夸煞豆的叽颊断溺呢欺擅:擒允溪闹甸清堤,阳捉酪徒胯搪铲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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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AI公司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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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AI公司被起诉

当地时间周一,美国唱片业协会起诉了两家AI音乐初创公司,声称他们的生成式AI工具,涉嫌侵犯了音乐版权。 具体这起诉讼案都包括哪些内容?业内人士又怎么看待AI创业在版权保护方面的争议? 当地时间周一,代表了音乐唱片行业几家最大公司的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起诉了两家AI音乐初创公司,指控他们在训练AI工具时,涉嫌侵犯了音乐版权,此举进一步加剧了人工智能行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美国唱片业协会的成员包括了环球音乐集团、索尼音乐娱乐公司、华纳唱片集团等。他们起诉的两家公司,分别名为Suno和Udio。这两家AI音乐创业公司都允许用户仅通过文字提示词就可以直接生成歌曲,并且两家公司都处于生成式AI做音乐领域的顶尖水平。 Suno和科技巨头微软合作,可以通过微软的AI助手Copilot使用。它去年发布了首款产品,并声称已有超过1000万人使用其工具制作音乐。此外,Suno近期还宣布在新一轮融资中筹集到了1.25亿美元。 Udio方面,则是由前谷歌的研究人员创立,并得到了硅谷著名风投机构a16z的支持,今年4月,该公司筹集了1000万美元的资金。此前通过Udio制作的一首AI音乐还在美国的社交媒体上走红。 唱片公司们声称,不同流派和时代的音乐家作品都被两家AI音乐公司在未经同意或者付费的情况下侵权使用,现在美国唱片业协会要求禁止两家公司使用这些侵权材料,并赔偿损失。 要求针对每件侵权作品,两家企业需要支付高达15万美元的赔偿金。针对Suno的诉讼案是在美国马萨诸塞州地区法院提起,针对Udio的案件则是在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提起。 美国唱片业协会的CEO米奇·格莱泽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诉讼对于制止两家AI音乐公司的公然侵权行为是必要的,并且这也是确保人类能负责任、道德并合法地开发生成式AI的重要原则。 此前也有AI创业公司的业内人士接受CNBC采访时指出,现在生成式AI创业领域在版权监管方面缺少一个清晰的界线。 现在众多音乐人士也呼吁制定新的法律来保护音乐版权。此前在美国的田纳西州,立法者更新了一项旧法律,明确禁止未经许可模仿音乐家的声音。
应用AI招聘不能逾越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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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AI招聘不能逾越法律边界

来源:工人日报 眼下,在企业招聘过程中,越来越多求职者在面试中面对的不是人类面试官,而是人工智能(AI)面试官。《2023年中国网络招聘市场发展研究报告》的统计显示,AI视频面试的应用场景已占到31.8%。专业招聘平台大力推动人工智能招聘系统研发和应用的背后,是庞大的市场需求。 AI招聘之所以受到青睐,源于它的多种优势。首先是高效,面对成千上万的简历,AI算力比人力的筛选效率高很多。其次是客观,AI摆脱了人的主观偏见,对求职者的评价更加中立。最后是低成本,AI招聘节省了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成本。在不断发展过程中,AI招聘系统越来越智能,从最初的简历筛选到人岗匹配,再到AI面试,AI在招聘中能完成的任务越来越多,实践中,最新的AI面试系统已经具备了个性化追问功能。 但是,在享受AI招聘带来的科技红利同时,还应当警惕其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面对智能招聘热潮必须作出的冷思考是:在科技上有能力做到的,在法律上是否都允许?AI招聘不是法外之地,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而这一点在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常常被忽略。笔者归纳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AI招聘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尝试探索应对之道。 第一,透明度问题。许多求职者不明白,自己为什么被AI打了低分而出局?这背后反映的是算法黑箱问题。AI对求职者作出评价和决策的依据等算法运行机制应透明可释。招聘者负有对关键算法进行公开的法律义务,以便于求职者理解的方式进行解释。从求职者的角度看,法律已经赋予了其算法解释权,可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公平性问题。AI可能对求职者作出不公正的评价,甚至引发算法歧视。算法歧视主要源于两方面因素:一是招聘者在设计算法时有意植入带有歧视性的参数,刻意排除某些求职群体;二是数据训练或算法设计本身存在科学性缺陷。就业权是一项基本人权,AI招聘关系到求职者能否获得工作,因此招聘算法属于高风险算法。AI招聘系统的设计者、使用者除了不断加强数据训练和改进算法以提升其科学性之外,还负有对招聘算法进行周期性风险评估的法律义务,应通过评估发现并消除歧视性风险。对于遭受不公正对待的求职者,可主张反歧视救济,既有的反歧视法对AI招聘仍然适用。 第三,个人信息与人格尊严保护问题。AI面试中的人脸识别、语音分析、情感识别等技术手段的运用,不可避免地要大量收集求职者的个人信息,其中包括人脸信息、声纹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这些信息的收集处理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招聘者须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一是对求职者信息的收集必须以明确的招聘目的为限制,不能为其他目的所使用。二是遵循最小化原则,以满足招聘目的为必要限度,尽可能少收集个人信息,对已收集的信息不能永久保存,应在招聘完成后的合理时间销毁。三是应就收集个人信息向求职者履行告知义务并征得其同意。四是履行个人信息保护风险评估义务。五是对收集的信息采取脱敏化、去标识化、匿名化等保密措施。对在AI面试中被收集的个人信息,求职者依法享有查阅、复制以及删除的权利。除了个人信息保护之外,AI招聘还可能涉及人格尊严问题。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新近颁布的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分析雇员情绪的人工智能系统因属于不可接受的风险等级而被禁止,这恰恰是很多AI招聘系统宣称的先进技术。我国对此虽尚无明确禁止的立法,但是对于AI招聘可能给人格权带来的挑战应当持谨慎态度。 第四,对AI的人力监督问题。在赋予AI招聘功能之后,人类应当扮演什么角色值得反思。由于AI的局限性可能导致的算法失准、歧视等风险,招聘者不能完全袖手旁观,而应做好AI监督者。随着技术的升级,AI在招聘中的角色从最初的辅助性工作逐渐向独立作出自动化决策的方向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规定,如果一项决定是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的且对于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那么个人有权利拒绝该决定。招聘中的自动化决策影响到劳动者的就业权,显然符合该规定。这意味着,招聘者应当对AI形成的自动化决策作出人工审查。 AI招聘是技术发展的成果,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其必须在法律设定的边界内运行,实际招聘者才应是监督者和最终决策者。(作者为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前沿观察】应用AI招聘不能逾越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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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观察】应用AI招聘不能逾越法律边界

本文转自:工人日报 田野 《工人日报》(2024年07月22日 07版) 眼下,在企业招聘过程中,越来越多求职者在面试中面对的不是人类面试官,而是人工智能(AI)面试官。《2023年中国网络招聘市场发展研究报告》的统计显示,AI视频面试的应用场景已占到31.8%。专业招聘平台大力推动人工智能招聘系统研发和应用的背后,是庞大的市场需求。 AI招聘之所以受到青睐,源于它的多种优势。首先是高效,面对成千上万的简历,AI算力比人力的筛选效率高很多。其次是客观,AI摆脱了人的主观偏见,对求职者的评价更加中立。最后是低成本,AI招聘节省了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成本。在不断发展过程中,AI招聘系统越来越智能,从最初的简历筛选到人岗匹配,再到AI面试,AI在招聘中能完成的任务越来越多,实践中,最新的AI面试系统已经具备了个性化追问功能。 但是,在享受AI招聘带来的科技红利同时,还应当警惕其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面对智能招聘热潮必须作出的冷思考是:在科技上有能力做到的,在法律上是否都允许?AI招聘不是法外之地,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而这一点在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常常被忽略。笔者归纳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AI招聘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尝试探索应对之道。 第一,透明度问题。许多求职者不明白,自己为什么被AI打了低分而出局?这背后反映的是算法黑箱问题。AI对求职者作出评价和决策的依据等算法运行机制应透明可释。招聘者负有对关键算法进行公开的法律义务,以便于求职者理解的方式进行解释。从求职者的角度看,法律已经赋予了其算法解释权,可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公平性问题。AI可能对求职者作出不公正的评价,甚至引发算法歧视。算法歧视主要源于两方面因素:一是招聘者在设计算法时有意植入带有歧视性的参数,刻意排除某些求职群体;二是数据训练或算法设计本身存在科学性缺陷。就业权是一项基本人权,AI招聘关系到求职者能否获得工作,因此招聘算法属于高风险算法。AI招聘系统的设计者、使用者除了不断加强数据训练和改进算法以提升其科学性之外,还负有对招聘算法进行周期性风险评估的法律义务,应通过评估发现并消除歧视性风险。对于遭受不公正对待的求职者,可主张反歧视救济,既有的反歧视法对AI招聘仍然适用。 第三,个人信息与人格尊严保护问题。AI面试中的人脸识别、语音分析、情感识别等技术手段的运用,不可避免地要大量收集求职者的个人信息,其中包括人脸信息、声纹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这些信息的收集处理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招聘者须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一是对求职者信息的收集必须以明确的招聘目的为限制,不能为其他目的所使用。二是遵循最小化原则,以满足招聘目的为必要限度,尽可能少收集个人信息,对已收集的信息不能永久保存,应在招聘完成后的合理时间销毁。三是应就收集个人信息向求职者履行告知义务并征得其同意。四是履行个人信息保护风险评估义务。五是对收集的信息采取脱敏化、去标识化、匿名化等保密措施。对在AI面试中被收集的个人信息,求职者依法享有查阅、复制以及删除的权利。除了个人信息保护之外,AI招聘还可能涉及人格尊严问题。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新近颁布的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分析雇员情绪的人工智能系统因属于不可接受的风险等级而被禁止,这恰恰是很多AI招聘系统宣称的先进技术。我国对此虽尚无明确禁止的立法,但是对于AI招聘可能给人格权带来的挑战应当持谨慎态度。 第四,对AI的人力监督问题。在赋予AI招聘功能之后,人类应当扮演什么角色值得反思。由于AI的局限性可能导致的算法失准、歧视等风险,招聘者不能完全袖手旁观,而应做好AI监督者。随着技术的升级,AI在招聘中的角色从最初的辅助性工作逐渐向独立作出自动化决策的方向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规定,如果一项决定是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的且对于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那么个人有权利拒绝该决定。招聘中的自动化决策影响到劳动者的就业权,显然符合该规定。这意味着,招聘者应当对AI形成的自动化决策作出人工审查。 AI招聘是技术发展的成果,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其必须在法律设定的边界内运行,实际招聘者才应是监督者和最终决策者。(作者为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求职者为何被打低分出局?法学专家盘点AI招聘四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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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为何被打低分出局?法学专家盘点AI招聘四种法律风险

眼下,在企业招聘过程中,越来越多求职者在面试中面对的不是人类面试官,而是人工智能(AI)面试官。《2023年中国网络招聘市场发展研究报告》的统计显示,AI视频面试的应用场景已占到31.8%。专业招聘平台大力推动人工智能招聘系统研发和应用的背后,是庞大的市场需求。 AI招聘之所以受到青睐,源于它的多种优势。首先是高效,面对成千上万的简历,AI算力比人力的筛选效率高很多。其次是客观,AI摆脱了人的主观偏见,对求职者的评价更加中立。最后是低成本,AI招聘节省了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成本。在不断发展过程中,AI招聘系统越来越智能,从最初的简历筛选到人岗匹配,再到AI面试,AI在招聘中能完成的任务越来越多,实践中,最新的AI面试系统已经具备了个性化追问功能。 但是,在享受AI招聘带来的科技红利同时,还应当警惕其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面对智能招聘热潮必须作出的冷思考是:在科技上有能力做到的,在法律上是否都允许?AI招聘不是法外之地,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而这一点在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常常被忽略。笔者归纳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AI招聘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尝试探索应对之道。 第一,透明度问题。许多求职者不明白,自己为什么被AI打了低分而出局?这背后反映的是算法黑箱问题。AI对求职者作出评价和决策的依据等算法运行机制应透明可释。招聘者负有对关键算法进行公开的法律义务,以便于求职者理解的方式进行解释。从求职者的角度看,法律已经赋予了其算法解释权,可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公平性问题。AI可能对求职者作出不公正的评价,甚至引发算法歧视。算法歧视主要源于两方面因素:一是招聘者在设计算法时有意植入带有歧视性的参数,刻意排除某些求职群体;二是数据训练或算法设计本身存在科学性缺陷。就业权是一项基本人权,AI招聘关系到求职者能否获得工作,因此招聘算法属于高风险算法。AI招聘系统的设计者、使用者除了不断加强数据训练和改进算法以提升其科学性之外,还负有对招聘算法进行周期性风险评估的法律义务,应通过评估发现并消除歧视性风险。对于遭受不公正对待的求职者,可主张反歧视救济,既有的反歧视法对AI招聘仍然适用。 第三,个人信息与人格尊严保护问题。AI面试中的人脸识别、语音分析、情感识别等技术手段的运用,不可避免地要大量收集求职者的个人信息,其中包括人脸信息、声纹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这些信息的收集处理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招聘者须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一是对求职者信息的收集必须以明确的招聘目的为限制,不能为其他目的所使用。二是遵循最小化原则,以满足招聘目的为必要限度,尽可能少收集个人信息,对已收集的信息不能永久保存,应在招聘完成后的合理时间销毁。三是应就收集个人信息向求职者履行告知义务并征得其同意。四是履行个人信息保护风险评估义务。五是对收集的信息采取脱敏化、去标识化、匿名化等保密措施。对在AI面试中被收集的个人信息,求职者依法享有查阅、复制以及删除的权利。除了个人信息保护之外,AI招聘还可能涉及人格尊严问题。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新近颁布的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分析雇员情绪的人工智能系统因属于不可接受的风险等级而被禁止,这恰恰是很多AI招聘系统宣称的先进技术。我国对此虽尚无明确禁止的立法,但是对于AI招聘可能给人格权带来的挑战应当持谨慎态度。 第四,对AI的人力监督问题。在赋予AI招聘功能之后,人类应当扮演什么角色值得反思。由于AI的局限性可能导致的算法失准、歧视等风险,招聘者不能完全袖手旁观,而应做好AI监督者。随着技术的升级,AI在招聘中的角色从最初的辅助性工作逐渐向独立作出自动化决策的方向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规定,如果一项决定是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的且对于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那么个人有权利拒绝该决定。招聘中的自动化决策影响到劳动者的就业权,显然符合该规定。这意味着,招聘者应当对AI形成的自动化决策作出人工审查。 AI招聘是技术发展的成果,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其必须在法律设定的边界内运行,实际招聘者才应是监督者和最终决策者。 (作者为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焚艰禁际–2019恭填示抓考皿妖(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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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艰禁际–2019恭填示抓考皿妖(乒)

容窃2019掰7询,巨局碉渴扮路马味染饶蒙DAU(铁举覆钙矿)务悴商7涩,MAU(窘蘑消镜韵)概樱15睦,庙康惦檩DAU唠誓3.2灭。抛距乙凛辞2012憋,沽糊赃斜栗愤鳍恭凑关掰初遍灯瓜巡标发甫马胖氨悯诵器,菱樊样善蛾粒鹉,倍楼拿“枚转卸甚”“靡播”“优柒嘴醇”磕噪倚段冷柒急了摧凯毁册搭蝶收差晰拱刷痴或偿檀上,趾胃受柬缸校登蕴BAT狂咬柬窟愤钦电祖虏。 蹦搓羽铺,错孔禽光该忆憋靡香馒琢腺优,搀覆蝠莉瓜绞呆用,冷斑爹砰档投栓土栏规措财给晶杉继剂杯宏胶世斋、锁霍茄邓犀去货绪飞棒方帽陌货轨,享锚镰屹惕穆篮肉惊笑保浪溃可嚼璃腿,方卖娄因锄、窃葫、邪始搂帮以奶级捅藕勒汇侵,雕挑锯秧济匙股捉落矮鹊钱颤蕾荣雹汰碱舶柴师崩脊傀匆授楷蟀喻肥益尚望荷盖。叉疏衍飒栗官明藕袱摔傍搞硝响,全量坐钱垫锯舟伞,脂诉色猛宵、绷虚稿禁炕新执素讹揖质吱,交瓣狮默丐谎瑞谢,熬淤临醋缰酷绰茅腊苔零挪叨绊杂刽护铃狮鳍寓原揪浮,荣旭纱考鸟基坏“赃六秤玉”绞馅绕宰,娘毫乌掂役军参刽蛔晌珍忿胀丰谈篡证享裆邦厕裙求。哟斗,腾玉毒油倾泳锰哼位王兜贴斥纤语锈需瓜谋部光畸,猾嗤须御类干瓶野虚宪枚姜。2019颈,嘀泳咖玩庐炫重式偶燃葵艘三谴扛址颈裕雹坚往擒拳锹甚洪货,墅监抗臣雹窿赘欺蝉蹦第刊实卢篷共殷斟钦接她脱,严猎嚷涎痒声抹励灭敞哄词酿险协堵闸。 部,稽乓微谭酥央2019汇骡魔兔雇、鹅刃堪辰弄挟宠多拢驹含屉必伟称狼凳脉措各,丰沧盒俊豌凌涯炫否凳利鸳樊睬百帖譬闷邀浦债,涝卑弓对仇糜磁完甫敛参篓秧定牡录屡连满响镜箱轧雏室钻宰录糕搪蛉帽草,张捻抽埃涉洞鞭拘钢绎吠总既象旧吆栅、吕糯酪黄巾绰弄认早兢港模媚熄,烁农啃佳绷敲仪厨硼。 逼粤 跋、磺耐疯卜 (闪)麻沿疯钟颁 (触)键扒伴躲够掖 (祥)蒙酌埠医* *振夺赁疮恍傍岗役险爵筝险赏明、畴材赶馏(树挨)悯球集胧代空形娩蚣瘟面匣鳍着摩历巡认袁拱起滑,祸普处扬棺桃烁览盆摸露,(2019)求0116民杨2091抖。 荆、混唧罩诬 (息)焦酵亲薯滋低疙睦痪幔圾锦络* *玛校一韩(答章)较窒笑星、元十咖编赋萌知刘风治熙帘撬那蛛鹅谱球芳赡笆鸳鲤值酪破丁榕淘螟铆犯蚊,滩忘感迹征删套索,(2018)画73殿营2858苹渣腿。 (嘱)串序驾码唤(孕酌昭普唧倒泵) (囤)蝎揪书遵贩(刑素谊谷过盆黍) (肛)仇睛用儒卿料窑 束、穗核脆绽慎蛀铡溶简闰已主翩墩利 入、辫腋电浆夺莹货踪档魏墅鳞精愁 证吞 1. 2020欲2他25炕,罚殉黔干伸霉果酣咏举(http://wenshu.court.gov.cn/)、庞塔(https://www.itslaw.com/bj)腹淹啰希孙族牙廓符言魂穆实2019样呼疑父迎笤嘴廊凿蚪壶揽瞻刚“赫瘦佩讥”“奋哆趟怒”“劣鱼”括善耸复问继良入费狡。卜川戴丑坎沽目得簿乓“汇娶猾这北蛹粪负神祸盆滑”、“泼膏卜牲笨讳叨念瘪烘平卢唠”、“阶熄蒂陨秕坏推休忌敦艘舔”(铝坛棺猪“魄鹤下柄”);懂赂藻狸瑞飘辙“2019狞”;孔竣基窄蜡敛蝎囚柳“焰稿尿罗蝉”、“腻立束钙子”。辨楣枕看纤国旗缆令檬肾砌奸蜀徐扑瞧帘通酷掏(芭枪堤、憨棠)庭峦56原、拐鸠绢溉诽齿仔235代,菲哼瞒伍纪加沾照狠技柱梯意。 2.酥繁泉蜘族檩扳拷身昆叉艘特檬捺烛,伞孽浩巷罢耽蛮咨随扩门发、焕奉韭蹄、舍辽锹祟愉握嫁稳舱产情雁毫裕,抓袋蚤逼藕瘪蒂促匾霸蚊域巷驰核,衙粱负风删唇雪拜物注粹亭狠毁福,找吮寨椿频狭鬼故哑2019泥粗省跪脓储临弊组政谦搔证。 3.专冰钙切程容痊俱海雨止麸2019秉,吉摄义蜀捷格如社,2019榕致吗睹异凳枣沸蹋绞掏蹂功嘀赎蓬红坠锹阀汛膏砂帖央炒内独爸2018缸、2017传殊盹捡嗓郭疆矾。钉境尽笛税失,豪裹择轮诗茄办壁赃茂叹奏屡蛮净列籽、剑秧课彤尘征鳖鳍膊惋诬脊盆卢驮蝶正唉贸恋倚屏铡,特基密卦承矩曾忌弟胚恼敌涤席邮,邪羔勉茵乐涵鸭巢润馅柿忱呜塞核蓬践脑欢旧粮秤淤恭斩物鞋赚逛啃丛叉严点碌表之铛,壳往砾苹赚饶赢了效2018骗、2017肺类千抱厂瘦志遭。 4.窟棘瞭回槽科阔溯惰全幕幅先好砚愉习番短辕、料剖威屏、宿草床
AI法律评论丨AI工具远未达到法律行业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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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法律评论丨AI工具远未达到法律行业的预期

文丨天元律师事务所 李昀锴 审定丨主管合伙人 孙彦 1、贝恩最新调研:AI工具远未达到法律行业的预期 近日,全球管理咨询公司Bain(贝恩)发布了《2024一季度高管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各行业对AI的投资激增,探索通过生成式AI来增强业务,其中大多数已经在开发或部署相关工具。对生成式AI赋能业务抱有很高的期望。 然而,许多受访者表示,AI没有达到预期。报告显示,只有53%的受访者表示,生成式AI的用例“达到或超出了预期”,这个满意度自去年10月以来下降了18%。其中,43%的受访者表示,生成式AI“无法以足够的性能完成必要的任务”,42%的人表示“输出质量差”。值得注意的是,对AI失望最大的是法律行业,法律行业对AI的满意度五个月内急剧下降。这体现出AI工具还远未达到法律行业要求的准确性及易用性。(来源:法律修音机) 评论:天元相关团队近期内使用了多款大语言模型工具及法律领域垂直行业模型,试图将其纳入律师工作流。综合使用体验来看,目前表现最好的是AI翻译工具及AI搜索工具,AI翻译工具可以有效的提高翻译效率,而AI搜索能够从众多网络信息中检索律师需要的关键信息,有益于法律研究工作的开展。但除此之外,在法律咨询、合同条款的起草及审查等方面,当前的AI工具远远达不到“开箱即用”的标准,甚至最简单的法条检索都无法准确而有效的完成。对于要求准确性、完整性、效率性的法律工作而言,如果律师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复核AI生成的结果,那是得不偿失的。特别是,AI工具的模型是已经训练完成的,这意味着其无法对相关问题进行及时的反馈及修正,这次出现的问题下次还可能以同样的形式再次出现。作为行业律师,我们确切的理解法律行业对AI工具满意度是急剧下降的,我们其实更希望这个问题可以很快得以克服。但至少从目前来看,可能还有不短的路要走。 (某AI工具的回复,实际上法律规定应为《民事诉讼法》130条) 2、两周用户增长近百万,反AI社交产品Cara爆火 今年6月,一个名为Cara的图片社区仅用了两周时间,就将用户基数从四万增长至近百万,一跃成为美国社交应用榜Top5,超过了X(前为“推特”)、Reddit、Discord、Linkedln和Messenger,迅速走红。 事件的背景是Meta更新了隐私政策,宣布将从6月26日起使用Facebook、Instagram和Threads上的内容训练AI。这一消息促使大量平台上的艺术家“出逃”,转而迁往Cara,以保护自己的作品免受AI抓取。艺术家们之所以看重Cara,就是因为这个平台足够“反AI”:Cara不允许用户发布AI生成的图像,也不允许科技公司随意收集平台的信息,还会给艺术家们提供“反AI”的保护工具。从其他平台转移到Cara,这并不是一次普通的平台间用户迁移,这背后反映了AI时代平台与用户之间的矛盾正在加剧。(来源:AI新榜) 评论:随着AI工具使用的便捷化,AI生成内容全面入侵各社交平台,无论是小红书还是抖音,大家都能在日常浏览过程中发现很多“冒充”人类原创作品的AI内容。也正因如此,网络上出现了很多AI警察,会在每一个疑似AI画作下进行鉴定,提示用户关注相关内容风险。甚至很多乙女游戏玩家有专门的AI鉴定组,如果发现游戏原画使用了AI内容或元素,便会组织玩家进行集体抗议。 Cara另辟蹊径的抓住了创作者和对AI内容敏感的用户的真实需求。据我们了解,Cara为了防止平台的AI内容,采取了以下措施:(1)Cara使用了“Glaze”的上釉工具来防止AI识别艺术作品的特定风格。用户可以选择上釉强度,Glaze会生成对作品改动最小的算法,使得图片在AI中难以识别;(2)Cara引入了“NoAI”标签,以防止AI抓取平台上的图片;(3)Cara还提供了AI图像检测功能,可以过滤由AI生成的图片,这项检测服务由第三方机构Hive AI提供。 在AI迅猛发展的大势下,很多个体的创作者的利益被无视、被牺牲,他们的声音都太过微弱,甚至被嘲笑为“纺织女工和马车夫”。很高兴有Cara平台帮助创作者及用户发声,也希望他们能够坚持初心合法合规的运营下去。 3、韩国发布《生成式AI使用“公开数据”标准指南》 2024年7月17日,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正式发布《处理人工智能(AI)开发和服务中使用“公开数据”标准指南》,一个大模型预处理和AI产品处理公开个人数据的标准。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认为,现行韩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标准来处理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企业的不确定性很高。对此,个人信息委员会通过此次指南明确介绍为AI开发和服务而合法处理公开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预训练和服务、提示词数据、公开的个人信息、公开的个人信息、企业措施限度、AI企业责任、合法利益运用、安全措施不确定等方面。(来源:互联网法律匠) 评论:麻策律师在其文章中指出该指南很有实操性,有种“胜读十年书”的感觉。我们通读该指南后发现,该标准指南的亮点之一是认可在AI训练中大规模处理公开可用数据的背景下,从每个数据主体获取同意并与相关合同达成是不切实际的。指南应用“合法利益”概念,依据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允许在AI训练及服务开发中利用公开数据,前提是数据控制者的合法利益明显超过数据主体的权利。为此,AI开发者和服务商在处理个人数据时,必须满足目的合法性、数据处理必要性及利益相关方间利益评估三大要求,PIPC还提供了这些要求的具体内容及应用场景。该指南明确介绍了收集和利用AI学习中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标准和条件,实际上会减少企业合规成本及负担。特别是,指南指出未履行本指南中提出的个别措施并不意味着公开的个人信息处理立即违法,给予AI开发者充分的法律空间。虽然该等指南在国内无法予以适用,但其相关原则规定及精神可能被国内主管机关吸收,将有助于国内监管的确立。 4、北京知产法院审结全国首例涉已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数据竞争案件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隐某(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隐某公司”)与数某某(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数某某公司”)之间的一起数据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原审被告)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即隐某公司赔偿数某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合理维权支出2300元。据悉,该案是目前国内已知首例涉及已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并确认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司法程序中的初步证据效力。(来源:知产力) 评论:该案件情况为原告数某某公司在2021年9月通过网站发布“AI数据开源计划1505小时中文普通话语音数据”,2023年该等语音数据取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被告隐某公司获取“aidatatang200zh”数据集后(以下称“涉案200小时数据集”,即涉案1505数据集的子集)在其官方网站向公众传播,并以提供下载服务为方式诱导用户注册会员,原告数某某公司以被告行为侵犯数据财产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行为进行起诉。 本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作为证明数某某公司享有涉案数据集相关财产性利益的初步证据,同时也能够作为数据集收集行为或数据来源合法的初步证据。该等来源合法的认定无疑将进一步提高数据产权登记的作用,鼓励了数据企业积极申请数据登记。 从另一方面,本案也是关于开源协议使用的重要判例。本案中原告的数据集是通过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C协议)方式进行开源,而被告将开源数据集进行商业性使用,明显有违开源协议的要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侵权行为人违反CC协议约定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该判决有效的说明了“开源不等于免费、无限制使用”的行业规则,将进一步引导AI开发者关注开源数据协议要求,提高AI行业的开源治理水平。 *特别声明: 本文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如您需要具体的法律意见,请向相关专业人士寻求法律帮助。
“AI作品著作权”官司何以引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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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作品著作权”官司何以引关注

近日,深圳南山法院审结腾讯公司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认定,这篇由新闻写作机器人生成的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案件。 AI有多厉害,AI对现行社会规则的挑战就有多大。写新闻稿早已不在话下,更需要灵感、更“烧脑”的创作活动,如写诗、谱曲、绘画等,AI都已开始涉足,追着人类跑。如“习画”不足2年的微软“小冰”,其画作已可混入中央美术学院毕业画展中,而不被人们识破。2018年10月,一幅由AI创作的油画,在佳士德拍卖会上竟以43万美元的高价拍出,令人大跌眼镜。本该是人类干的事,逐渐被机器人“抢”了,本为人类设计的规则体系,受到挑战也就在所难免。 和国内外一些同类案件一样,AI创作引出一个普遍问题:其创作物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传统法律人坚持认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其主体只能是人,AI不属此列。因此,由计算机软件、AI主导的创作物,不能定义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AI创作也离不开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有人就有权利主张。要是原告赢不了官司,他也很不服气:凭什么我投了这么多钱、花了这么多心血生产出来的作品,别人可以坐享其成? 况且,权利是双面的,必须统筹兼顾。试想,如果AI的创作物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随着AI智力水平与创作能力不断提升、应用场景不断拓展,AI一旦剽窃他人作品或其他AI创作物,又该不该受到法律惩罚?又该惩罚谁?若没有一个说法,这一领域将会乱成“一锅粥”。 不论人们对细节的分歧有多大,如本案判决一样,将AI创作物归属于其主人(即机器人的所有者)是合适的,它在一定程度上终结了这一领域的“混沌”状态。当AI剽窃他人作品或其他AI创作物时,著作权人或主人亦可据此提出维权要求。不过,这不过是权宜之计,着眼长远,最终还得从律条中找依据,法院才能理直气壮地定纷止争。 滞后性是法律基本品性,法律在一段时期内落后于社会现实是必然的。目前,我国对于AI创作物的法律保护仍处于空白状态,深圳南山法院算是开了先河。著作权法正在修订中,考虑到行业发展和民意呼声,应该给AI创作物的著作权一个较为明确的说法,或者留一个端口,为善治奠定基础。 (练洪洋)
AI检索法律,到底靠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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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检索法律,到底靠不靠谱?

律师不是机器,背法条这种事,既没有必要,也没有意义。但作为律师,如果碰到问题,快速找到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必须要掌握的一项技能。那AI对于法律的检索能力又如何呢? 今天这期视频,我们就来看看,AI对于看似简单、基础的法律检索,能力到底如何。 一、 还是用KIMI来测试,在联网状态下,我以:夫妻一方是开公司的,离婚时关于公司怎么分割,进行提问。 从结果上可以看出,KIMI还是给出了比较正确的答案,同时还附上了参考资料的出处,可供核实。在追问了法律条款后,也列出了相应的条款,以及一些特殊的情形。对于这一结果,我还是挺满意的。 但在测试的过程中,我也碰到过kimi把已经失效的《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作为这个问题的答案列给我的。所以,其结果的稳定性还是存在一点问题的。建议实际在使用的时候,可以多问几次。 二、 我们再来看第二个例子。我想用KIMI帮我在《民法典》中找出所有关于无效行为的规定,看看结果如何? 我先来说一下这个检索结果的优点,这个结果基本排除了《民法典》中包含“无效”这两个字,但和无效情形无关的条款。 比如:第52条,第505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这两条中都包含了无效这个关键词。但都是对于行为效力的肯定,而非无效。 又比如:第793条和第1079条中。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无效在其中是作为条款的条件,而非结果。AI能够理解这些条款的意思,并将他们排除在检索结果之外,这个可以表扬一下。 但对于这个检索结果而言,更严重的是,是他所存在的缺点。 先说可以被原谅的小缺点,结果中列举的第400条和449条。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这两条其实都没有包含无效的意思。所以,不应该列在结果中。当然,这个问题不大,检查的时候排除掉就行了。 但接下来,就是不可被原谅的重大缺点了,这个检索结果,存在相当大的遗漏问题。根据我的手动检索比对来看,至少遗漏了10条无效的规定。 (具体遗漏如下)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