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题:人工智能,ChatGPT,法律问题,知识产权
张毅 朱安然 | 对ChatGPT等人工智能的法律思考
作者 | 张毅 朱安然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在AlphaGo之后,ChatGPT以其独特的魅力吸引了众多公众的关注。随着ChatGPT的热度不断攀升,各大互联网科技公司也纷纷跟进,提出了自己的AI产品和研发计划。在ChatGPT热度持续升温的同时,诸如“美国89%的大学生都在使用ChatGPT完成作业”、“多数学术期刊禁止将ChatGPT视为合作作者”、“著名科幻杂志《克拉克世界》因大量AI生成的投稿而暂停征稿”等信息,成为了各大新闻媒体的重要报道内容。这些AI产品的共同特性在于,它们都通过深度学习和训练技术,快速地收集和整理信息,并最终输出内容。换言之,AI的“创作”过程实际上是对现有素材的整理和再加工,这无疑会涉及到数据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为了深入探讨人工智能技术所可能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并对其作出明智的回应,本文将从ChatGPT引发的各类事件入手,运用法律知识对人工智能的技术应用进行全面剖析。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和知识产权
在当今社会,人工智能技术迅速发展,与之紧密相关的法律领域无疑是对知识产权法的运用。知识产权法在保护人工智能的源代码以及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同时,对于探讨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权问题,也需要借助知识产权法的框架来进行分析。因此,在人工智能领域中,知识产权法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对于人工智能源代码的保护,我们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因为人工智能的本质仍然是计算机软件。在全球范围内,人们普遍认为人工智能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这也是各国主流的观点。在这个前提下,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学界仍存在一定的争议。一部分学者主张将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视为作品,他们认为人工智能的所有者应该就是生成这些作品的作者。然而,另一部分学者则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不应享有著作权。在我国,著作权法的定义是基于“人的独创性表达”,也就是说,作品应该是作者个性的外在表现,而这种个性必须是源于人的创造性。然而,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显然不符合这个定义。它们的生成过程完全依赖于计算机的指令运行,没有人的参与,而且它们也不是基于情感或思想产生的作品。因此,它们自然无法体现人格,也就无法享有著作权。2019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一宗涉及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分析式AI生成报告纠纷案件中,首次接受了这种观点。法院认为,文字作品应该由自然人创作完成,尽管人工智能在智力和经济投入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在现行法律下,我们应该遵循基本的民事主体规范,不应该对此类软件的独创性和经济投入给予充分的保护。虽然这一观点在一定程度上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问题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案,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仍然需要进一步探讨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能够被定性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需要我们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流程出发,以积极的态度对待科技进步,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保护和规制。关于这一问题,我在另一篇论文中将会进一步阐述我的观点。
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的侵权问题,如前所述,人工智能通过深度学习和训练,迅速收集和整理信息,从而生成内容。这种生成的内容可能会带有原始数据的“痕迹”,这在著作权法上构成了实质性的相似性,这可能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需要按照一般的法律标准来判断侵权与否,而主要的问题在于确定责任承担的主体。从理论角度来看,人工智能的所有者(也就是开发者)应该被视为权利人,他们应该负责人工智能产生的侵权责任。然而,如果在其中涉及到客户群体的行为,那么责任承担主体的判断就不能简单地局限于所有者。例如,某个客户要求ChatGPT为其生成一幅画,并且明确了画面的内容、颜色或表现手法,之后客户将这幅画用于其他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幅画存在侵权行为,那么要求生成并使用这幅画的客户无疑也是侵权行为人。对于ChatGPT的所有者OpenAI来说,他们确实设计了相关的程序,但是生成并使用这幅画的行为并不是出于他们的意愿。因此,对于提供这样一个侵权工具的OpenAI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判断。
在总结这个问题时,我们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可能引发的侵权问题,无论是开发者还是所有者,都需要采取积极措施,向用户明确提示潜在的法律风险。同时,在用户协议中,也应明确规定相关行为的豁免,以降低潜在的纠纷发生。而对于使用人工智能的用户,他们更需要保持谨慎的态度,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与自己无关,实际上应该对待人工智能生成物持慎重态度,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二、人工智能和数据保护
除知识产权之外,人工智能还可能面临一个重要的法律挑战,那就是数据保护问题。目前,大部分人工智能系统的运行和学习过程都依赖海量的数据,如ChatGPT的智能对话功能就需借助大量的资料进行训练和优化。由此可见,人工智能在数据处理和使用方面将不可避免地引发一系列与数据安全相关的问题。
在互联网迅速崛起的时代,数据如同石油一般,被视为“工业血脉”。若他人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这些数据信息,就有可能触碰不正当竞争的底线。尽管目前关于 ChatGPT 的报道显示,它似乎并没有收集加密信息的能力,其语料来源主要是公开的资料和信息库,看起来并不涉及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但从中国的法律角度来看,公开的数据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引用。例如,在大众点评网与百度搜索引擎之间的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3],百度搜索引擎抓取了大众点评网上公开的点评信息,尽管这种抓取行为并未违反robots协议,但作为同一家互联网公司,争夺相同的网络用户群体,百度公司大量且完整地使用涉案点评信息,实际上是在替代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信息,因此这种行为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这个案例说明,对于以提供数据服务为主业的互联网公司来说,公开的数据同样是他们的核心竞争力和有价值的财产。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用户向 ChatGPT 提出“哪个城市的火锅好吃”的问题,那么经过公开数据检索的 ChatGPT 能否根据相关的点评网站给出自己的推荐呢?如果可以,这就意味着这种推荐有可能会取代点评网站在用户处的位置,从而引发不正当竞争的问题。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数据的本质还是从互联网公司的运营模式来看,公开的数据都具有很高的价值,并且互联网公司在使用这些数据时必须谨慎,以免触犯不正当竞争的法规。
除不正当竞争外,人工智能似的数据采集还有可能涉及到用户个人数据的保护。用户使用类似机器人时,一般需要经过注册程序,在询问相关问题时,也有可能暴露个人的信息,虽然OpenAI宣称ChatGPT收集的用户信息都会在一定时间内删除,但并不代表个人信息在类似的人工智能产品中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因此对于相关的开发者来说,除了在用户协议中明确隐私数据收集的范围、处理规则,使用户知情并征得用户的同意外,还应当注意用户数据收集的程度和范围。
三、人工智能和社会治理
最后,我们从更广的视角来看人工智能对社会治理的影响。ChatGPT语料的的来源是公开的数据,而公开的意见势必会存在携带一些发布者自身的观点、倾向。于是ChatGPT的回应同样会携带言论倾向性的基因,这可能导致一种人工智能领域的“信息茧房”,即任意立场的人与ChatGPT对话时,获得了符合期待的回答,从而进一步加深不同意识下的不同认知,因此,关注人工智能在社会舆论方面的影响,如何避免人工智能的“回答”输出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内容,依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此外,精神文化作为社会治理的重点内容,几乎是直面ChatGPT等类似人工智能的冲击,以英文向ChatCPT提问将获得比其他语种更加准确和多样的回答,同样可以视为一种文化的输出,如何处理由此带来的精神浪潮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而对于我国来说,现在全球化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国作为世界工厂需要世界市场,于是面临着越来越强烈的文化输出需求,利用大众对新技术的好奇,潜移默化地影响大众对某一问题的认知,毫无疑问是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和思路。
除上述社会认知方面的问题,人工智能带来的另外一个问题是违法犯罪。类似人工智能将拥有比人脑更加快捷的资料收集能力,假如人工智能可以为不法分子制定详备的犯罪计划,那显然不会利于社会的稳定。而这并非恶意假设,美国媒体VICE曾经报道,ChatGPT可以完整提供一起爆炸抢劫案的策划,从爆炸物的制作到抢劫方案,十分详尽。这个问题的背后,即是对人工智能负面利用。从文章代笔到制定犯罪计划,新的工具都会面临被用来违法犯罪的风险,这毫无疑问是社会治理需要关注的问题。
四、法律对人工智能的回应
本文主要探讨了人工智能的部分法律风险,但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毫无疑问是值得高兴和期待的,人工智能技术的持续发展或许可以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带动科学文明进一步攀登高峰,而智能化的机器人势必会给人类带来更加便捷的生活。
相比于技术,法律作为社会秩序之一,滞后性和稳定性是其本质特征,我们并不能要求法律随时给予技术以回应,也不能因为新技术的出现就认为应当设立新法,针对人工智能使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在实践中灵活运用法律解释技术,使现有法律可以覆盖新技术的使用情形,同时充分发挥行政力量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或许能更好的规制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 参见熊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知识产权,2017年第3期
[2] 参见王迁《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
[3] (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8号
来源:金诚同达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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