AI技术立法的主要考量因素,而忽视了AI技术的“社会属性”。这可能导致我们在解决与AI技术相关的问题时,无法充分发挥法律的应有的作用。例如,如果AI技术被用于侵犯个人隐私或损害公共安全,我们现有的法律体系可能难以对此进行有效约束。🌐预见未来:AI技术立法的紧迫性面对这种情况,我们需要具备足够的预见性,以便在面对新的问题时,能够迅速找到解决方案。这意味着我们需要对AI技术的应用进行深入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以保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立法限制:确保AI技术的安全与合规通过对AI技术的立法限制,我们可以确保其能够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发挥其积极作用。同时,这也能降低AI技术滥用所带来的风险,保护公民免受不必要的伤害。总之,面对AI技术带来的新挑战,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来应对。我们需要从社会属性的角度出发,加强AI技术立法工作,以确保AI技术能够在健康、有序的环境中发挥作用,造福人类社会。
还是有一些好苗头出现的。
为了预防校园欺凌事件,我们的摄像设备会在听到求救声如“救命,打人啦”等时,自动启动并实时传输画面给校长。这种智能化的监控系统能够有效提高学校的安全管理效率,保障学生的身心安全。🔍
但对于随处可见的小区出入口的摄像头,在保护公共安全与保护个人隐私的平衡中取舍就要难得多。
跑题了吗?
其实并没有文不对题,只是我使用的例证宽泛些,在律师应用AI技术时,这些误区也都存在的。
比如,律师团队使用AI技术的初衷不是替换掉助理,而为减少助理的工作量,提高助理的生活质量,让助理更多的个人休息时间,就是另一个版本的叙事;
比如,AI给出的成果,充分保护并考虑了某位大律师或法官对此案的智慧贡献,而不是单单是拿来主义。
〇三 运用必有成本
我要说回律师与AI运用。
在前面的两节中,我阐述了律师如何运用人工智能技术,以及我对此的理解和原因。接下来,我将探讨律师在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时可能面临的成本问题。
凡使用必有成本,天下真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果有肯定是骗子给的。
可是我说的成本并不是金钱上的成本,是智力和选择上的成本。
一项新技术之所以新,肯定是有新的内容、新的思维、新的效果,新的机会、新的成本。
这些新成本,最大的成本是智力上的成本和选择上的成本。
我们为此要做好使用新技术的智力准备,这个准备并不能由培训机构各法律科技公司所代替,我们可以花钱购买来他们的服务,而真正的应用却只能靠我们自己;
我们可以选择应用这家的大模型,也可以选择运用另一家的大模型,但适合我们的可能只是一家或者需要我们定制或开发,这就是更大的成本。
成本就是因选择而失去了的其他机会。
为些我想与您报告我认为的不管选择何种大模型,选择哪一家的产品,作为律师我们都要具备的六项能力。
我称之为:律师运用AI技术,需要突破的六种能力。
〇四 六种能力
语言能力链接能力命题能力逻辑能力决策能力责任能力〇五 语言能力
可能有人对律师运用AI技术尚需要律师突破语言能力不屑一顾,认为这属于废话。
可事实并非如此。
尽管现在数据大模型已非常成熟和智能,我们早已实现了可以与朋友聊天一样与AI对话。
可是我们还是有自然语言,法律用语,与计算机语言的区分的。
我举个例子,如有位女士给律师抱怨道“天底下男人没有一个好东西,给我一个离婚协议,我要离婚”。
如果用生活语言理解,是这位女士可能遇到了情感问题,也可能受到了些伤害,有了离婚的念头。
作为一名律师接受的信息有可能是“女士情感出现了问题,也许会离婚,需要重点考虑女士婚姻和财产以及人身权益的保护,而不能简单的给人家出具一个“离婚协议模板”;
而计算机语言,就有可能给简单粗暴地直接给一个“离婚协议”,甚至会给出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的程序规定以及法律依据等。
正如维特根斯坦说的“语言的边界成了他世界的边界,语言的能力限制了他的认知和表达能力。”
律师需要将自然语言,转化成法律语言,并以计算机语言能理解的方式与之沟通。
律师在应用AI技术时的这种语言上的理解和转换能力是需要律师根据从业经验不断总结并恬当翻译的一项能力,并且是需要与时俱进不断突破的的。
〇六 链接能力
这个世界是个复杂的世界,事实也并非我们眼见的事实,包括法律在内的道理都并非是单一性的理想显现,背后的利益甚至利益主体更是多元化的。
AI技术毕竟还是一项技术,尽管他具有了智能的属性,但内在的是受限于算材(他能找到信息),算力(计算快与慢的能力)和算法(数学家的事)。
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只能作为AI技术的“万能替补手”,哪里需要那里站。
律师在运用AI技术时,就需要不断突破律师与万事万物的链接能力,以此来增补或增强AI所不能触及的领域,并为客户创造更多的价值。
〇七 命题能力
提出个真问题是解决问题的一半。
我认为这是真理。
没找到真问题,就是永远无法划出那条解决问题的“粉笔线”。
命题能力还决非简单的提出问题和定义问题,因为提出问题的“问题原有的”,只是限于时间或能力没有找到,总有人能找到它,定义问题,“问题本身也是存在的”。
命题能力不同于“提出问题”“定义问题”
的差别是:
“命题不但需要提出一个真问题,还是给这个真问题创设出对的条件,否则这个问题就无解。”
这一点我们高中数学经常碰到,如果条件给错,这个题也可能是一道错题,当然无解。
律师运用AI技术,要有命题能力,这又是因为什么呢?
就是因为条件的不同和需要对结果作正确的预设。
最简单的例子,如果AI替律师找到达成客户非法目的的方法(比如问AI怎么逃避法律制裁),自然是无效也无解的。
律师要要有根据客户的合法权益目标,预设正确的结果,并从草灰蛇线、繁芸复杂的事实条件中找到真条件,提出真问题,才有可能找到真正的法律解决方案。
〇八 逻辑能力
这一点最容易理解但也可能误解更深,这误解不是来自对逻辑的不认同,而是认同后的不求甚解。
法律是讲逻辑的,计算机和AI也是讲逻辑的,甚至我们认可两者都在要符合逻辑的框架内解决问题。
问题出在自打我们拿到律师执业证时起,逻辑就受限于在法学院接受的那些逻辑底子了。
因本文不是为讲逻辑,而不能对之作过多阐述,只能提出律师动用好AI,需要突破逻辑能力。
我举个例子。
法律条文中有很多的“但书”,有时我们也称之为“例外”。
例外是不符合逻辑的。
但我们今天生活中所称的“例外”,与逻辑学上的例外,并不是一种。
逻辑学上的“例外”是黑格尔提出的辩证思维,讲的事物内部存在的相对立的两个方面,说的不“凡事有个例外”的例外。
事实上总强调例外就会在遵守规则时大打折扣,就会鼓动求人情,走后门,搞特殊化,从本质上就是相信例外的存在,而且觉得自己承受一下例外的好处可以比别人获得更大的利益。
这种不符合逻辑上的差别当然是有危害的,靠例外获得的成功没有保障,偶然的成功不等于下一次的幸运。
这就是逻辑上的差别,律师在使用AI工具时,要警惕这种不符合逻辑的情形。
〇九 决策能力
这项能力比较好理解,假设AI能给律师最的解决方案,是否采取的权力仍牢牢的掌握在律师的手里,最终要由律师作最后的决策。
但“杀伐果断”的决策能力,不仅是一项要求很高的能力,也是一种很上层的能力。
当然,决策能力不单单在使用AI成果时需要律师不断地积累和突破,只是因为AI高效率下的多方案、多成果的选择,而不得不再次重提、审视。
十 责任能力
现在的AI技术,可以称得上伟大了。
但丘吉尔也曾告诉过我们:“高尚、伟大的代价就是责任”。
的确是这样,一项技术再伟大,使用他的人仍要为使用他的后果和风险承担责任。
这也符合责权利相符合的基本法律认知。
算是一个提醒吧。
如果运用AI技术如果需要作个提醒,那就律师运用AI技术要充分认知风险并具有责任能力。
作者:王盛,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山东大学法学本科,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校友,山东省律师协会第九届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民营经济法律服务团成员,山东省乡村振兴律师服务团成员,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法律服务中心合作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2020年度、2021年度中国法律服务网公益法律服务之星。
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合规、商事诉讼与仲裁、建设工程与涉企犯罪刑事辩护、企业家财富传承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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