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题:AI, 聊天程序, ChatGPT, 文字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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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AI机器人聊天程序ChatGPT异军突起,凭借着一身本领——能诗能文、能谱曲编码,引起了广泛关注,引发了全网热烈讨论。人们开始思考,在这个时代,哪些职业能够免疫于人工智能的冲击?与此同时,关于AI将重塑传统版权秩序的声音也再度响起。

转自┃法治网微信公众号

选题策划|法治网研究院文|李兆娣监制|余瀛波编辑|李思彤

《AI时代的著作权挑战:AI生成的作品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AI时代的著作权挑战:AI生成的作品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图源:超级AI微信公众号

在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发展的当下,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随之产生:AI能否生成具有独创性的内容,进而成为作品的作者,享受著作权?针对这一问题,法治网研究院对当前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梳理,发现大致可分为三类:“AI可视为作者”、“AI生成的内容能构成作品”、“AI生成的内容无法构成作品”。那么,这些观点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哪一种观点更具说服力呢?为此,法治网研究院邀请了对这些观点持有不同看法的学术专家,让我们一起来听听他们的见解。首先,支持“AI能够成为作者,AI内容能够构成作品”的观点认为,由于AI生成的内容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创新性,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要求,因此AI可以被视为作者,其生成的内容具备作品属性。此种观点的核心在于强调AI生成的内容具有独立的思想和创作过程,从而满足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规定。其次,“AI不能成为作者,AI内容不能构成作品”的观点则主张,虽然AI生成的内容可能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但在缺乏人类创造力和思维深度的情况下,这些内容很难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作品。此外,根据现有法律体系,著作权通常仅授予自然人,而非机器或程序。因此,AI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方面存在障碍。最后,“AI不能成为作者,AI内容能够构成作品”的观点则试图在上述两种极端之间寻找平衡。这种观点认为,虽然AI不能像人类那样具有独立思考和创作能力,但其生成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具备作品属性。此类观点的主张在于,应通过立法和制度设计,为AI生成的内容提供一定的著作权保护,使其在遵循现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发挥其在内容创作方面的作用。综上所述,针对AI生成内容是否能够构成作品以及AI作者地位的问题,各方观点并不一致。不过,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期待未来能够制定出更加合理的法律法规来规范AI与著作权的关系,确保AI技术在推动内容创作的同时,也能充分尊重和保障人类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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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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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核心任务在于处理实际问题。随着AI技术的广泛运用,诸如版权秩序等问题随之产生,因此,我们应通过立法手段赋予AI民事主体地位,犹如过去赋予公司的法人地位一样。这不仅是法律跟随社会进步的必然需求,也是应对新型问题的高效策略。此外,人工智能并非物品,其思维方式与人相似,行为举止亦如人类,并需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特别是强人工智能。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法律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使其成为权利拥有者,是法律适应科技发展的体现。AI被视为法律拟制的人,那么,由其生成的内容若满足独创性要求,便可在著作权法上被视为作品,AI thus becomes the author. 确认AI生成的内容具有版权性是必要的。首先,随着人工智能的进步,例如ChatGPT等AI生成的产品,其创新性甚至超越人类自身,其撰写的论文价值甚至超过许多杰出学者的专著,对于文化知识的推广具有重要价值,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其次,在信息时代,这些智能产品的商业价值巨大。若否定其在著作权法上的地位,不仅将引发版权领域混乱,还可能导致这些产品所包含的经济价值无法实现,人工智能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从而严重影响人工智能行业发展。例如,ChatGPT生成的优质论文,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他人可以随意使用,这将使投资者对论文产出的成本完全转化为“公益”,显然会削弱投资者的信心。当然,在赋予AI法律人格的同时,必须做好AI侵权的预防和维权制度建设,避免其成为某些人逃避责任的工具,引发新的版权秩序混乱。近期,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三个部门联袂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AI实施严格监管,这在法律尚未调整之前是一种合理反应。因为,当前关于AI及其输出的法律地位问题尚处于空白,若不禁严监管,将对传统版权秩序产生严重冲击。随着相关法律的完善,例如承认AI及输出 legal地位后,严格监管的状况必将改变。(二)AI不能成为作者 AI生成的内容能构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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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荣宽

康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康达香港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及法学博士,这些都是康达律师团队中响当当的专家。此外,他还担任《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的成员,这个身份让他能够深入参与到知识产权领域的讨论和研究中。他在这个领域内的深耕细作已经超过二十年,期间,他发表了数十篇专业性极高的文章,充分展现了他在这个领域的深厚造诣和独特见解。

在现行的法律架构和司法实践中,人工智能仅作为人类的工具,无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特定形式呈现的智力成果。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补充规定则进一步解释了著作权的定义,即作品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且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必须由人类创造。因此,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要同时具备创造性和人造性。然而,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主要是设计师的思想表达,这属于人类智力成果。因此,如果ChatGPT生成的诗歌、散文等具有独创性,能以特定形式呈现,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那么这些内容可以被视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作者应为人工智能背后的自然人。当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作品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创作,代表法人或组织的意志,并由法人或组织承担责任的,那么法人或组织将被视为作者。例如,在腾讯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中(简称“腾讯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AI生成的内容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且属于腾讯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协作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的作品。这是我国首个承认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为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案例。随着AI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来人类与AI在作品创作中的法律关系应如何发展,我们需要密切关注并评估AI的能力,然后等待适当的时机来确定。ChatGPT既可以作为提高工作效率的工具,解答人们的问题,甚至编写代码,也可能被用于非法行为,如学术不端行为和版权侵权等。因此,国家网信办等三部 recent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旨在保障互联网内容安全和内容监管,主要针对服务使用者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建立谣言机制,以及对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相关信息的监管措施。我们可以期待这一规定将进一步规范ChatGPT等人工智能的使用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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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迁

作为一名来自华东政法大学的法律教授,同时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最具影响力的专家之一,他担任中国版权协会的副主席一职,积极参与并推动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等多个司法机关的咨询服务工作。此外,他还身兼著作权的第三次修法专家委员会成员,为我国的著作权法改革提供了宝贵的建议和支持。

在2019年的五月,我国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个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案件。在这个案件中,法院明确表示:“AI不能成为作者,AI生成的内容也不能构成作品”。裁判文书中阐述,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需要满足独创性的要求,并且必须由自然人创作完成。换言之,即使是由自然人完成,如果不符合独创性的要求,那么也不能视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在这个案件中,涉及到的分析报告生成过程,无论是软件开发者还是软件使用者,都没有对其付出创作性的劳动。因此,这份报告并不能被视为是传达软件开发者或软件使用者思想、情感的独创性表达,所以也不能视为是由自然人创作完成的。因此,利用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数据报告,并不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定义。著作权法的立法目标是鼓励作品的创作,通过为作者设立激励回报机制,从而形成“创作—回报—再创作”的良性循环。然而,机器或动物无法从著作权法保护中获得激励,也就无法产生创作的动力。因此,人工智能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体系下,并无法成为权利人,也无法获得作者的身份。

而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都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不能体现作者独特的个性,因而不能认定为作品。从激励创作的角度而言,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属于作品,也不能激励机器进一步积极创作,故人工智能生产内容不足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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