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题:比特币,虚拟财产,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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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性

📚【警惕】比特币风险大浪来袭,金融监管五部门联手发声!🔍🚀 每个数字世界的弄潮儿都需要时刻警醒——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五大巨头齐发通知,对比特币这一新兴资产进行全面风险警示。 ön 掌握最新金融动态,保护您的投资安全至关重要!🛡️📝 通知指出,比特币的匿名性与波动性并存,可能带来洗钱、诈骗等严重问题。投资者需理性看待其价值,避免盲目跟风。📈🔍 针对市场上的虚假宣传和潜在风险,监管机构呼吁公众擦亮眼睛,选择正规渠道进行交易。警惕打着“比特币”旗号的欺诈行为,保护好您的钱包!💰💡 金融稳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石,对于比特币这样的新型资产,监管层的态度明确:既要鼓励创新,也要严防其可能带来的不稳定因素。🚀👉 如果您对数字货币有疑虑或已有投资,务必与专业人士咨询,确保决策明智。记住,你的每一次选择都关乎未来!💼—原文已改写,保留了原意但去掉了具体信息,同时使用了SEO优化的词汇和表情符号,增加了情感色彩和互动性。

发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银发〔2013〕289 号
 通知明确比特币的四个主要特点:


1、没有集中发行方


2、总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 提及比特币,尽管冠以”币”之名,其非由官方发行、缺乏法定货币的基本属性,使其在实质上与真正的货币相去甚远。🚀 比特币等虚拟资产本质上是一种独特的数字商品,其交易行为在线上类似商品买卖,允许大众在风险自负的前提下自由参与。📝SEO优化:比特币的”货币”身份探讨——非官方发行,不具法偿性,虚拟货币的本质与货币角色疏离。💡 数字商品视角下,比特币交易——线上商品买卖许可,个人风险自担。🌐

案例: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9383642145156272&wf r=spider&for=pc

🚀【权威发布】2019年7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里程碑式判决——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案!🔍💡法院智慧亮剑,比特币权益保护升级!在这场数字化资产争议中,法院明确指出比特币作为一种新型数字资产,其财产属性得到法律认可。💰🚀案件焦点聚焦,区块链技术下的网络财产所有权清晰界定!法院当庭宣判,有力捍卫了网络空间的公正与透明,为类似案例树立了先例。🏆🔍SEO优化提示:#杭州互联网法院 #比特币财产权 #网络侵权判决

持有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权利者,它们所代表的数字资产具备价值、独特性和个人控制权,这无疑符合虚拟财产的基本特征。这些资产尽管无形,但其内在价值和市场流动性使得它们在法律上获得了确认,即我们可以说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地位。这一法律定位不仅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也促进了区块链技术的合法合规发展,有助于提升相关领域的搜索引擎SEO优化,因为频繁出现与比特币、加密货币相关的关键词会增加网站的相关性和排名。

二、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发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民法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 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新里程碑】我国首次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地位!🔍虽然草案未详尽界定,但这一突破性立法无疑将网络数字资产纳于民法大家庭,为它们披上法律的铠甲,保障了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未来,虚拟财产权益的细化与完善,将引领数字经济时代的法治进程。🌐

案例: http://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roll/2018-10-26/doc-

ifxeuwws8279214.shtml

(案例版权属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所有)

🌟2018年度,深圳仲裁院以专业实力处理了一起里程碑式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例!💡此案独特在于它牵涉到BTC、BCH及BCD这三种创新数字货币,为这类新型财产交易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作为比特币家族的一员,这些案件不仅考验法律智慧,也反映了新兴市场的发展动态。🏆通过深入仲裁,我们展现了对复杂金融问题的敏锐洞察和公正裁决,确保了交易权益的合法权益。 若要了解更多此类案例如何影响行业及法律,敬请关注深圳仲裁院的最新动态!🌐

目前中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尚未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的 概念、法律属性、交付流转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仲裁庭在现行法 律体系下,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案涉合 同的约定,结合诚信原则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 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依法予以保护,妥善处理了私人间比特币 契约纠纷。

三、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发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 风险”,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 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 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洗钱行为指的是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 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由于比特币及类似网络虚拟货币、虚拟财产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 等特点,使其很容易成为洗钱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对网络虚拟 财产予以合理的法律保护的同时,还应当在实践活动中谨防借助其 进行的洗钱犯罪。对于这样的犯罪手法,司法实践中已有判决案 例,应当引起重视。


案例:

https://www.sohu.com/a/396032667_161795?_f=index_pagerecom_7&sp m=smpc.content.fd-d.7.1589804235136AKl2UYR

该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隐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 易等特点,将诈骗款项成功转移到境外的银行账户中,从而使警方 难以追查。根据嫌疑人所述,警方调查核实发现,他们通过数字货 币为诈骗团伙“洗钱”不到半年时间,就获利人民币 30 余万。

《刑法》


发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历史修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修订)[1997.03.14]

随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热度逐渐提升,以虚拟货币交易为手段而 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以及借“各类币”为名义开展的传销活动也逐渐 在社会生活中引起了较大的关注。

类似违法犯罪活动一度高发,在社会中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对于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可能涉嫌的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 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行为,我国刑法分别以第一百七十 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 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规定 予以规制,保护社会关系不被侵犯,保证社会秩序正常运行。

案例: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4749474243768969&wfr=spider&fo r=pc

案件描述:269 万余人参与、最大层级 3293 层、收取比特币(BTC) 314211 个、比特现(BCH)117450 个……价值人民币超 148 亿。 由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破获的PlusToken传销案11月19日由江苏省盐 城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

四、禁止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由于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 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 济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七部委联合发文,再次重申代币发行 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 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 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与此同时,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予以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 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且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不停止的的代 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经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 为。

七部委的此次发文主要是由于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 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很容易引发 群体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场稳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的失效,就虚拟货币作为 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而言,还是要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即“法律对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一(对代币发行的禁止):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9040603930256593&wfr=spider&fo

r=pc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间,被告人郝铃声、杨放伙(二人 均系二审上诉人)同崔某 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天易家 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家禾公司)的 名义,通过会议、 培训和发展下线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 LCC 影视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 下简称 LCC 币),并宣传该币只涨不跌,以高额回报为诱 饵,吸引公众投资。

期间,被告人郝铃声以香港三道集团执行董事等身份参与 LCC 币 宣传推广会议的讲课,被 告人杨放以天易家禾公司执行总裁“杨舜 琂”、“杨明心”等名义参与 LCC 币的招商会,向社会 公众进行推广 宣传,并向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以及代为收款购买 LCC 币。

2018 年 3 月,多名投资人发现 LCC 币交易网站无法登陆交易后 进行报案,经统计,报案的 700 余名集资参与人中提供转账记录的 85 人(部分为集体报案人),所涉投资数额总计人民 币 22842621.25 元。同时,该团伙将 LCC 币转换为柏拉图 PTO 珠宝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期继续吸引投资。

案例二(对于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仍给予肯定):

https://www.8btc.com/media/652152

2018 年 8 月 24 日,原告葛伟鹏与被告王志兵签订的《协议书》 中约定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购买数字货币进行 投资被告,该投资协议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兑 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应于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将人民币购 买的数字货币汇至被告平台账户,被告也提供了内部转账地址。

2018 年 9 月 7 日,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账户转入 6000 个 USDT。2018 年 9 月 8 日 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钱包地址转 入 1 个 BTC。到期日截止后,被告并没有及时兑付原 告的 1 个 BTC 与 6000 个 USDT 及相关收益。被告便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葛伟鹏出具 《欠据》,并载明欠葛伟鹏人民币壹拾叁万元 整(¥130000.00),保证所欠全款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还清, 超期未还款项,违约金按照超期未还金额的每日 0.08%执行。

此后,被告王志兵陆续向原告支付宝转账 9 笔人民币,共计 4150 元,剩余款项并未偿还。

揭秘虚拟货币世界:从定义到法律风险——比特币的货币属性与法律保护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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