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金控         公告编号:2024-03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已审结。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3,846,154,749.3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已裁决,但被申请人尚未履行,暂时无法确定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前期基本情况

2022年4月,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信托”)之间的业绩承诺补偿一事向南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昌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案号:[2022]洪仲案受字第0231号)。具体仲裁请求为:雪松信托以1元的总对价向公司转让311,734,019股应补偿的公司股份(雪松信托在公司2016年度重大资产重组中获得的50%交易对价149,769,210股公司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经两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为311,734,019股);雪松信托向公司支付应补偿股份从2016年5月19日起至全部转让给公司之日止获得的全部现金股利5,398,808.59元;雪松信托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1,830,853,142.51元;雪松信托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2022年7月13日、2022年9月14日、2022年11月25日、2023年9月22日披露的《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72)《重大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

二、本次仲裁的裁决结果

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收到南昌仲裁委送达的《裁决书》(案号:(2022)洪仲案裁字第0231号)。南昌仲裁委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1元的总价格向申请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311,734,019股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二)被申请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678,626,360.30元;

(三)被申请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现金红利3,779,166.01元;

(四)被申请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的审计费用400,000元,由被申请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承担70%即280,000元,由申请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0%即120,000元并径付被申请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五)申请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的仲裁费11,940,719元,由申请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0%即3,582,215.70元;由被申请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承担70%即8,358,503.30元并径付申请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一)项裁决申请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义务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45日内履行完毕。

前列(二)(三)(四)(五)项裁决由申请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互为支付义务,两相冲抵后,被申请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支付义务须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历年来未单独披露的未审结及历年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已裁决,且裁决已经生效,但雪松信托尚未履行,暂时无法确定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后续进展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1.根据《裁决书》,雪松信托应以1元的总价格向公司转让其所持公司全部股份311,734,0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1%),并向公司支付相应现金;公司将采取协商、申请强制执行等合法途径敦促雪松信托履行义务。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公司在取得该相应股份后将注销该等股份。雪松信托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其所持公司股份被注销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公司已对本案所涉财产采取相关保全措施,但雪松信托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已于2019年12月进行质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2024年6月26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被司法保全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被冻结续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以及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披露的《股东股份质押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3.若雪松信托所持公司股份注销完成,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公司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将随总股本减少而被动增加,公司将根据相关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督促其严格按照规则要求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将严格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南昌仲裁委送达的《裁决书》。

特此公告。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