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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ChatGPT全球爆红,推出仅2个月的时间,月活用户突破了1亿。
它的缔造者是一家非营利机构——openAI,成立主旨在于用人工智能造福人类。但后因训练庞大的神经网络成本和人工成本高昂,openAI内部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再以非营利的方式运营,需要成立一家营利性分支机构来解决资金问题。
2019年3月,OpenAI正式宣布重组,创建新公司OpenAI LP,成为一家“利润上限(caped-profit)”的公司。
经过调整,OpenAI形成了一个非常独特的资助 (捐赠+投资) 结构。
“《财富》杂志掌握的文件显示,在新投资完成并且OpenAI的首批投资者收回初始资本后,微软将有权获得OpenAI 75%的利润,直至其收回130亿美元投资,其中包括直到《财富》杂志1月份爆料之后,OpenAI才披露的20亿美元投资。之后,微软在该公司的持股比例将逐步下降到49%,直至该软件巨头获得920亿美元利润为止。与此同时,其他风险投资者和OpenAI的员工将有权获得该公司49%的利润,直至利润达到1,500亿美元为止。在利润达到上述上限之后,微软和投资者的股份将重新归还给OpenAI的非营利基金。实际上,OpenAI的做法是将公司出租给微软,租期取决于OpenAI的盈利速度。”
如此特殊的设计,原因在于最初OpenAI的非营利定位。
近期关于ChatGPT的讨论异常火热。作为法律人,或许可以给予一部分关注给「非营利机构」。
本文是中国非营利机构的特点、合同类型介绍,也欢迎了解。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运营的主要法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形式。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运营则主要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
下面我们将这两类统称为“非营利机构”,一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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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机构最需要关注的特点
对于与非营利机构相关的合同起草审查来说,最需要关注下面两点。
第1点:“非营利性”与“禁止分配原则”。
非营利机构只能从事非营利性活动,非营利机构的负责人、举办者(会员)、出资人是不能够分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时,剩余财产也不能由负责人、举办者(会员)、出资人自行分配。如果违法从非营利机构分红、获利,是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2】。
当然在实务中,仍然可能通过工资福利、报销、向其他公司支付费用等合法方式获得一定利益,非营利机构在事实上可能对当事人具有相当大的经济价值。
第2点: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出资人对单位财产及其“出资”不具有财产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9期,刊载了案号为(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161号的李某诉上海虹口区艺术合子美术进修学校合同纠纷一案,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如下:“对于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当事人以其系该民办学校实际出资人为由诉请确认其出资份额的,因该类民办学校系公益性组织,对该类学校的出资在本质上属于向社会的捐赠,民办学校对于已投入的资产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且投入的财产终极归属于社会而非出资人,故出资人对学校财产不具有财产权益,其要求确认出资份额的诉请没有法律上的财产权依据。对于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基础的事实确认,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资人并不享有类似股权这样的财产权利,因此也不存在类似股权增资、股权转让这样的交易模式。
这一点值得特别注意,实务中相当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资人对此存在模糊认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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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机构合同类型
下面简要说明一下非营利机构可能使用到的合同类型。
1.设立阶段,一般需要章程,“出资协议、设立协议”则并非必须。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设立所需的章程也可以是合伙协议。
实务中不排除参与设立非营利机构的各方会对筹备事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治理结构、经营等作出安排。但需要考虑这些安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关于利益的分配因为受到法律限制,不一定能实现。
2.非营利机构理论上也存在合并、分立类操作,但比较少见。
如果涉及此类协议,一方面必须考虑“宏观-合同程序”方面的主管单位批准以及相应设立、注销等手续,另一方面应该在“微观-合同条款”方面,明确约定相关资产的分配、归属。
3.非营利机构不存在“股权转让”之类操作,但民办非企业单位有类似于整体转让的“举办者变更”的操作,社会团体法人有类似“会员入会/退会”的操作。
非营利机构不存在股权,非营利机构“出资人”的“股权”转让本身就是伪命题。实务中,大多数出资人就是举办者(会员),即使存在举办者(会员)不是出资人的情形,也并不影响举办者(会员)在非营利机构中“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4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举办者是可以进行变更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也有类似规定【4】。
这种“举办者变更”、“会员入会/退会”,一般兼具非营利机构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变更,也就相当于非营利机构的整体控制权发生了转移,因此也可能签署类似于整体转让的“举办者变更”、“会员入会/退会”的协议,其起草审查与股权转让协议、资产收购协议这样的协议有些类似。
签署这种协议时,受让方需要明确约定相关“职务变更、变更登记”义务,即确保出让方配合,让受让方指定人员能够变更登记为非营利机构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法担任相应职务,以取得对非营利机构的控制权。一般可将此类义务作为付款先决条件,或将未履行此类义务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另一方面,律师需要提示受让方签署这种协议存在无效的可能,特别是在民办学校行业中,如举办者变更涉及到转让出资,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5】,如涉及到的是转让办学经营权,协议可能有效【6】。
相关模板:17190 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转让协议
相关模板:19607 社会团体负责人变更合同
4.配套安排。
股权限制或类似的安排一般没有,也无法将对非营利机构的“出资、权益”进行质押。
实务中可能存在类似于“收益分享转移安排”,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法律上对非营利机构的非营利性要求,如果这种“收益分享转移安排”就是变相的分红、私分非营利机构资产,而不是与非营利机构发生的正常交易(如采购、服务),则涉嫌违法甚至犯罪,风险很大,应建议当事人停止此类作法。
文中注释及说明:
[1] 注意此处的“社会团体法人”,仅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第21条、2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6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第26条、第30条、《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团体兴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复函》
[3] 参见邓国胜:《中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质与价值分析》,载《中国软科学》2009年6月。
[4] 张洪进:“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变更法律问题探析-以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为视角”,载微信公众号“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2020年6月5日发布。
[5] 参考案例:孙振华与浙江英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浙0122民初2621号
[6]参考案例:李某、李某1、贾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川07民终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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