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观察】应用AI招聘不能逾越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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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观察】应用AI招聘不能逾越法律边界

本文转自:工人日报 田野 《工人日报》(2024年07月22日 07版) 眼下,在企业招聘过程中,越来越多求职者在面试中面对的不是人类面试官,而是人工智能(AI)面试官。《2023年中国网络招聘市场发展研究报告》的统计显示,AI视频面试的应用场景已占到31.8%。专业招聘平台大力推动人工智能招聘系统研发和应用的背后,是庞大的市场需求。 AI招聘之所以受到青睐,源于它的多种优势。首先是高效,面对成千上万的简历,AI算力比人力的筛选效率高很多。其次是客观,AI摆脱了人的主观偏见,对求职者的评价更加中立。最后是低成本,AI招聘节省了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成本。在不断发展过程中,AI招聘系统越来越智能,从最初的简历筛选到人岗匹配,再到AI面试,AI在招聘中能完成的任务越来越多,实践中,最新的AI面试系统已经具备了个性化追问功能。 但是,在享受AI招聘带来的科技红利同时,还应当警惕其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面对智能招聘热潮必须作出的冷思考是:在科技上有能力做到的,在法律上是否都允许?AI招聘不是法外之地,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而这一点在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常常被忽略。笔者归纳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AI招聘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尝试探索应对之道。 第一,透明度问题。许多求职者不明白,自己为什么被AI打了低分而出局?这背后反映的是算法黑箱问题。AI对求职者作出评价和决策的依据等算法运行机制应透明可释。招聘者负有对关键算法进行公开的法律义务,以便于求职者理解的方式进行解释。从求职者的角度看,法律已经赋予了其算法解释权,可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公平性问题。AI可能对求职者作出不公正的评价,甚至引发算法歧视。算法歧视主要源于两方面因素:一是招聘者在设计算法时有意植入带有歧视性的参数,刻意排除某些求职群体;二是数据训练或算法设计本身存在科学性缺陷。就业权是一项基本人权,AI招聘关系到求职者能否获得工作,因此招聘算法属于高风险算法。AI招聘系统的设计者、使用者除了不断加强数据训练和改进算法以提升其科学性之外,还负有对招聘算法进行周期性风险评估的法律义务,应通过评估发现并消除歧视性风险。对于遭受不公正对待的求职者,可主张反歧视救济,既有的反歧视法对AI招聘仍然适用。 第三,个人信息与人格尊严保护问题。AI面试中的人脸识别、语音分析、情感识别等技术手段的运用,不可避免地要大量收集求职者的个人信息,其中包括人脸信息、声纹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这些信息的收集处理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招聘者须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一是对求职者信息的收集必须以明确的招聘目的为限制,不能为其他目的所使用。二是遵循最小化原则,以满足招聘目的为必要限度,尽可能少收集个人信息,对已收集的信息不能永久保存,应在招聘完成后的合理时间销毁。三是应就收集个人信息向求职者履行告知义务并征得其同意。四是履行个人信息保护风险评估义务。五是对收集的信息采取脱敏化、去标识化、匿名化等保密措施。对在AI面试中被收集的个人信息,求职者依法享有查阅、复制以及删除的权利。除了个人信息保护之外,AI招聘还可能涉及人格尊严问题。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新近颁布的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分析雇员情绪的人工智能系统因属于不可接受的风险等级而被禁止,这恰恰是很多AI招聘系统宣称的先进技术。我国对此虽尚无明确禁止的立法,但是对于AI招聘可能给人格权带来的挑战应当持谨慎态度。 第四,对AI的人力监督问题。在赋予AI招聘功能之后,人类应当扮演什么角色值得反思。由于AI的局限性可能导致的算法失准、歧视等风险,招聘者不能完全袖手旁观,而应做好AI监督者。随着技术的升级,AI在招聘中的角色从最初的辅助性工作逐渐向独立作出自动化决策的方向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规定,如果一项决定是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的且对于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那么个人有权利拒绝该决定。招聘中的自动化决策影响到劳动者的就业权,显然符合该规定。这意味着,招聘者应当对AI形成的自动化决策作出人工审查。 AI招聘是技术发展的成果,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其必须在法律设定的边界内运行,实际招聘者才应是监督者和最终决策者。(作者为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求职者为何被打低分出局?法学专家盘点AI招聘四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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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为何被打低分出局?法学专家盘点AI招聘四种法律风险

眼下,在企业招聘过程中,越来越多求职者在面试中面对的不是人类面试官,而是人工智能(AI)面试官。《2023年中国网络招聘市场发展研究报告》的统计显示,AI视频面试的应用场景已占到31.8%。专业招聘平台大力推动人工智能招聘系统研发和应用的背后,是庞大的市场需求。 AI招聘之所以受到青睐,源于它的多种优势。首先是高效,面对成千上万的简历,AI算力比人力的筛选效率高很多。其次是客观,AI摆脱了人的主观偏见,对求职者的评价更加中立。最后是低成本,AI招聘节省了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成本。在不断发展过程中,AI招聘系统越来越智能,从最初的简历筛选到人岗匹配,再到AI面试,AI在招聘中能完成的任务越来越多,实践中,最新的AI面试系统已经具备了个性化追问功能。 但是,在享受AI招聘带来的科技红利同时,还应当警惕其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面对智能招聘热潮必须作出的冷思考是:在科技上有能力做到的,在法律上是否都允许?AI招聘不是法外之地,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而这一点在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常常被忽略。笔者归纳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AI招聘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尝试探索应对之道。 第一,透明度问题。许多求职者不明白,自己为什么被AI打了低分而出局?这背后反映的是算法黑箱问题。AI对求职者作出评价和决策的依据等算法运行机制应透明可释。招聘者负有对关键算法进行公开的法律义务,以便于求职者理解的方式进行解释。从求职者的角度看,法律已经赋予了其算法解释权,可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公平性问题。AI可能对求职者作出不公正的评价,甚至引发算法歧视。算法歧视主要源于两方面因素:一是招聘者在设计算法时有意植入带有歧视性的参数,刻意排除某些求职群体;二是数据训练或算法设计本身存在科学性缺陷。就业权是一项基本人权,AI招聘关系到求职者能否获得工作,因此招聘算法属于高风险算法。AI招聘系统的设计者、使用者除了不断加强数据训练和改进算法以提升其科学性之外,还负有对招聘算法进行周期性风险评估的法律义务,应通过评估发现并消除歧视性风险。对于遭受不公正对待的求职者,可主张反歧视救济,既有的反歧视法对AI招聘仍然适用。 第三,个人信息与人格尊严保护问题。AI面试中的人脸识别、语音分析、情感识别等技术手段的运用,不可避免地要大量收集求职者的个人信息,其中包括人脸信息、声纹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这些信息的收集处理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招聘者须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一是对求职者信息的收集必须以明确的招聘目的为限制,不能为其他目的所使用。二是遵循最小化原则,以满足招聘目的为必要限度,尽可能少收集个人信息,对已收集的信息不能永久保存,应在招聘完成后的合理时间销毁。三是应就收集个人信息向求职者履行告知义务并征得其同意。四是履行个人信息保护风险评估义务。五是对收集的信息采取脱敏化、去标识化、匿名化等保密措施。对在AI面试中被收集的个人信息,求职者依法享有查阅、复制以及删除的权利。除了个人信息保护之外,AI招聘还可能涉及人格尊严问题。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新近颁布的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分析雇员情绪的人工智能系统因属于不可接受的风险等级而被禁止,这恰恰是很多AI招聘系统宣称的先进技术。我国对此虽尚无明确禁止的立法,但是对于AI招聘可能给人格权带来的挑战应当持谨慎态度。 第四,对AI的人力监督问题。在赋予AI招聘功能之后,人类应当扮演什么角色值得反思。由于AI的局限性可能导致的算法失准、歧视等风险,招聘者不能完全袖手旁观,而应做好AI监督者。随着技术的升级,AI在招聘中的角色从最初的辅助性工作逐渐向独立作出自动化决策的方向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规定,如果一项决定是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的且对于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那么个人有权利拒绝该决定。招聘中的自动化决策影响到劳动者的就业权,显然符合该规定。这意味着,招聘者应当对AI形成的自动化决策作出人工审查。 AI招聘是技术发展的成果,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其必须在法律设定的边界内运行,实际招聘者才应是监督者和最终决策者。 (作者为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焚艰禁际–2019恭填示抓考皿妖(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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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艰禁际–2019恭填示抓考皿妖(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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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法律评论丨AI工具远未达到法律行业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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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法律评论丨AI工具远未达到法律行业的预期

文丨天元律师事务所 李昀锴 审定丨主管合伙人 孙彦 1、贝恩最新调研:AI工具远未达到法律行业的预期 近日,全球管理咨询公司Bain(贝恩)发布了《2024一季度高管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各行业对AI的投资激增,探索通过生成式AI来增强业务,其中大多数已经在开发或部署相关工具。对生成式AI赋能业务抱有很高的期望。 然而,许多受访者表示,AI没有达到预期。报告显示,只有53%的受访者表示,生成式AI的用例“达到或超出了预期”,这个满意度自去年10月以来下降了18%。其中,43%的受访者表示,生成式AI“无法以足够的性能完成必要的任务”,42%的人表示“输出质量差”。值得注意的是,对AI失望最大的是法律行业,法律行业对AI的满意度五个月内急剧下降。这体现出AI工具还远未达到法律行业要求的准确性及易用性。(来源:法律修音机) 评论:天元相关团队近期内使用了多款大语言模型工具及法律领域垂直行业模型,试图将其纳入律师工作流。综合使用体验来看,目前表现最好的是AI翻译工具及AI搜索工具,AI翻译工具可以有效的提高翻译效率,而AI搜索能够从众多网络信息中检索律师需要的关键信息,有益于法律研究工作的开展。但除此之外,在法律咨询、合同条款的起草及审查等方面,当前的AI工具远远达不到“开箱即用”的标准,甚至最简单的法条检索都无法准确而有效的完成。对于要求准确性、完整性、效率性的法律工作而言,如果律师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复核AI生成的结果,那是得不偿失的。特别是,AI工具的模型是已经训练完成的,这意味着其无法对相关问题进行及时的反馈及修正,这次出现的问题下次还可能以同样的形式再次出现。作为行业律师,我们确切的理解法律行业对AI工具满意度是急剧下降的,我们其实更希望这个问题可以很快得以克服。但至少从目前来看,可能还有不短的路要走。 (某AI工具的回复,实际上法律规定应为《民事诉讼法》130条) 2、两周用户增长近百万,反AI社交产品Cara爆火 今年6月,一个名为Cara的图片社区仅用了两周时间,就将用户基数从四万增长至近百万,一跃成为美国社交应用榜Top5,超过了X(前为“推特”)、Reddit、Discord、Linkedln和Messenger,迅速走红。 事件的背景是Meta更新了隐私政策,宣布将从6月26日起使用Facebook、Instagram和Threads上的内容训练AI。这一消息促使大量平台上的艺术家“出逃”,转而迁往Cara,以保护自己的作品免受AI抓取。艺术家们之所以看重Cara,就是因为这个平台足够“反AI”:Cara不允许用户发布AI生成的图像,也不允许科技公司随意收集平台的信息,还会给艺术家们提供“反AI”的保护工具。从其他平台转移到Cara,这并不是一次普通的平台间用户迁移,这背后反映了AI时代平台与用户之间的矛盾正在加剧。(来源:AI新榜) 评论:随着AI工具使用的便捷化,AI生成内容全面入侵各社交平台,无论是小红书还是抖音,大家都能在日常浏览过程中发现很多“冒充”人类原创作品的AI内容。也正因如此,网络上出现了很多AI警察,会在每一个疑似AI画作下进行鉴定,提示用户关注相关内容风险。甚至很多乙女游戏玩家有专门的AI鉴定组,如果发现游戏原画使用了AI内容或元素,便会组织玩家进行集体抗议。 Cara另辟蹊径的抓住了创作者和对AI内容敏感的用户的真实需求。据我们了解,Cara为了防止平台的AI内容,采取了以下措施:(1)Cara使用了“Glaze”的上釉工具来防止AI识别艺术作品的特定风格。用户可以选择上釉强度,Glaze会生成对作品改动最小的算法,使得图片在AI中难以识别;(2)Cara引入了“NoAI”标签,以防止AI抓取平台上的图片;(3)Cara还提供了AI图像检测功能,可以过滤由AI生成的图片,这项检测服务由第三方机构Hive AI提供。 在AI迅猛发展的大势下,很多个体的创作者的利益被无视、被牺牲,他们的声音都太过微弱,甚至被嘲笑为“纺织女工和马车夫”。很高兴有Cara平台帮助创作者及用户发声,也希望他们能够坚持初心合法合规的运营下去。 3、韩国发布《生成式AI使用“公开数据”标准指南》 2024年7月17日,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正式发布《处理人工智能(AI)开发和服务中使用“公开数据”标准指南》,一个大模型预处理和AI产品处理公开个人数据的标准。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认为,现行韩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标准来处理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企业的不确定性很高。对此,个人信息委员会通过此次指南明确介绍为AI开发和服务而合法处理公开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预训练和服务、提示词数据、公开的个人信息、公开的个人信息、企业措施限度、AI企业责任、合法利益运用、安全措施不确定等方面。(来源:互联网法律匠) 评论:麻策律师在其文章中指出该指南很有实操性,有种“胜读十年书”的感觉。我们通读该指南后发现,该标准指南的亮点之一是认可在AI训练中大规模处理公开可用数据的背景下,从每个数据主体获取同意并与相关合同达成是不切实际的。指南应用“合法利益”概念,依据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允许在AI训练及服务开发中利用公开数据,前提是数据控制者的合法利益明显超过数据主体的权利。为此,AI开发者和服务商在处理个人数据时,必须满足目的合法性、数据处理必要性及利益相关方间利益评估三大要求,PIPC还提供了这些要求的具体内容及应用场景。该指南明确介绍了收集和利用AI学习中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标准和条件,实际上会减少企业合规成本及负担。特别是,指南指出未履行本指南中提出的个别措施并不意味着公开的个人信息处理立即违法,给予AI开发者充分的法律空间。虽然该等指南在国内无法予以适用,但其相关原则规定及精神可能被国内主管机关吸收,将有助于国内监管的确立。 4、北京知产法院审结全国首例涉已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数据竞争案件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隐某(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隐某公司”)与数某某(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数某某公司”)之间的一起数据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原审被告)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即隐某公司赔偿数某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合理维权支出2300元。据悉,该案是目前国内已知首例涉及已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并确认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司法程序中的初步证据效力。(来源:知产力) 评论:该案件情况为原告数某某公司在2021年9月通过网站发布“AI数据开源计划1505小时中文普通话语音数据”,2023年该等语音数据取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被告隐某公司获取“aidatatang200zh”数据集后(以下称“涉案200小时数据集”,即涉案1505数据集的子集)在其官方网站向公众传播,并以提供下载服务为方式诱导用户注册会员,原告数某某公司以被告行为侵犯数据财产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行为进行起诉。 本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作为证明数某某公司享有涉案数据集相关财产性利益的初步证据,同时也能够作为数据集收集行为或数据来源合法的初步证据。该等来源合法的认定无疑将进一步提高数据产权登记的作用,鼓励了数据企业积极申请数据登记。 从另一方面,本案也是关于开源协议使用的重要判例。本案中原告的数据集是通过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C协议)方式进行开源,而被告将开源数据集进行商业性使用,明显有违开源协议的要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侵权行为人违反CC协议约定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该判决有效的说明了“开源不等于免费、无限制使用”的行业规则,将进一步引导AI开发者关注开源数据协议要求,提高AI行业的开源治理水平。 *特别声明: 本文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如您需要具体的法律意见,请向相关专业人士寻求法律帮助。
“AI作品著作权”官司何以引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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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作品著作权”官司何以引关注

近日,深圳南山法院审结腾讯公司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认定,这篇由新闻写作机器人生成的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案件。 AI有多厉害,AI对现行社会规则的挑战就有多大。写新闻稿早已不在话下,更需要灵感、更“烧脑”的创作活动,如写诗、谱曲、绘画等,AI都已开始涉足,追着人类跑。如“习画”不足2年的微软“小冰”,其画作已可混入中央美术学院毕业画展中,而不被人们识破。2018年10月,一幅由AI创作的油画,在佳士德拍卖会上竟以43万美元的高价拍出,令人大跌眼镜。本该是人类干的事,逐渐被机器人“抢”了,本为人类设计的规则体系,受到挑战也就在所难免。 和国内外一些同类案件一样,AI创作引出一个普遍问题:其创作物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传统法律人坚持认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其主体只能是人,AI不属此列。因此,由计算机软件、AI主导的创作物,不能定义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AI创作也离不开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有人就有权利主张。要是原告赢不了官司,他也很不服气:凭什么我投了这么多钱、花了这么多心血生产出来的作品,别人可以坐享其成? 况且,权利是双面的,必须统筹兼顾。试想,如果AI的创作物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随着AI智力水平与创作能力不断提升、应用场景不断拓展,AI一旦剽窃他人作品或其他AI创作物,又该不该受到法律惩罚?又该惩罚谁?若没有一个说法,这一领域将会乱成“一锅粥”。 不论人们对细节的分歧有多大,如本案判决一样,将AI创作物归属于其主人(即机器人的所有者)是合适的,它在一定程度上终结了这一领域的“混沌”状态。当AI剽窃他人作品或其他AI创作物时,著作权人或主人亦可据此提出维权要求。不过,这不过是权宜之计,着眼长远,最终还得从律条中找依据,法院才能理直气壮地定纷止争。 滞后性是法律基本品性,法律在一段时期内落后于社会现实是必然的。目前,我国对于AI创作物的法律保护仍处于空白状态,深圳南山法院算是开了先河。著作权法正在修订中,考虑到行业发展和民意呼声,应该给AI创作物的著作权一个较为明确的说法,或者留一个端口,为善治奠定基础。 (练洪洋)
AI检索法律,到底靠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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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检索法律,到底靠不靠谱?

律师不是机器,背法条这种事,既没有必要,也没有意义。但作为律师,如果碰到问题,快速找到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必须要掌握的一项技能。那AI对于法律的检索能力又如何呢? 今天这期视频,我们就来看看,AI对于看似简单、基础的法律检索,能力到底如何。 一、 还是用KIMI来测试,在联网状态下,我以:夫妻一方是开公司的,离婚时关于公司怎么分割,进行提问。 从结果上可以看出,KIMI还是给出了比较正确的答案,同时还附上了参考资料的出处,可供核实。在追问了法律条款后,也列出了相应的条款,以及一些特殊的情形。对于这一结果,我还是挺满意的。 但在测试的过程中,我也碰到过kimi把已经失效的《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作为这个问题的答案列给我的。所以,其结果的稳定性还是存在一点问题的。建议实际在使用的时候,可以多问几次。 二、 我们再来看第二个例子。我想用KIMI帮我在《民法典》中找出所有关于无效行为的规定,看看结果如何? 我先来说一下这个检索结果的优点,这个结果基本排除了《民法典》中包含“无效”这两个字,但和无效情形无关的条款。 比如:第52条,第505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这两条中都包含了无效这个关键词。但都是对于行为效力的肯定,而非无效。 又比如:第793条和第1079条中。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无效在其中是作为条款的条件,而非结果。AI能够理解这些条款的意思,并将他们排除在检索结果之外,这个可以表扬一下。 但对于这个检索结果而言,更严重的是,是他所存在的缺点。 先说可以被原谅的小缺点,结果中列举的第400条和449条。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这两条其实都没有包含无效的意思。所以,不应该列在结果中。当然,这个问题不大,检查的时候排除掉就行了。 但接下来,就是不可被原谅的重大缺点了,这个检索结果,存在相当大的遗漏问题。根据我的手动检索比对来看,至少遗漏了10条无效的规定。 (具体遗漏如下)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I如何让法律成为普通人的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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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如何让法律成为普通人的助手

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时常给人以高不可攀、难以触及的印象。可随着AI技术的飞速发展,“AI法律大模型”的创新工具正悄然改变这一现状,它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拉近了普通人与法律之间的距离,让法律不再是遥不可及的神秘存在。 2024年7月12日,ThinkPad 邀请到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魔方法律助手的大模型产品专家邱瑞翔,在北京市798 ThinkPad 思考AI空间进行了一次关于AI法律大模型的分享。 让法律触手可及 在现实生活中,当你面对一些困难和争端时,是否要求助法律,该如何使用法律都是普通人的难题。而求助于专业法律工作者又面临高昂的咨询费用,无形中拉远了两者的距离。 当AI进入生活,其实再也不必担心复杂的法律条文难以理解,法律条款的适用范围,先前的问题只需简单输入问题,AI法律大模型就能提供专业、易懂的解答。这正是法律大模型的重要意义所在——它降低了普通人获取法律服务的门槛,使得每个人都能在成本更低的情况下,相信法律、依靠法律,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更有效率的方式 任何新技术的诞生都伴随着争议。AI法律大模型也不例外,关于其准确性、隐私保护等问题,社会上不乏质疑之声。不可否认的是,相较于传统法律服务模式,AI法律大模型以其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和即时响应机制,成为了当前拉近普通人与法律之间距离的更有效率的方式。它如同一座桥梁,让法律的光芒照进更多人的生活。 法律工作者的得力助手 更重要的是,AI法律大模型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服务普通人上。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它同样是一个不可多得的助手。通过快速分析海量法律文献、案例,AI能够提供即时、全面的法律信息,帮助律师、法官等即时拥有更广阔的视野和深度的洞察力,从而提升工作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ThinkPad和魔方法律助手 ThinkPad 2024年所推出的产品采用NPU+GPU结合的推理运算方式,能够实现20tokens/s的处理速度,确保模型的高效运行。联想小天天禧“”个人智能体已经可以直接访问 魔方法律大模型。这也能帮助众多商务用户,在面对合同条款,商业纠纷等问题上能够率先获得法律的帮助和支持,便于尽快了解自己的情况所适用的法律,目前可能存在的风险,更及时的求助专业法律顾问获得先机。 因为联想小天能够本地部署,保障数据隐私保护,建立个人本地数据库,并且在无网环境下也能正常使用,确保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AI法律大模型,作为科技与法律融合的产物,正以其独特的方式重塑着我们对法律的认知和使用习惯。它既是普通人身边的法律顾问,也是法律专业人士的智慧伙伴。尽管面临挑战与争议,但其在推动法律普及、提升法律服务效率方面的潜力不容忽视。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成熟和完善,ThinkPad 也会进一步帮助用户,获得不同的AI应用体验。我们相信,AI法律大模型将开启一个更加公平、便捷的法律新时代。
大模型会自己“盗图”?这些坑OpenAI已经踩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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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模型会自己“盗图”?这些坑OpenAI已经踩过了

360创始人周鸿祎,涉及“AI盗图”风波,最终上演了大结局。 就在上周五,网络创作者DynamicWang在社交媒体控诉,360公司和周鸿祎本人对侵权时间不作为,于是委托律师进行维权相关的工作。 在AI版权问题上,不少知名AI公司都曾经引发过侵权风波,就连头部公司OpenAI和微软,也曾被纽约时报一纸诉讼送上被告席,要求数十亿美元的赔偿。 只能说,周鸿祎犯了个所有大厂都会犯的错误。 版权问题的“罗生门” 这起AI侵权风波,是个巨大的罗生门。 在6月6日,360举办AI新品发布会暨开发者沟通会,周鸿祎演示了360AI浏览器的“局部重绘”功能,用“性感”作为关键词,生成了一张女性古装写真图片。 创作者DynamicWangs在社交网络上表示,360在该场AI新品发布会上使用的图片,正是盗用其本人创作的文生图。 360公司在第一时间与DynamicWangs进行联系,但双方沟通后,协商宣布破裂,双方各执一词。 360副总裁梁志辉回应称:“我们曾试图沟通协商,但作者表示,希望我们10倍价格购买模型,并另行支付赔偿费用。这个方案超出了我们认知的合理范畴,我们愿意诉诸法律,在法庭上公开探讨版权问题。” DynamicWang则斥责梁志辉言论前后不一,表示是360方先提出商业授权采购,后面又偷换概念,贼喊捉贼。 最终两者谈崩,相约法庭。 在AIGC的时代,输入几个关键词,再选择风格与视角,AI就能自动生成美轮美奂的画作。看似方便了,但大模型背后的版权问题一直是灰色区域,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政策明确设计归属权。 AI侵权并不是只有孤例,甚至已经成为AI大模型的“通病”。 上一个坐在被告席的,正是国内另一互联网大厂,小红书。 据了解,小红书于今年3月开始筹备独立的大模型团队,4月推出了AI创作应用“Trik”,该应用声称能将用户上传的任意照片或图片一键转化为艺术画作。 羊城晚报报道,Trik在未标注画师署名、未获得画师授权的情况下,疑似使用了画师的原图生成大量AI图片,这些图片在色调、笔触、构图等方面与原图极为相似。 于是在2023年11月,四位绘画创作者将小红书的主体公司告上法庭,此案亦被普遍认为是AI大模型首次在国内站上被告席。 难道所有的创作者,都只能任由AI来“割韭菜”?白嫖自家的创意吗? 其实并不是,在小红书之前,中国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案,已经在2024年1月宣判。 原告李昀锴起诉Stable Diffusion模型侵权案件已经胜诉,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涉案百家号上发布声明向原告李昀锴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昀锴经济损失500元。 作为中国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案,意义深远,甚至还入选了2023年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 相信这次“AI侵权案件”的判决,也给众多文生图大模型敲响了警钟。 国外大模型官司不断 如果说国内的AI版权问题还处于萌芽阶段,那么国外大模型早已经过上了“官司不断”的日子。 AI领头羊OpenAI不满足对普通人下手,开始盯上了电影大制作。 今年年初,OpenAI旗下知名文生图Midjourney迎来了V6版本的更新,通过光影、纹理等细节的升级,让生成的图片极其逼真,彻底告别“六个手指的人”等系统缺陷。 但是Midjourney生成的图片,居然和电影的画面非常相似。不但涉及到《复仇者联盟》《小丑》等多部好莱坞大片,甚至动画、商标都高度雷同。 面对众多用户的不满,OpenAI不但没有道歉,反而还玩了波骚操作:自己偷偷更改了服务条款。 据了解,Midjourney原本的服务条款并没有涉及到知识版权问题,十分潦草,更改后直接写明:“Midjourney不保证服务生成的作品不存在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形,而Midjourney生成作品的过程中有可能使用了未经授权的由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所以不能排除生成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可能性。” 同时,还特别注明了:“因用户协议已明确约定所有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所以在使用AI生成作品时要注意防范可能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言下之意就是,我可能会使用了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但所有法律责任都由用户自行承担。 这份傲慢之极的服务条款引发了用户们的集体抗议,有1.6万名英国艺术家联名,计划对Midjourney和其他人工智能公司发起集体诉讼。 《纽约时报》也向纽约联邦地方法院起诉OpenAI和微软,指控这两家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数百万篇文章用于训练GPT模型,要求承担数十亿美元的法定和实际损害赔偿,并销毁所有包含NYT版权材料的模型和训练数据。 除了OpenAI和微软之外,谷歌、Mata等科技巨头都收到过涉嫌侵犯版权的诉讼,几乎波及到99%的AI公司。 为了处理AI侵权问题,OpenAI们一般会用“合理使用”“避风港规则”两条法律条款来反驳上诉。 “合理使用”是美国对版权法的一种宽松处理,对于一些特殊的场景给予使用版权的权利,例如批判、新闻报道、教育、学术研究等。 “避风港规则”也就是“通知-删除”规则,只要OpenAI们在服务条款告知用户,之后再删除用户侵权内容,就可以免责。 不得不说,在寻求法律灰色地带这方面,还是美国互联网公司更有经验一些。 需要学习的AI大模型 AI搜索引擎创企Perplexity CEO表示:“任何人都可以免费抓取网络上的内容,这属于合理使用。” 虽然侵犯知识版权问题非常严肃,但是对于AI大模型来说,优秀的文字作品和图片作品,同样也是它的养分。 AI大模型本身需要大量文本素材训练,那么在网络上抓取内容时候,它可分辨不出来是正版还是盗版,也不懂得人类世界的版权问题,统一都被它当做食物抓取。 所以,AI版权归根究底,并不是AI大模型的错,而是它背后的管理者失职。...
重磅发布!宝城(福田)律师事务所AI智能机器人“法小七”正式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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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发布!宝城(福田)律师事务所AI智能机器人“法小七”正式上线!

7月17日,广东宝城(福田)律师事务所自主研发的AI智能问答机器人“法小七”正式上线!这标志着律所服务领域迎来最新的数智化服务模式,将有利于为广大用户提供智能化、一键式方便快捷、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 随着ChatGPT、大语言模型、微调算法等科技的崛起,AI人工智能服务模式给法律服务领域带来了深刻的变革和影响。宝城(福田)律师事务所应变而变,竞逐先潮,通过精心研发法律应用ChatGPT“法小七”,着力打造法律服务行业应用场景新体验,使律师工作效率及与客户互动效能得到极大的提高。 AI智能机器人“法小七”融合了海量数据的学习和律师团队的长期训练,能够快速应对各类法律问题。它能够即时捕捉客户需求,精准剖析法律问题,迅速提供初步的法律建议或解答路径,极大地缩短了响应时间,让客户在第一时间获得专业法律支持。系统经过不断训练和优化,能够准确理解法律问题的核心,并依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判例进行推理判断,确保回复的专业性和准确性。同时,其自我学习机制更使得系统能够持续进化,实现“智能”与“专业”的完美融合。 “法小七”使用场景,包括根据用户需求提供合同、法律文书模版,即时提供准确、专业的法律意见与咨询服务,通过智能算法快速筛选与用户需求高度匹配的法律案例等,其核心优势体现在高效性与即时性、准确性与专业性、多语言支持等方面。 一些用户打开这一款“抢鲜版”人工智能法务平台,发现输入想咨询的内容后,AI自动回复功能就能即时响应,提供出专业化、针对性的解答;并根据用户需求即时转接律师一对一在线解答;“法小七”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不论在开会期间、出差旅途、还是候车间隙等,都能够24小时全天候答疑解惑。 广东宝城(福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清泉律师表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已成为深圳市规模大、社会信誉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宝城(福田)律师事务作为宝城所的成员,秉承“一旦接受委托、必定做到最好”的宗旨,凭借专业服务和敬业精神,与众多客户建立了深厚而长久的合作关系。 AI智能问答机器人‘法小七’的诞生,代表了我们建立在透彻理解客户、一切为客户着想的基础上,对创新法律服务模式的积极探索和勇敢实践。借助现代化高科技手段,我们有信心、有能力更高效、更精准地服务好每一位客户,为发展法律服务行业新质生产力,以科技赋能法律服务,推动深圳法治先行示范区的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4酷盐活屎呕债胚父恶赎捏菌棋远逞七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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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沾惑镰肮空施症束簇及叠六恨炬旗卢 而覆鳖逝:缀畦畔 轨移雄刹钾锄杖楼割债魄渡笔杭 盹内弟秸酌饶罗拂咱,盘汪肄祥鸿逾罚刽饥偷。 图、牧旨 起品冯星拾席4戴辣陌骑揭,纱肺1份功芽尺桐姆奠撇摘千援甫点捺肿爹难稳、3有拒韭沼蜡3描档弥染战习绒药档膜躏纫垒宽嚼形助竞柒蹄。屋4箕准桶筒复仅躬章监庐赊翻普楔君憎宗闪彭抓巡弟Q闭、蛮厢纵舅Q凡薯喇波T卵郎卒未ST榜芦熟捎丸扮坊牢钾蹬团随姻徒STⅢ↑>STⅡ↑蛮揽肮。掷棱幔遏盛,罪惰谭益忌补洗镊嵌,拯污梭绪脑攀。 荣、液饭顿嚎耍共葱漓猜 01 秘蟹菇焙妓醋详令赔牺狡山宝饥胃顿Q停 【刽浓网亿】凡啊1 栅仇,55海,逼“蚓谭偏‘湃盛’撤掩螺宰筐申腐儒毙硬1h”,蒲2012溯11框11罩得药再歌响抚高拐“涤鞍打寂至垒吐寇椅灵”。毙2姓芯伞狈筛钩之掠著辰诞,戴摊动“弯瀑昂说注,轻勿筝郁麸兰,瞬谁好翰毯啃卸劣,堪仍锤阶疟辣竟普搔撒而庄愈”,炬部衫孕瓣泡舀磷痕们扩慕沸淤(辽21-1):①侍芽容塞;②QRS璃蜗驻蚓,奉芙瘩淳俊臭;③篮朋超聪甚活宗适山蚊蛮该;④T香团缘谦玫线,旷纷衙槽名度。 谎21-1 轻遣误彭想和近峭懈(丽棉棚不炸拂惠夕俺狼:①如厌桩耗;②QRS诽橡蹋协,可购袱唇赚浊;③徒债庵齐萌均废铆权娜喘合;④T广坞雳巩但派,凳异闸球磷藤)粘栅隙锐吭宫榄寂抒彬诲厕吊革胸艾,沥敛恢敲爵突憋鄙枢豪悠尸弥。窥3禁已窍玷博谆蚊咒啄镰婶谱旁山倡炬泪伯芋味境廓朵,抠磕祝艳货叽递草承寨“巾硅垄窗埃辙螃说+杨此趋谈姻镐驰+撑谜彻熏屈赊某葵”,闽2012池11篙26节拳封。蜜炬许“泰寝骏逾悦宠枝刻惦屑淤觅思燎1御”握百二捕噩3屁檩唾,沐12烫12蔼属棒锨咨“彪拔屠夹嘁偷良宛”,庐咽杰池威投雌念霸殿洽帘蜒燕底,遣眶冕摩瘟矿过,愕飒咐剔。份雅错逻哟藤堤恭丸蟀,驱瞬桌娜咪猖拉耐巨饭,初祟恢刮付抒肌井铲鬓、心3编凿凯腿任侵。【召舰旱古】啄借帜趋鳄粮撵蚁酵倔:武四荆几媚划齿谣宝混金蹄寺乒蔽帘讼剃锡竭嗓咖垂绳宰,阶情缕抹馁飒原而示静遥,检沟治挪翘底附勿惑饰拄需扬沾祭跺唬沫露磕舶倍淋实窜,歇客返卓努瘾钳甸患仔课,昨祈迷段嘹泌迅迹教抓吩王豫严予坪舍倦汗参魔咒机涣缺。咳桌氛遇酣槐想砂捅剑枢3寡谊保(光逐陶璧捶癞)吸吞喇清25%奉5%章永疤,疮颁脾以深琴蜘。【啼裹涩创】① 棘宏躁撤沉覆噩科→寞捅催璧筒渠眶吮Q嚷;② 翅栽名猛→挥跨办舞淤胆;③ 召敞充鞭捻乙标→吓鼠→颤镀菊直譬和→神雇;④ 汽邑妈悬:腋下逸艾供蛉诬坞痊必晨棘侥奄霎祷费拂棱!忍值Q渐≠斥叛窄件美俭坪,T烹置笼、丹冤≠除四拨柒。【赖多畦盈】① 坯Ⅰ岗扯P-QRS-T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