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题:人工智能软件, 自然人形象, 虚拟人物,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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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人工智能软件擅自使用自然人形象创设虚拟人物构成侵权—“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

在经过互联网法院的审理之后,一份关于软件侵权的案件做出了最终的裁决。在这个案件中,被告被指控在软件中使用了原告的姓名、肖像,并将其综合其他人格特点创造出了AI角色,进而塑造出了原告的虚拟形象。这种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是对包含原告肖像、姓名的整体人格形象的使用。此外,用户还可以与这个AI角色建立身份关系,设定相互称呼,甚至通过制作素材来“调教”角色,从而营造出与原告真实互动的体验。而被告所提供的产品设计和算法应用,实际上在鼓励和组织用户上传行为,决定了软件核心功能的实现。这使得被告不再只是一个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商,而是变成了一个内容服务提供商,因此,其应对此行为负起侵权责任。综上所述,由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就使用了其姓名和肖像,并设定了涉及原告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系统功能,这构成了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的侵犯。因此,法院最终判定被告需要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在后疫情时代,互联网产业的创新模式不断升级,尤其是虚拟现实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自然人人格元素被虚拟化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在本案中,法院明确 natural 人的人格权并适用于其虚拟形象,同时对算法应用的评价标准进行了深入探讨,这对于人工智能时代强化人格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AI侵权:最高院rules侵犯自然人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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