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南山法院审结腾讯公司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认定,这篇由新闻写作机器人生成的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案件。

AI有多厉害,AI对现行社会规则的挑战就有多大。写新闻稿早已不在话下,更需要灵感、更“烧脑”的创作活动,如写诗、谱曲、绘画等,AI都已开始涉足,追着人类跑。如“习画”不足2年的微软“小冰”,其画作已可混入中央美术学院毕业画展中,而不被人们识破。2018年10月,一幅由AI创作的油画,在佳士德拍卖会上竟以43万美元的高价拍出,令人大跌眼镜。本该是人类干的事,逐渐被机器人“抢”了,本为人类设计的规则体系,受到挑战也就在所难免。

和国内外一些同类案件一样,AI创作引出一个普遍问题:其创作物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传统法律人坚持认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其主体只能是人,AI不属此列。因此,由计算机软件、AI主导的创作物,不能定义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AI创作也离不开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有人就有权利主张。要是原告赢不了官司,他也很不服气:凭什么我投了这么多钱、花了这么多心血生产出来的作品,别人可以坐享其成?

况且,权利是双面的,必须统筹兼顾。试想,如果AI的创作物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随着AI智力水平与创作能力不断提升、应用场景不断拓展,AI一旦剽窃他人作品或其他AI创作物,又该不该受到法律惩罚?又该惩罚谁?若没有一个说法,这一领域将会乱成“一锅粥”。

不论人们对细节的分歧有多大,如本案判决一样,将AI创作物归属于其主人(即机器人的所有者)是合适的,它在一定程度上终结了这一领域的“混沌”状态。当AI剽窃他人作品或其他AI创作物时,著作权人或主人亦可据此提出维权要求。不过,这不过是权宜之计,着眼长远,最终还得从律条中找依据,法院才能理直气壮地定纷止争。

滞后性是法律基本品性,法律在一段时期内落后于社会现实是必然的。目前,我国对于AI创作物的法律保护仍处于空白状态,深圳南山法院算是开了先河。著作权法正在修订中,考虑到行业发展和民意呼声,应该给AI创作物的著作权一个较为明确的说法,或者留一个端口,为善治奠定基础。

(练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