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题:AI技术, 换脸, 法律, 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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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缘起

AI换脸技术起初主要应用于电影创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应用范围逐渐拓宽,使用便捷性也在不断提高。如今,这项技术已经为广大民众所掌握,可以轻松地进行操作。然而,随着技术的普及,我们也开始看到一些问题,例如技术被滥用的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一些人会在未获得受害者同意的情况下,利用AI换脸技术将受害者的照片应用到淫秽视频和动漫作品中。国内真正让AI换脸技术走进普通民众的是“ZAO”软件的出现,它首次实现了全民皆可进行换脸,降低了AI换脸技术的使用门槛,让拥有基本电脑操作基础的用户也能轻松上手。然而,随着使用人数的增加,利用这项技术从事非法活动的人数也不断增加。这些人可能会利用AI换脸技术进行身份冒用,或者将其用于网络欺诈、盗窃等犯罪行为。因此,我们必须警惕这项技术的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规范其使用,避免技术被滥用,带来更大的社会影响。

起初关于该技术的“法律”限制来源于“ZAO”软件本身所提供的用户协议:

在软件使用方面,用户需遵循一定的规定,即用户协议。若用户不同意相关条款,将无法正常使用软件。根据用户协议的第六条两款规定,用户享有完全免费、不可撤销、永久、可转授权和可再许可的权利,同时,用户也有权对内容进行修改与编辑,以及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此外,如果内容中的人脸更换为其他人的脸,用户需保证或确保肖像权利人已同意授予“ZAO”及其关联公司全球范围内免费、不可撤销、永久、可转授权和可在许可的权利。然而,“ZAO”公司在面临压力后,不得不对用户协议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AI换脸技术:法律规制与权利保障

二、关于AI换脸的法律规定

1.民法典生效前对AI换脸技术应用的规定

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尚无明确的规定涉及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侵犯他人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实务操作中主要依赖《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以及《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来应对相应问题。《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一旦侵犯他人的民事权益,相关行为就构成侵权行为。其中,民事权益涵盖了如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各类权益。《著作权法》亦对作品完整权、修改权、表演者权等权益进行了保护。

2.民法典对于利用信息技术侵权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natural 人拥有肖像权,这使得他们可以合法地创作、应用、公开或授权他人使用他们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各种方式(如影像、雕塑、绘画等)在特定载体上呈现的特定自然人的可识别外部形象。在过去,我们通常依据“以面部为中心”的理论,通过五官和表情来区分肖像。然而,《民法典》的颁布改变了这一情况,只要是一种能够让普通公众联想到特定人物的外部形象,就能纳入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从而扩大了肖像权的保护对象。

关于肖像权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通过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与此同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对于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也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相较于之前的《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新的法律规定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权判断标准。这意味着,无论营利与否,只要存在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就构成侵权。虽然这一变化可能使得“以营利为目的”的意义有所减弱,但侵权人的主观目的、营利情况、影响程度等因素,仍然是决定侵权赔偿数额的关键因素。此外,新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都应事先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例如,当前流行的街拍活动,如果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许可,是不能进行的。同时,即便肖像权人同意被拍摄,拍摄者也不能将其公开、上传至网络等,公开行为仍需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最后,新法律规定还强调,包括网络上使用的各种各样以他人肖像为基础的表情包,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也将被视为侵权行为。这一规定进一步保护了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我国对于肖像权保护的坚定决心。

三、AI换脸侵犯肖像权的认定

在确定是否直接行为人的替换头像行为侵犯了他人肖像权的问题上,尚存在一定的争议。并非所有的情况都能直接被视为侵犯肖像权。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被替换的人事先同意了行为人将他们的头像应用到换脸视频中,或者仅使用半张脸进行替换,以及利用“深度学习”技术分析长相相似的人的肖像,制造出虚假的他人肖像并进行替换的情况。这些因素都使得判断是否侵犯肖像权变得更加复杂。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认为只要使用了AI技术进行换脸,就 automatically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相反,我们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在某些情况下,替换头像的行为可能被视为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而在另一些情况下,这种行为则不会导致侵权。当替换头像的行为涉及到侵犯他人肖像权时,主要是因为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获得受害人的明确同意。有时, even 在未得到受害者同意的情况下,头像会被用于淫秽视频中。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替换行为使得他人能够辨认出受害者的身份,那么直接行为人的行为就被视为对受害者肖像权的侵犯。然而,实际情况中也可能存在受害人在事先同意将头像用于换脸视频的情况。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直接行为人就不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而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对于此行为的授权范围和界限。举例来说,如果受害人在同意时仅允许行为人将他们的头像用于娱乐目的的视频中,但行为人却超出了这一范围,将其应用于其他方面,那么这种情况同样会被认为是侵犯了受害者的肖像权。在这一情况下,关键在于弄清楚受害者在授权时所表达的具体内容。

在网络环境中,利用他人肖像的问题涉及到侵害肖像权的判断。具体而言,若权利人为了娱乐目的,借助AI换脸技术将自身或他人的肖像替换,并在获得权利人同意后上传至网络,那么这种行为并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然而,如果在未经被侵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行为人擅自进行肖像替换并上传,而第三人在知道这一行为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络传播该作品,那么第三人的行为就构成了侵犯肖像权。即便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网络传播行为侵犯肖像权,但这种行为的后果往往比其他侵犯肖像权的情况更为严重,且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因此,这种情况也应被视为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网络传播行为侵犯肖像权的主体还有可能包括软件开发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软件开发者往往通过使用格式条款的形式,使用户放弃其肖像权,只要同意使用此软件,就需要任由其肖像权被平台传播。如上文中提到的“ZAO”软件条款,这种协议取得的授权实质上是违法的,软件开发者在协议中要求网络用户同意和确保第三人同意其全球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的规定已经超过了运行该软件所需的最低标准,其行为对于侵犯他人肖像权在主观上是具有故意的。这样的格式条款无疑是逼迫使用其软件的用户放弃本应享有的肖像权。在这种情况下,不仅直接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肖像权构成侵害,软件开发者的格式条款同样也应当认定为对受害人的肖像权构成了侵害。

四、AI换脸侵权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法律上直接作出了规定,只要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了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就要追究其民事责任。所以根据网络用户运用 AI 换脸软件实施侵权行为时的各种方式,可以发现网络用户实际上承担的是一种直接责任、自己责任和单独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说明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通知-删除”义务,在一定条件下还需承担连带责任。

AI换脸作为一项重大的技术创新,若应用于影视行业可极大降低制作成本。但是,该技术一旦越过道德和伦理的界限,则会打开“潘多拉的魔盒”,使得人人都处于危险的境地。这种技术滥用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是对社会的反噬。而加强法律层面的监管,或许是人类面对AI技术所能筑起的最有力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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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薛明博:《AI 换脸应用侵权法律问题研究》,辽宁大学2020年硕士论文。

吕俊延:《人工智能视频换脸技术的法律困境》,http://www.cssn.cn/zx/bwyc/

201903/t20190326_4853446_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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