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题:AI陪伴, 虚拟人物, 人格权, 侵权责任
【案件回放】
一款名为“AI陪伴”的智能软件被某公司推出,用户只需下载该软件并在手机上操作,就能上传自己喜欢的明星照片、表情包、视频等。接着,软件利用其独特的算法应用功能,将这些明星的动态图片转变为“AI陪伴着”,并创建出具有图文互动内容的“调教”模式。这种新型的“AI陪伴者”很快吸引了大量的追星用户,他们将自己心仪的明星变成了虚拟的AI伴侣,甚至有些人将其视为虚拟的恋人。然而,一位明星却发现自己名字和肖像被用于软件中的“AI陪伴者”,而且该软件已经向公众开放,这无疑侵犯了他的姓名权、肖像权和一般人格权。于是,他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道歉并赔偿他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把明星设置成“AI陪伴”,调教虚拟偶像侵害人格权?【汉济律师论法】
在我国《民法典》的第九百九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人格权”这一概念,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隐私权等一系列具体权利。此外, natural 人还享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基于其身份的特定权益。根据该法条,我们可以得知,人格权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进一步阅读,《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了关于“肖像权”的相关内容。任何组织或个人都禁止通过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同时,除非获得肖像权人的明确同意,否则任何人均不得制作、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只有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肖像作品权利人才可以进行相关使用。综上所述,我国《民法典》对人格权和肖像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强调了这些权利的重要性,并对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予以严正打击。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的软件公司利用涉及到的软件产品以及其应用算法,设计出了相关的虚拟人物生成功能。这种功能允许用户通过输入原告的姓名和肖像,来创建具有个性化特征的虚拟人物。这些生成的虚拟图文素材,可以被用户用于各种互动场景。通过这种方式,被告软件公司成功地将原告的个人信息和人格特点融入到虚拟AI陪伴者的形象中。因此,当用户与这个虚拟形象进行互动时,被告的行为已经涉及到对原告人格权的利用和侵犯,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把明星设置成“AI陪伴”,调教虚拟偶像侵害人格权?【汉济律师提醒】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虚拟世界中的人工智能角色日益丰富,但与之而来的侵权问题也日益显现。人格权益保护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在使用虚拟自然人人格要素时,我们必须保持谨慎的态度,避免因一时的刺激而导致他人的人格权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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