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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2023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系列解读全媒体直播访谈第三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国际合作局副局长何帆围绕“司法改革与人民幸福生活”作解读。
张仲鲁:
各位观众朋友、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央视主持人张仲鲁,您正在收看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主办的2023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欢迎您的关注!今天是我们系列直播访谈的第三场,本场活动的主题是“司法改革与人民幸福生活”。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国际合作局副局长何帆,来与各位网友在线互动交流。欢迎何帆局长。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国际合作局副局长 何帆何 帆:
各位网友大家好!同时也祝各位女性网友节日快乐!
Q&A人工智能不能代替法官裁判
张仲鲁:
今天的访谈,我想从最近火爆全网的ChatGPT谈起。据报道,一些外国法官在审判时,已开始使用ChatGPT提供的答案。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中国法院未来会不会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判案?何 帆:
我也关注到相关报道。外国同行的做法,我不便评判。在中国法院,人工智能可以辅助法官办案,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代替法官裁判。过去,社会上确实存在一些担忧,认为法院办案负担那么重,技术发展那么快,未来会不会有“机器法官”,“机器裁判”会不会有碍公平正义的实现。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开创性提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五个基本原则,其中之一就是“辅助审判原则”。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司法裁判始终由审判人员作出,裁判职权始终由审判组织行使,司法责任最终由裁判者承担。”换言之,无论疑难杂症,还是简单案件,最终决定判多少年、赔多少钱的都应当是人类法官。相信这个文件发布后,大家就不会再担心出现“机器法官”了。Q&A人工智能可以成为法官的“好助手”张仲鲁:
也就是说,无论技术发展到何种水平,人工智能在审判工作中的定位都只是起辅助作用,现在这种审判辅助达到什么水平了?
何 帆:
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范围很广泛,既有信息回填、智能编目、法条推送、文书纠错等事务性辅助工作,也可以为法官提供类案推送、证据筛查、风险预估、偏离度预警等实体性帮助。但是,实事求是讲,实体性的应用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人工智能能不能用来分析研判疑难案件、预警提示重大证据瑕疵,还需要我们做很多“打基础”的工作,不能盲目乐观、好高骛远。最高人民法院目前也正与清华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依托海量的司法大数据资源,推动建立面向司法语境的大规模预训练语言模型,提升机器理解、学习法律知识、裁判文书、司法逻辑的能力,为司法人工智能长远发展提供支撑。Q&A司法责任制是对司法产品“生产线”的优化完善张仲鲁: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今天的访谈,我也想围绕“司法改革与人民幸福生活”这一主题展开。司法责任制向来被称为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但从字面上看,落实司法责任制更像是对法院内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它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什么具体关系?何 帆:
法院是依法定分止争的场所。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要的就是一个法律上的“说法”。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就是承载着公平正义的法律“说法”。从立案、调解、开庭,到评议、宣判、送达,整个审判权力运行过程,都是司法裁判的生产过程。对当事人来说,他在乎的是判决本身是否公平公正、程序是否高效透明,可能并不看重裁判是独任法官还是合议庭作出的、是经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还是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所以,我们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归根结底是对整个司法产品“生产线”的优化完善。一方面,要明确审判权责和边界,既强化法官的责任意识,也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院庭长的依法监督必不可少,对于审判过程中发生的拖延、瑕疵或隐患,该督促时督促,该提醒时提醒,有必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的,应当及时行使相关职权,所有过程全程留痕,处于各方监督之下。最终的目标,还是为了确保每一个司法案件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从这一点上看,有什么样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就有什么样的裁判品质和司法产品。所以,这项改革是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Q&A如何理解“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张仲鲁
我注意到,继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后,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周强院长的工作报告谈到人民法院下一步工作时,也提出要“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那么,如何理解新要求中的“准确”二字,是不是有专门考虑?何 帆:
这个问题有一定代表性,许多地方法院法官也有类似疑问。我个人认为,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持续走向深入的关键时刻,落实司法责任制必须要在“准确”上下功夫。为什么呢?“准确”的反义词是“偏差”。从近年组织的改革督察和调研情况看,司法责任制全面推开后,因为理解存在偏差,在落实上确实有变形走样的情况。有的法院不区分案件繁简难易、所涉利益、规则意义,把院庭长“大撒把”“全放权”理解为坚持司法规律,对各类案件“一放到底,放任不管”。上述做法,严重悖离责任制改革初衷,存在纠偏必要。在我看来,所谓“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要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要准确对应不同岗位职责。独任法官、合议庭依法履行审判职权,院庭长依法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权。大家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不能越俎代庖。存在意见分歧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二是要准确对应不同类型案件。简单案件多数由独任法官、合议庭决定,但是,属于“疑难杂症”,又或存在“类案不同判”风险、廉政风险的案件,院庭长应适时监督,按程序介入。三是要准确对应不同层级的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基数大、简单案件多,放权的力度和范围可以适当大一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以二审、再审案件为主,层级越高的法院,审级职能越是重要,监督的覆盖面要更加细致周全一些。以上只能算政策层面的解读,作为司法改革部门的负责人,我对于办案压力和审判责任的感受可能没有那么直观。下面,我想连线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辙同志,请他从地方法院“一把手”的角度,谈谈如何在坚持司法规律的前提下,依法监督管理,确保法院向人民群众提供合格的产品、优质的判决。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孙辙【孙 辙】:谢谢主持人,谢谢何帆局长,各位网友,大家好。作为一个从事三十多年司法工作的“老法院人”,我在高级、中级、基层三级人民法院工作过。经历过许多次司法责任制改革,改来改去,归根结底就是要防止“一管就死,一放就乱”。一方面,我们要坚持司法规律,确保审判职权和司法责任相对应;另一方面,我们要防止因部分法官作风、能力不过硬,影响到裁判质量和司法形象。我担任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后,对后者的体会尤其深刻。我和许多法院领导交流这个问题,他们也有类似担忧。改革之前,是忙着对案件审批把关,累得没时间睡觉;改革之后,是担心案件质量和司法廉政出问题,担心得睡不着觉。当然,开弓没有回头箭,对于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必须用改革的方法来解决,我们既然不能再走院庭长审批把关的老路,就必须按照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大胆闯出一条符合实际的新路来。
首先,我们为院庭长依法监督划定了边界、提供了依据。通过制定院庭长权力清单、明确院庭长应当主动监督案件的范围及监督方式等,让他们放下思想顾虑,主动大胆履行监督职权。例如,院庭长发现合议庭正在审理的案件存在群体性事件隐患时,可以主动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并在会上提出意见建议。法官发现自己审理的案件存在疑难复杂情形时,也可以主动提请院庭长监督,或者建议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我院少年家事审判庭2021年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在舞蹈培训机构因伤致残二审案件时,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友善帮助同学的未成年儿童承担部分侵权责任,可能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提请院长担任审判长参加审理。我主持审理此案后,对一审判决迳行改判,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也实现了示范效应。
其次,我们通过科技赋能,实现监督工作的可视化常态化实时化。泰州法院全方位引入大数据信息化技术,将移动互联网与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审判管理深度融合,实现了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全流程实时监督。无论我在单位、家里还是路上,可以通过移动平台随时调看辖区任一法院、法庭正在进行的庭审、执行活动,对哪些案件属于“四类案件”,哪些案件临近审限,都能做到手中有数、心里有底。
第三,我们多措并举,帮助一线人员提升司法能力和责任意识。我们通过多种方式,培养法官独立解决问题、化解纠纷的实战能力,鼓励他们把更多优质司法产品创造出来、公布出去。去年,我们组织全市两级法院刑事法官首次尝试场景化实景培训方式,得到参训法官的一致好评。参训的一名年轻法官说:“刑事场景化培训赋予了法官、法官助理更多的参与性和互动感,不仅帮助我们将法律规范再次进行梳理和架构,并且使庭审实质化的理念始终贯彻全程。重塑真实庭审,着重考验现场指挥、效率与稳场;审查控辩证据,重点考查质证、合议与认证。我们很幸运,能将问题在培训中提前发现,避免了实务中出错。”另一方面,我们还通过强化业务庭指导职能、实体化运作专业法官会议等方式,积极为法官更好履职提供更多智力支撑。法官们开始不太习惯,后来逐渐意识到独立思考判断与寻求更多智慧支持并不矛盾,反而有助于减少错误、提升质量。许多法官开始习惯将自己的案件拿到专业法官会议上讨论,在思想火花碰撞下的收获,或许不是最完美的答案,但可能是最具共识、最有操作性的方案。
以上是我们泰州法院的一些实践做法,谢谢大家。
Q&A繁简分流是对司法资源的科学配置张仲鲁:
感谢孙辙院长。可不可以这么理解,为了推出高质量的司法裁判,法院投入审判工作的人力也是一种公共资源。从周强院长的工作报告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近五年受理的案件数量仍处于高位运行状态。请问,在司法公共资源总量有限的前提下,如何解决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有限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何 帆:
您指出的这个问题非常重要,这也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从2013年到2022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总量从1422多万件,增长到3370多万件,案件数量翻了一番,但法官数量并没有增加。此外,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也更加多元,过去,当事人更关注官司结果输赢,现在还期盼司法程序阳光透明、诉讼服务普惠均等、在线操作高效便捷、法官态度和蔼耐心。对人民法院来说,公正高效审理好案件,满足好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是理所应当的职责,但是,司法资源作为公共资源,总量非常有限,既做不到无限投入,增编加人也有难度,不可能在每一个案件上平均分配。2020年1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试点的基本思路,就是向制度和科技要生产力,通过激活小额诉讼程序、扩大司法确认范围、加大独任制适用力度、推广在线诉讼模式等举措,在不增加审判人员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司法效能。2021年底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吸收了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成果,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从305家试点法院推广至全国3500多家法院。通过这项改革,人民法院可以区分案件繁简,匹配不同的程序类型、审判组织和审理方式,精准对接群众解纷需求。Q&A对话输入对话
张仲鲁:
确实,如果对每个案件都平均用力,不仅效率提不上去,也会影响司法总体质量。因此,推动案件繁简分流确实很有必要。不过,从当事人角度看,每一个案件都涉及自己的切身利益,都巴不得法官能投入全部智慧和精力,如果发现自己的案子被归入“简案”,可能又会觉得受重视程度不够、公平正义打了折扣,那么,与繁案相比,简案的审理又是如何保障裁判质量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何 帆:
您提的这个问题非常好,这也是我们在推进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和修法工作过程中,大家最关心和最担心的问题。我不从事具体办案工作,回答这个问题可能权威度不够。所以,就这个问题,我建议连线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孙铭溪同志,请她从一线法官的角度,向大家介绍繁简分流机制在基层人民法院如何运行,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裁判质量如何有效保障?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 孙铭溪 对话输入对话{}【孙铭溪】:谢谢主持人,谢谢何帆局长,各位网友,大家好。我们在一线办案过程中,的确常有当事人提出这样的疑问,担心自己的案子如果被确定为简案,地位会被忽视,质量会受影响。其实,大家对这一点完全可以放心,无论是繁案还是简案,法院都有义务尽心尽责处理,也都有相应的程序保障。繁案与简案,其实只是程序适用上的不同,并不代表重视力度、公正程度上的差异。在实践中,我们有许多举措来保障简案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第一,繁案与简案的程序适用标准是相对明确的,不会由法官凭主观感受,任意区分选择。例如,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这其中符合“仅有金钱给付,且金额低于一定标准”条件的,还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这类案件,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相对不复杂,高效快捷审结更符合群众需求。一件几千元的民间借贷纠纷,在证据和事实清楚情况下,适用小额程序快速审结,一锤定音,直接进入履行或执行程序,可以快速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简案主要是审理方式简化,并不代表诉讼权利的减损。例如,对于小额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就会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如果认为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也可以提出异议,法院认为理由成立的,会转为其他程序审理;小额案件作出裁判后,当事人如果不认可裁判结果,可以依法申请再审。所以无论是小额诉讼还是简易程序案件,都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第三,案件简化审理与实体裁判公正并不矛盾。一些案件虽称“简案”,但这里的“简”只是个标签,并不意味着一简到底。小额诉讼也是诉讼,必须严格遵照诉讼程序。我们审理简案的时候,也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经过陈述辩论、举证质证等开庭程序,认真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最后作出裁判,实际过程可能并不如大家想的那样“简单”。同时,简案审理的每一个阶段和节点,都和其他案件一样,需要接受严格的监督管理,因此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是有保障的。2022年,我们主要审理简案的速裁庭,一审服判息诉率达到93.8%,说明当事人对于裁判结果的满意度还是比较高的。实际上,很多当事人对“简案快审”持欢迎态度。比如,我们院去年简案审理的平均时长仅是繁案的1/3,大大节约了当事人时间成本;很多简案采取了网上立案、在线开庭、电子送达等方式,减少了当事人的奔波辛苦;经有关部门批准,北京法院去年还出台了文件,明确小额诉讼案件受理费仅为10元,其中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不收取费用,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所以,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如果运用得好,确实能给人民群众带来切实便利和实惠。输入对话输入对话张仲鲁:
感谢孙铭溪庭长的连线。请问何帆局长对这个问题有什么补充吗?输入对话输入对话何 帆:
我简单补充几句。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并不是要给法院减负、给法官减压,归根结底,还是为了更加全面、精准的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的诉讼,特别是民事诉讼,诉讼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而双方当事人对司法程序的需求、期待和目的是不同的,甚至有可能是对立的。例如,原告方一般对审判效率的需求更加迫切,希望尽快得到裁判支持、兑现胜诉权益,而被告方往往希望程序越完整周延越好、审理越细致审慎越好,没有时间上的紧迫感。实践中,法院不可能单纯考虑某一方的司法需求,而是要统筹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利益,根据案件自身的性质类型、紧迫程度、审理难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资源投入和审理程序。如果不对案件作精细化的区分,对无论多简单的案件,都用合议制审上六个月,之后再把上诉、执行或再审等程序一走到底,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和司法成本。 Q&A让合适层级的法院审理合适的案件输入对话输入对话张仲鲁:
按照您的解释,那繁简分流制度改革实际上是在同一法院内部,对不同类型、难度的案件匹配不同的审理程序,投入不同的司法资源,从而实现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最大化。那么,在不同层级的法院之间,是不是也有这样一种区分案件疑难程度、匹配不同层级法院的调配机制?何 帆:
您提到的这种机制,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主要是通过审级制度来实现的。通俗地讲,审级制度主要规范每一层级的法院受理哪些案件、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获得哪些程序上的救济、上下级之间在审判业务上是怎样的关系。我国的基本审级制度是四级两审制,即我国法院分为四级,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工作。审级制度如何设计,取决于对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如何定位,并通过具体的级别管辖制度、上诉制度、再审制度等诉讼制度予以实现。为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推动审级制度更加符合司法规律和国情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改革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自2021年10月1日起,开始了为期两年的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开始后,给人民群众诉讼带来一些明显的积极变化。一是通过调整级别管辖标准,将审理难度低、受地方因素影响小、适宜就地解决的案件放在基层法院审理,推动大量纠纷在基层高效、快捷、实质性化解。二是通过完善提级管辖机制,让老百姓有更加丰富和畅通的渠道,将一些诉讼标的额虽然不大,但涉及重大利益、有规则意义或有外部干预的案件提级到中、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也充分发挥较高级别法院裁判示范作用。三是通过改革再审程序,从不同层面发挥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纠错职能,推动最高审判机关将更多资源和精力投入到统一法律适用、制定司法政策、审判监督指导上来,从整体上提升全国法院的审判水平,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惠及人民群众。试点工作推进至今,总体平稳有序、效果明显,去年8月,周强院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改革试点作了中期报告,受到代表委员们的一致肯定。去年12月,我们将涉及试点的相关法律条文修改建议,纳入了民事、行政诉讼法的修正草案中,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深化试点工作,全面总结经验,完善配套举措,加强立法转化,推动我国审级制度更加科学完善、成熟定型。Q&A三类案件应当提级管辖张仲鲁:
我注意到,周强院长的工作报告中也提到了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由于试点正在推进,我想多问几句关于试点的问题。您刚才提到了提级管辖机制,一般什么样的案件可以提到上一级法院来审理?试点以来有多少提级管辖的案件?主要是什么类型的案件?何 帆:
提级管辖是指有一审管辖权的法院,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把本来应该由自己审理的案件,依法移送给上一级法院来审理。例如,原来应该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如果符合提级管辖的条件,就可以上提一级,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根据试点工作要求,一般有三类案件应当提级管辖:一是案件本身涉及重大利益,需要较高层级法院作出更有权威性的裁判。例如,一些案件关涉核心技术研发、数据跨境流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与国家主权、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有紧密联系,案件裁判结果可能影响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由较高层级法院把握政策、衡量利益、统筹协调更为稳妥。二是案件法律适用疑难复杂,存在模糊地带,需要较高层级法院发挥裁判示范作用。例如,近年来涌现出的涉及互联网新业态、数据权属和流通、算法和人工智能技术规制等类型新颖、法律规则不明确、裁判标准不统一的案件,就有必要由较高级别法院来一审,有效明确裁判规则、解决法律适用分歧、形成裁判示范效应。三是案件裁判可能存在外部影响干预。实践中,一些案件受地方因素影响,可能出现诉讼主客场的问题。例如一些跨省份的环境资源案件、涉及地方纳税大户的经济纠纷,往往牵涉地方经济发展和重大部门利益,这类案件由较高层级的法院审理,有利于防止外部干预,提升司法公信力。从试点情况看,截至2022年第四季度,各试点法院累计提级管辖案件1132件,其中50%以上属于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或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案情涉及数据权利确权、网络不正当竞争、新业态用工主体资格、“双减”政策下教育培训合同效力等法律问题,涵盖民事、行政、知识产权各领域。北京、四川、重庆等地高院,或把提级管辖案件转化成参考性案例,或转化为示范性判决,对于统一下级法院裁判思路、明确裁判规则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Q&A通过提级管辖实现“提审一件,指导一片”张仲鲁:
提级管辖解决了案件“自下而上”的问题,如果相关法律适用分歧顺利解决了,类似案件今后是不是仍由下级法院审理?
何 帆:
这个问题也有不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过。首先,从法律规定上看,提级管辖是诉讼法上对“个案”的一种处理方式,“提级一件”不意味着“提级一片”,否则不仅会导致现行级别管辖制度体系的混乱,也可能使当事人对自己的案件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造成困惑,不利于管辖秩序的稳定。其次,从提级管辖制度的初衷上看,主要是为了发挥较高层级法院裁判更加权威、抗干扰能力更强、具有审判指导职能的优势。案件提级管辖后,相关的法律适用分歧解决了、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明确了,就给下级法院审理相似案件提供了“范本”和“参照”,后续类似案件也就不再具备“特殊性”,因此仍可由基层法院审理。例如,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了一起案件,涉及居委会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问题,这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裁判生效后,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化为参考性案例,今后四川的基层法院遇到类似案件,可以参考绵阳中院的裁判标准,不必再提级管辖了。Q&A决不允许“自己判的案件自己纠错”张仲鲁:
您刚才提到,此次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对再审申请受理程序作出了调整。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可能会由原审高院审查,那么,是否会存在“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的问题?如何有效保障这类再审案件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何 帆:
您提到的这种担忧确实有一定道理,在改革方案设计之初,我们就对这个问题作了深入研判。首先,有一个基本的立场是,要相信我们的法院和我们的法官,如果所有的制度设计都对法院和法官作“有罪推定”,那整个诉讼程序是无法有效运转的。同时,制度的有效运行不能只靠“信任”,需要同步建立一系列加强制约监督的制度机制,将再审权力运行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是杜绝“自己判的案件自己纠错”。这里的“自己”,不仅是指承办案件的法官、审理案件的合议庭,还包括受理这个案件审判庭。例如,如果案件是高院民一庭作出的生效裁判,那么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就不应再分配到民一庭办理,而是应当交由申诉审查庭、其他业务庭或审监庭受理审查,通过严格区分终审裁判和再审申请审查主体,避免出现“自审自纠”风险。目前,北京、浙江等高院严格执行“交叉审查”机制,得到了再审申请人的认可。二是坚持“再审程序运行受监督”。各高院对针对本院生效裁判的再审申请,需要加强审判监督管理,通过纳入“四类案件”范围、建立专项台账、依托信息化手段跟踪监测、强化专业法官会议作用等方式,确保对这类案件有力监管,纠错到位。试点数据反映出,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的裁定再审率为10%左右,再审改判率维持在30%左右,比同期不服下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再审改判率要高出10个百分点左右。这说明,对本院生效裁判的再审申请,并未出现“高驳回率”和“高维持率”的现象,各高院的再审纠错力度不仅没有削弱,反而得到加强。三是强化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作用。试点以来,我们专门下发了两个通知文件,对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程序运行提出明确要求。例如,在立案环节,我们严禁各高院擅自“下交”再审申请审查,杜绝出现“该立不立”“敷衍推诿”;对最高人民法院下交的“再审申请”,我们加强了跟踪监测和业务指导,防止有的高院轻率驳回;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及重大国家利益或具备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最高人民法院还将提审该案。因此,对高院再审权力的监督制约是全方位、制度化的,最终目的还是确保依法严格纠错。Q&A在线诉讼肯定不会走“回头路”张仲鲁:
聊完了司法责任制、案件繁简分流和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我想将话题再带回互联网司法。周强院长在工作报告中提到,新冠疫情期间,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大显身手,实现了“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目前,经济社会生活、司法工作秩序已有序恢复,是否意味着绝大多数案件的审理又将回到线下?
何 帆:
在线诉讼模式只会根据技术进步和实践需要,不断优化完善,但肯定不会走“回头路”。疫情期间的实践已经证明,在线诉讼能够便利群众参审、降低司法成本。“面对面”变为“屏对屏”,并不必然减损当事人的权利。因此,2021年底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6条充分吸收了在线诉讼的探索成果,明确在线进行的诉讼行为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然,疫情期间,一些案件在线处理也是情非得已,恢复正常秩序后,哪类案件可以全流程在线,哪类案件不宜在线,哪类案件适合“线上+线下”结合,可以进一步总结经验,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基础上灵活调整。下一步,可以由部分基础较好的法院先行先试,依托几类常见案由,制定与案件类型、程序特点相匹配的在线诉讼指引,再根据适用情况逐步推广。Q&A不能让当事人因为软硬件建设问题放弃在线诉讼张仲鲁:
从实践情况看,老百姓主动选择在线诉讼的意愿强不强呢?怎么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好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何 帆:
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诉讼活动在线进行需“经当事人同意”。一方同意,一方不同意的,可以采取“同意方在线、不同意方线下”的方式审理。对当事人来说,是否选择在线诉讼,一是看是不是有利于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如果案件疑难复杂、证据繁多、争议很大,又涉及重大利益,当事人可能更愿意选择线下审理,因为裁判结果公不公正,才是他们最在意的。二是看是不是便利操作、简单易行,如果多数重要证据需要通过庭审现场核对原件、查验实物,又涉及许多证人,当事人可能觉得线下参审更为保险。三是看是不是能够最大限度降低诉讼成本,尤其是可能在多地、多次奔波的当事人,衡量交通、住宿、误工等成本后,可能认为在线诉讼是最经济、划算的选择。
对人民法院而言,我们既要作出公正的司法裁判,也要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持续完善诉讼平台、操作系统、网络界面,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在线验证身份、缴纳费用、上传材料、交换证据、参加庭审,决不能让当事人因为法院软硬件建设方面的问题放弃在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一方当事人上网不便或需要证人作证的情况,也可以参照浙江、福建等地经验,依托街道、法庭、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机构等,在基层单位、偏远镇街设立在线参审点,配备志愿者或督导员,解决特殊群体、困难群众“上网难”和证人在线“作证难”等难题。
Q&A改革就是要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张仲鲁:
党的二十大报告就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作出了部署,能不能展望一下,人民法院下一步改革有什么规划?与人民幸福生活又有什么具体联系?何 帆: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到2035年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让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好,社会保持长期稳定,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而人民法院下一步的改革规划,都是紧紧围绕上述目标服务的。具体来说,就是通过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我们所说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在坚持党的领导、立足中国国情的前提下,推动实现人民法院组织体系、权力运行、审级职能、诉讼制度、人员分类、司法政务、经费保障、科技应用等各方面的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已经做成了过去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没有做成的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四梁八柱”已基本搭建起来,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继续优化完善的空间。例如,我们虽然建成了世界领先的诉讼服务体系,但“打官司”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中国社会也决不能成为“诉讼社会”,为了给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解纷选择、更低成本的解纷渠道,人民法院还要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在“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做更多努力,合力构建现代化多元纠纷解决制度体系。还比如,我们虽然初步搭建了新型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和审级制度架构,但仍有必要按照中央要求,着力解决员额动态调整、法官逐级遴选、司法人员交流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关注每类人员的现实困难、发展需求、职业规划,如果不能把品行端正、业务精湛的法官长期留在审判岗位、不能持续吸引社会各界的优秀法治人才报考法院,再好的制度架构也可能后继乏人。其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生命力和持续力,就是让每一个群体都能通过改革有所获得、看到希望、得到满足。我们这些长期从事司法改革工作的人既要看到诗和远方,也要看到人心细微处:忐忑步入诉讼服务大厅的当事人有什么顾虑和担心;独居老人、困难群众拿着非智能手机想参与诉讼将遭遇哪些麻烦和瓶颈;揣着生效判决又不能及时兑现的胜诉者有什么委屈和焦虑;刚刚入职的新人对未来有什么规划和憧憬;想遴选到上级法院的法官和即将到基层入额的助理可能面临什么障碍和困难。用历史的眼光审视改革,会发现数据指标只描述过程、文件汇编只记载成果,而问题的关键,还是让我们的司法改革举措更被党和人民认同,更让广大当事人感知和受益,让身处其中的广大司法工作人员感受到职业尊荣、能看到广阔前景。这样的改革,才不会“走回头路”和“被翻烧饼”,也才是我们所有人努力的方向。总之,下一步,我们将像工作报告中提到的,总结盘点好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研究谋划好《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持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不断提升司法质效和公信力,既讲专业化、职业化,也注重高效率、低成本,让公平和效率在司法为民中有机统一,在每一个人民群众都能平等享受到优质司法服务中有机统一。张仲鲁:
好的,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感谢何帆局长。相信在人民法院的不懈努力下,司法改革的人民底色一定会更加凸显,社会主义司法事业也将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不断开创新局面。⏩ 转载自法影斑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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