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赵文 夏菲妮 周靖

  既能写诗撰文,又能谱曲编代码,AI机器人聊天程序ChatGPT火了!仅仅发布2个月,ChatGPT月活跃用户已达1亿,这是历史上用户增长速度最快的应用程序。ChatGPT的问世掀起了新一轮人工智能浪潮,正在快速渗透各个行业,并且改变原有的运行逻辑。

  在司法实践领域,ChatGPT也备受业内人士关注。如此强大的一款人工智能应用,它的到来是把法律从业者从复杂的脑力劳动中解放出来,还是替代法律从业者?ChatGPT等人工智能运用的背后有哪些法律问题需要关注?

A.

  人工智能渗透司法领域

  走进崇州市法院的智慧诉讼服务中心,这里除了法院干警还有一个长相呆萌的机器人“小崇”接受群众的咨询。“如果离婚,小孩子的抚养权会判给谁?”面对咨询,“小崇”在与当事人进行几轮问答后,很快就给出了一份“孩子抚养权评估结果”。它的答案,与法官判决基本一致。

  “人工智能已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涵盖了各个阶段,在法律检索、案例检索、理论研究,包括起诉、受理、送达、庭审及执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省法学会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法治研究会秘书长、西华大学法学与社会学院副教授余嘉勉认为,当前司法与人工智能结合的广度和深度还在不断地增加。

  这一观点也得到了成都互联网法庭四级高级法官陈晓的认可。陈晓说,在司法裁判中引入人工智能技术是近年来法院建设的重点工作,目前我国法院的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已经进入“3.0”阶段,即智慧法院建设阶段,引发了诉讼流程、法官思维观念、法院工作流程等的重大变革。其中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司法程序实现了数字化,例如成都互联网法庭利用大数据、5G、云计算、区块链等先进技术,使得传统司法程序转变为可以自动运行的数据代码,实现了群众打官司从“跑马路”到“跑网路”、“只跑一次”到“一次也不用跑”的转变。

  早在2020年,我省启动实施了《四川政法智能化建设五年规划(2020-2024年)》,统筹实施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公安、智慧司法、智慧磐石“五大工程”。余嘉勉认为,人工智能在我国司法实践领域的应用早已比较普遍,而且产生了积极和良好的效果,不仅提升了司法效率,而且提高了司法实践的精准和统一,增强了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例如在智慧检务方面著名的“湖北模式”,湖北省检察院的13个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被最高检纳入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适配软件,它的“智慧公诉系统”覆盖了刑事检察工作全流程,可以办理所有罪名的案件,特别是其中22种常见罪名实现了精细化办理,能够大幅减省办案中事务性、重复性的工作,提高效率。

  “目前的数字法院建设已经使得传统司法活动突破了‘时空限制’,从诉前调解、立案、阅卷、送达、保全、异步举证、鉴定、庭审、执行工作‘一键线上’处理,案件当事人无论身在何处,只要使用手机和电脑就可以进行线上开庭,这点也在成都互联网法庭日常审判工作中得到全面实现。”陈晓补充到。

  谈及最近爆火的ChatGPT,陈晓认为这与法院目前依托人工智能完成的审判辅助和裁判文书要素式拟写、智能生成文书等功能存在高度契合。人工智能通过储存和分析大量的案件信息和要素式文书架构,通过人工算法、智能识别等智能技术,系统已经可以辅助进行裁判文书要素式拟写,特别是在成都互联网法庭现阶段受理的批量案件审理中已得到广泛应用。

  B.

  法官和律师将被替代?

  随着ChatGPT的走红,不少网友在叹服人工智能“智力”的同时也不免担忧“自己要下岗了”。作为专业性极强的行业,法官和律师能否被人工智能代替?

  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伟民认为,人工智能与活生生的法官、律师不不同,缺乏情感和感知方面的能力。法官要受《法官法》限制,人工智能不能参与审判,也无权出具裁判文书。同时,李伟民认为人工智能技术对律师业务只能是辅助作用,法律服务不仅要体现专业严肃,也要体现人文精神。

  同样,余嘉勉和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思静也认为人工智能是不能取代律师或法官的,毫无疑问,目前的ChatGPT等类似应用,可以更好地辅助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但无法真正的“取代”。

  “本质上而言,人工智能其实是机器智能,不可能代替人类本身。”余嘉勉说,2022年12月,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明确“辅助审判原则”,即人工智能辅助结果仅可作为审判工作或审判监督管理的参考,确保司法裁判始终由审判人员作出,裁判职权始终由审判组织行使,司法责任最终由裁判者承担。

  伴随人工智能的发展,法官会有职业危机感吗?“作为一名普通法官,对于人工智能技术,我从未有过被替代的危机感和恐慌感。”成都中院行政庭副庭长刘平说,人工智能可以是法官的辅助,替代人做事务性工作,成为很厉害的法官助理,比如庭审记录、案例检索,甚至简单案件裁判文书的一键生成,但仍然需要作为人的法官对司法最终产品进行把关。

  “更重要的是,法官难以被替代的核心能力是判断力和平衡力。”刘平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在事实不甚清晰、规则空白或模糊、各种价值冲突的疑难案件中,法官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平衡法理与情理的冲突,考虑社会公序良俗、更高阶价值观和长远影响,甚至要突破规则,寻找例外。

  刘平坦言:“我想法官作为人,最重要的特质是在利益、价值、情与法的冲突中做出判断与权衡。法律作为一门古老的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思路不同。社会科学难以得出‘1+1=2’的唯一结论,需要讨论与权衡。对于疑难问题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利益权衡,需要人的参与和研讨,比如,合议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审判委员会议制度、二审终审及再审审查制度等。”

  任思静说,她仍然认同李开复曾说的一段话,“你要炒律师鱿鱼,让机器来做,当然不大可能,律师出庭雄辩滔滔的时间其实很少,他们最常需要做的事是针对各种案件研读以前的判例、做大量的文书工作,在这方面,AI的优势很大。律师可以以AI为工具、助手,所以有些资浅律师就没用处了。”

  C.

  ChatGPT引发的版权之争

  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能构成作品吗?

  今年1月初,美国北密歇根大学的学生利用ChatGPT写作论文的事件还历历在目,ChatGPT给美国教育体系带来的冲击显而易见:许多大学正在对课堂进行大规模的调整,纽约和西雅图等学区已禁止在其设备和网络中使用ChatGPT。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使用该技术来生成内容,另一个问题引人关注,ChatGPT生成的内容会产生著作权吗?

  余嘉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ChatGPT生成的文本内容不享有作者身份,“一方面其缺乏法律或伦理上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其生成内容基于现有大量语料库和上下文影响,难以将作者身份归于单一来源或实体。”

  余嘉勉解释说,我国《著作权法》所确立的作者或创作者均以自然人为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补充。即使ChatGPT所生成的文本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但因ChatGPT不属于自然人而不可能享有法律意义上的作者身份。自然人享有相应权利也是因为自然人具有独立的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权利的赋予从来都是与义务或责任的承担相伴随。

  对此,李伟民则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人工智能能够成为作者,并且其内容能够构成作品。“作品是一个客观存在,不能因为产生作品的主体具有特殊性,而否决作品本质。”在李伟民看来,我国《著作权法》制定之初,法人能不能成为作者,法人能否享有作品的精神权利,是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最终,《著作权法》规定了法人可以像自然人一样创作作品,也会像人一样享有作品的精神权利和其他权利。

  “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现实问题。”李伟民说,随着人工智能的普及应用,产生了版权秩序的动荡等一系列新问题,为此应该通过法律拟制的方式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就像当初赋予公司法人主体地位一样,“这不仅是法律适应社会发展的应有要求,也是应对新问题的最为高效的方法”。

  目前,我国已有类似案件有了司法裁判定性,比如腾讯诉盈讯著作权侵权案和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度案。前者法院认为,腾讯属于人工智能的创作者,又是人工智能的使用者,是人将人工智能作为道具进行创作的过程,认定属于“作品”,著作权人为腾讯;而后者认为,制图工具自动生成的图形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任思静分析,这样相反的判决更加明确,我国对“作品”的保护需要有人的“创作”行为参与,“即若ChatGPT创作的文章、代码、图形等均系自动生成,没有人类用户个性化智力成果的参与,我认为不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相反则可以”。

“创作”版权属于谁?

  另一个问题是,ChatGPT生成的论文若有著作权,应当属于谁?

  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相关内容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属于超前沿问题,现阶段法律并未作出规定,目前学界和实务界讨论激烈但仍无统一观点。现有的法院裁判案例也并未形成统一意见。成都互联网法庭一级法官赵小凤告诉记者,从个人实务裁判思路归结,或许可以从以下逻辑进路进行考量: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形,重点审查争议主体之间对于著作权是否有约定,“有约定从约定”;在没有约定的特殊情形下,分析涉及的作品的“独创性”的源头出自哪里,也就是说最终的认定应当从该作品的智力贡献大小来认定,即谁贡献的智力成果多则权属归谁,所以说人工智能的开发者、使用者等都有可能成为其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任思静说,具体还是要看用户协议以及人类用户独创性智力成果付出的具体表现与占比等。

  “创作”成果如何保护?

  若作为ChatGPT的用户,想使用此工具“创作”新的作品,该如何保护“创作”成果?

  任思静分析,作为权利人的话,一定做好自有知识产权的权利固定。比如,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该妥善保存创作底稿、委托创作合同、发表记录、或者进行著作权的登记等,确保权利被侵犯时,有稳定的权利基础可以进行维权;若通过ChatGPT进行“创作”的,一定要有自身独创性的安排、选取、设计等,能体现人的智力成果,否则单纯依赖工具产生的某种成果,不一定会享有著作权。若权利人发现ChatGPT工具输出的文字、图形等侵犯自己的任何合法权益,或者第三人使用该工具创作的,有侵犯自己知识产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的成果时,应当尽量寻求专业的技术型律师协助解决。

  李伟民建议,在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方面要做好人工智能侵权的预防和维权制度设计,以防止其成为部分人推脱责任的借口,防止造成新的版权秩序混乱。“目前关于人工智能及其输出的法律地位问题处于真空状态,如果不予以严格监管,将会对传统的版权秩序造成严重的冲击。”李伟民说,随着相关法律的补充,比如承认了于人工智能及其输出的法律地位之后,严格监管的状态势必会改变。

  D.

  ChatGPT背后还有哪些法律风险?

  ChatGPT的强大令许多人啧啧称奇,但除了知识产权风险,数据安全风险和伦理风险等也开始引发公众思考。

  如何抑制“搭便车”行为?

  ChatGPT火爆后,不少以“ChatGPT”“智能问答”等字眼作名称的小程序、公众号数量激增。但记者搜索后却发现其中大部分和ChatGPT毫无关系,这些小程序和公众号大多以免费试用为噱头,吸引用户注册使用后,收看广告或推出收费服务。对此,李伟民认为此类故意搭便车、不劳而获、蹭热度和流量的行为不能得到鼓励,必要时候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余嘉勉则认为此类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些甚至构成不正当竞争。余嘉勉告诉记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此类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有“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数据信息是否有泄露风险?

  数据的安全风险也是人工智能运用中备受关注的问题。余嘉勉认为,人工智能在利用大数据进行替代人类部分工作时,数据安全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数据窃取、数据泄露、数据滥用、数据劫持等。赵小凤提到,目前的人工智能诈骗主要包括转发微信语音、伪造声音合成诱导诈骗、AI换脸伪装身份实施诈骗,同时也会运用大数据对受骗人群进行“精准筛选”,“借此也想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应当注意保护个人信息,特别是隐私信息保护”。

  人工智能将成为违法犯罪的滋生土壤?

  在采访中,余嘉勉还提到尤其要注意伦理风险。人工智能的应用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要禁止人工智能被应用于暴力、色情、反社会反人类等领域,同时也要注意人工智能扼杀人类创新思维和创新环境的伦理风险。

  人工智能会让我们生活得更好吗?“就像是电影《蠢蛋进化论》对人工智能的预言,它极大的解放了精英的生产力,然后新一代都被圈养成缺乏脑力锻炼的废物,最终把天才的土壤用可乐浇成废土。”余嘉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