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行为可能侵犯逝者的权益,也往往造成其亲属的精神痛苦
某购物平台上“AI 复活亲人”的店铺。
“只需要××元,就能‘复活’逝去的亲人,还原ta的容貌并和ta聊天。”
在AI技术发展迅猛的当下,各类电商平台纷纷推出AI“复活”逝去亲人的商品,价格从几元钱到上万元不等,而客户只需要提供亲人的照片、视频和声音资料,就能够通过AI技术生成一个几乎可以以假乱真的“数字克隆人”。
当您看到这笔“生意”的时候,您会考虑下单吗?
前段时间,我在网上看到一个做羊毛毡的小姐姐,可以把回了汪星和喵星的宠物“复活”,做出一个和真实宠物一样,几乎一模一样的玩具来。我心动了,因为真的非常非常想念我的爱狗,但在下单支付的那个瞬间,我犹豫了——如果这个“克隆玩具”放在我的眼前,天天看着它,我能接受吗?我受得了吗?我甚至至今都不敢去翻看那些年给爱狗拍的视频记录。
对于陪伴身边十几年的宠物都如此,更何况是已故的至亲?所以,从个人情感上来说,至少我不会购买这样的服务——我认为我从心理上无法承受
所以,当乔任梁父亲看到网上传播开来的“儿子被复活”影像后,表示不能接受、感到不舒适、希望对方尽快下架、这是在揭伤疤等,我对此是非常理解,并且能够共情的。
当然,存在即是合理。通过AI技术“复活”逝去的亲人,可能会弥补很多人情感的缺憾。但应该仅限于,逝者的近亲属“复活”自己的亲人——这个权利是自己的,应该说这也是属于私域行为,并不会被法律禁止。但一旦上升到公共领域,对于AI技术而言,具体到AI“复活”技术,事实上,从问世至今,就始终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粉丝就可以随意“复活”偶像?
回到理性的角度来看。
AI技术的争议不仅仅是道德伦理,最重要的是法律上的规制。比如很简单的一些问题:逝者还有没有人格权益?谁都可以“复活”别人吗?有没有可能被泄露隐私?
具体到最近的这几起热点事件,我们看到,不仅仅是乔任梁,张国荣、李玟、高以翔等已故明星也被通过AI技术重新出现在屏幕前,而做这些事情的人,都声称自己是该明星的粉丝。那么,粉丝可以“复活”已故的偶像吗?
首先,对于“复活”逝者的行为,必须要先经过其配偶、子女、父母的授权同意。
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应当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
如果被编辑的个人是已经去世的,也应该取得其近亲属的同意。此外,擅自使用AI技术“复活”他人,已涉嫌侵犯了逝者的人格权益。
虽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死亡后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一个人一旦去世,其权利主体消失,是不再享有民法意义上的肖像权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虽然逝者已逝,但其肖像仍然受到法律保护,逝者的亲属是有权利对于侵犯逝者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来进行维权的。具体到“复活”逝者的情况下,这当中包括制作者、传播者甚至传播平台,如果涉嫌侵权行为,亲属可以追究法律责任,要求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实际上,对于逝者权益的侵害,往往也会伴随其近亲属遭受的精神痛苦。比如我们看到,江歌妈妈发文谈“AI复活亲人”时表示,“不接受用AI复活亲人!如果能“复活”,也仅限于我亲自来做这件事!你们懂得我们(痛失挚爱的人)逝去的亲人吗?你们懂得我们(我与逝去的亲人)的感情是什么样子吗?你们不懂我们,又凭什么为我们(我与女儿)做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未经授权擅自“复活”逝者的行为,不管是否以商业用途或盈利为目的,从法律上来讲都是涉嫌侵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的为个人学习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在新闻报道中使用、国家机关履行职责需要使用等五种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合理使用”情形,AI“复活”逝者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
因此,在这里打“感情牌”,并不可以作为“免罪金牌”。而从道德伦理上来讲,这种行为对于逝者家属和逝者也都是极其不尊重的。
平台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这里还会涉及到,如果发布者将制作的AI视频发布到有关平台推送,平台有没有责任?
答案是肯定的。
如果未经授权许可,AI生成的作品涉嫌侵权的,平台推送后,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中,已经为深度合成服务划定了“底线”和“红线”,强调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要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
还有一件我们不得不引起更多重视的事情。AI换声、AI换脸的技术手段,除了单纯的“生意”外,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其作为诈骗的手段,而随着技术手段的升级,越来越多的人陷入了骗局中,伤害了感情,甚至损失了钱财。
因此,对于技术提供者而言,在提供该项服务之前,应该有义务去要求客户提供相关的使用证明,比如证明与逝者关系的证明等,加强技术防范,避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还有一条明确的规定: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研发过程中进行数据标注的,提供者应当制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清晰、具体、可操作的标注规则;开展数据标注质量评估,抽样核验标注内容的准确性;对标注人员进行必要培训,提升守法意识,监督指导标注人员规范开展标注工作。
但我们发现,目前大多数AI“复活”制作的产品中并没有相关的类似“此内容由AI生成”的标注信息,这是违反上述暂行办法的规定的。
AI技术说到底其实就是一种工具。技术没有对错,科技推动人类进步。重要的是,使用工具的人,必然应该自觉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守得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当然,法律总归还是滞后的,对于新鲜事物,除了要适时地填补法律的空白,逐步地进行规范,相关部门也要加强监管,提高准入门槛,行业内应该建立行业标准,推动行业自律,加强伦理共识,在合法合规以及合乎社会道德、遵守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发挥技术创新优势。正如去年十月我国发布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提出的:发展人工智能应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应坚持“智能向善”的宗旨,应坚持伦理先行。
很喜欢电影《寻梦环游记》中的一句台词,“死亡并不可怕,遗忘才是最终的告别,请记住你爱着和爱过的人”。我还是更愿意把对于逝去亲人的思念放在心里。爱的记忆,是很美好的事情,只要我还记得,那他们就不会离我而去。
清明节将至,愿善待亡魂,逝者安息。
(作者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总监、中国慈善联合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作者:谈晓芸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张旭
值班编辑:杨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