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题:ChatGPT, AI生成的内容, 版权, 法律人格
中新经纬3月1日电 题:ChatGPT写的文章版权归谁?
作者 程骞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执业律师
经过两个月的时间,ChatGPT的月活跃用户数量已经突破了1亿大关。人们利用它来进行电子邮件交流、完成作业、撰写文案,甚至审阅剧本。这些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AIGC)的版权问题由此产生。那么,究竟哪些内容可以享有版权?又应当由谁来承担版权责任呢?同时,如何确保自己的AIGC内容能够得到有效的版权保护呢?
在2011年,英国著名摄影师大卫·斯莱特(David Slater)在印度尼西亚的原始森林中,采用一种独特的方式创作出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摄影作品。他放置了一台相机, allowing wild macaques to take photographs of themselves. 随后,这些自拍照被某资源共享网站上传,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上传者主张,由于这些照片是由动物拍摄的,而非人类创作,因此它们应属于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即无人拥有版权。这一立场引发了关于猴子摄影版权的争议,据说斯莱特因此遭受的版税损失高达上万英镑。
尽管AI是否具备法律人格的议题在法学领域引发了诸多争议,然而在现行的法律架构下,AI依然并非人类。因此,在现阶段,由人类借助AI工具所创作的内容是否属于版权作品,其判断关键在于人类在其中所发挥的主导作用,即该作品的原创性是否得到体现。换言之,如果AI工具所生成的内容在实质上并未超出人类的创造力和原创性,那么这些内容将很难被认定为版权作品。
实际情况远比理论更为复杂。在2022年的九月份,美国版权局对一部名为《曙光扎里娅》(Zarya of the Dawn)的漫画进行了版权注册。这部漫画由人类作者创作故事,通过人工智能程序Midjourney生成的图像,而这些图像的生成则依赖于人类作者输入的文本指令。然而,一个月之后,版权局决定撤销版权注册,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作品具有“实质性的人类参与”。
在美国版权局的态度看来,只要AI辅助生成的作品中能够证实创作过程中包含一定的人类创意参与,那么就有可能获得版权保护。然而,对于人类参与的程度要求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人工操作在AIGC生成的过程中,例如选择和输入训练数据、输入文本式生成指令、选择生成内容以及后期手工调整和修改等,这些行为的何时能被视为充分的创意参与,目前还未有明确的定论。
相较于人类创作的作品,AI生成的作品在美国版权法中获得的保护更为复杂。2018年11月,人工智能程序DABUS的创造者斯蒂芬·泰勒(Stephen Thaler)尝试向美国版权局申请版权注册,他选择的注册作品是DABUS生成的视觉艺术作品《通往天堂的最新入口》(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在这份申请中,泰勒将作品的作者标记为“创意机器”。然而,这份申请并未得到美国版权局的批准,原因是该申请缺乏人类作者。
在新的立法和判例出现前,各界在使用AI生成内容的时候,如果想要获得版权保护,比如将AIGC用于自己的艺术创作、企业营销、产品开发等,都应尽量在创作过程中加入人类创意活动,以使之符合作者原创性的要件。
随着AIGC更加广泛地应用及创造出更大价值,还有很多的法律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基于既有版权作品训练出来的AI模型所生成的内容,是否应视为该版权作品的衍生作品?是否应该获得原版权作品权利人的授权?当AI进一步发展后,法律是否可能赋予AI特定的法律人格,使其作品获得类似人类作品的版权保护?在这种情况下AIGC的权利所有人是谁?AIGC造成的版权侵权和其他法律责任由谁承担?毕竟AI与猴子、相机是决然不同的物种,人工智能时代的版权法如何发展,需要人们更多的想象力。(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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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庆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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