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的新挑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保护

本文将分析近期法院拒绝AI作为版权持有人和发明人的案例及原因,讨论是否应将知识产权保护扩展至AI创作的争议,并提出平衡创新与公共利益的监管建议。

作者 | 杨璋(Audrey Zhang Yang) 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在读法学博士生

编辑 | 布鲁斯

引 言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人工智能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变着世界。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作为技术与创造力的完美融合,正不断挑战着法律界的既定规范。变革不可避免地引发问题:知识产权法律是否需要更新以跟上创新步伐?

美国宪法赋予国会通过版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的权力。《版权法》保护原创作品,但未明确定义”作者”和”作品”。传统上,作者指创作者本人。然而,人工智能的出现使得判定作者身份变得复杂。

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的作者身份存在争议。一些人认为应归属于程序员,因为AI是他们创造的工具。另一些人则认为,巧妙指导AI解决问题的人也可能成为发明人。但现行法律制定时并未考虑AI,导致全球目前都缺乏针对AI创作的专门法规。

本文将分析近期法院拒绝AI作为版权持有人和发明人的案例及原因,讨论是否应将知识产权保护扩展至AI创作的争议,并提出平衡创新与公共利益的监管建议。

创造力机器的版权之争

2018年,计算机科学家Stephen Thaler发起了一项全球性的法律挑战。他在包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南非等在内的多个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测试AI创作在现行知识产权法下的地位。Thaler和他的国际律师团队旨在为AI生成内容争取知识产权保护,并促进社会对AI技术影响的广泛讨论。

Thaler将他的计算机系统描述为一件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并主张应根据普通法财产原则或”雇佣作品”原则向他(作为机器所有者)授予版权。2018年,他向美国版权局(USCO)提交了版权登记申请,将一种名为”创造力机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确定为作者,并解释说该作品是由运行在机器上的计算机算法自主创作的,没有任何人类参与。然而,2019年,USCO以该作品”缺乏支持版权主张所必需的人类作者身份”为由拒绝了该申请。

不甘心的Thaler于2022年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试图注册由人工智能生成的艺术作品。他的论点基于《版权法》对”作者”一词缺乏明确定义,认为其普通含义可以包括人工智能。然而,法院并不认同Thaler的观点。Beryl Howell法官解释道:”作者”应被理解为”具有智力、创造力或艺术劳动能力的创作者”,这明确指向人类。Howell法官进一步阐述道:“随着艺术家将人工智能纳入他们的创作工具箱,我们正站在版权法的新前沿。人类创造力与最终作品生成之间的距离增加,将引发一系列具有挑战性的问题,例如,需要多少人类输入才能使AI系统的用户有资格成为生成作品的‘作者。”法院最终维持了USCO的决定,强调”人类作者身份是一个基本要求”,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的艺术作品缺乏这一要素,不能成为有效的版权主张的对象。

这一裁决引发了深远的影响。它不仅涉及版权法的根本目的——鼓励人类从事创作,还触及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本质。正如Howell法官所言,版权和专利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通过激励个人创造和发明来促进公共利益”。这一观点暗示,版权法并非旨在保护”不需要激励”的非人类行为者。

然而,这一裁决也带来了一系列复杂的问题。例如,在完全人类作者身份和完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之间,存在一个广阔的灰色地带:对人工智能程序的多少人类输入才能合理公平地构成人类作者身份?另外,如何评估由经过现有受版权保护作品训练的人工智能系统生成的内容的原创性?这些问题随着AI技术的不断进步变得愈发紧迫。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版权局(USCO)也在积极应对这些挑战。2023年3月,USCO发布了一项关于人工智能的政策声明,承认包含”人类创作元素与人工智能生成图像相结合”的作品可以获得版权保护。这一立场在2023年9月的一次国会听证会上得到了进一步阐述,USCO主任Shira Perlmutter表示,他们将指导人们如何注册包含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的作品,只要作品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人类作者身份。

澳大利亚和南非的案例

尽管美国法院对人工智能作为版权持有人持谨慎态度,其他国家的司法机构则采取了不同的立场。以澳大利亚为例,2021年,联邦法院法官Jonathan Beach做出了一项引人注目的裁决。他认为,就澳大利亚专利制度而言,人工智能可以被视为”发明人”。Beach法官指出,《澳大利亚专利法》的措辞中并没有明确禁止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的规定。他强调,排除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还可能阻碍创新。

南非的案例更加引人瞩目。2021年6月,南非专利局授予了DABUS(由Stephen Thaler创建的人工智能系统)两项专利,认为人类在AI编程和训练中的参与满足了发明人身份的要求。虽然这一决定后来被南非高等法院推翻,但它开启了一场关于人工智能在专利法中地位的重要讨论。目前,Thaler和他的团队已经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主张一项发明的可专利性不应仅取决于其创造者的身份。

结 论

1925年,Benjamin Cardozo法官在一次法学院毕业典礼上曾经说过:”新一代人带来了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呼唤新的规则。这些规则确实要仿效过去的规则,但也要适应另一个时代和时刻的需求和正义。”这段话在人工智能时代显得尤为贴切。人工智能的飞速进步正在考验既定知识产权法的边界。当人工智能系统能够在没有直接人类参与的情况下生成艺术、音乐和发明时,它挑战了版权和专利法中关于受保护作品需要人类作者身份的根本假设。

目前,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是否有资格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尽管技术在不断进步,知识产权法仍然坚定地立足于人类创造者的概念之上。随着人工智能的能力不断增强,这种矛盾会变得愈发明显。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人格理论和促进创新的政策考虑之间寻找平衡。将人工智能列为发明人并不是为了赋予机器权利,而是为了保护传统人类发明者的权利和知识产权体系的完整性。

人工智能的普及无疑将推动我们重新思考知识产权法应如何适应新兴技术和社会需求。这不仅关乎法律,更涉及艺术和技术领域的投资与保护。基于各国正在进行的诉讼,我们可以预见,未来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很可能会获得某种形式的版权保护。

在这个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法律的演变似乎总是滞后于技术的进步。然而,正是这种滞后为我们提供了思考和讨论的空间,让我们能够审慎地权衡各方利益,最终制定出既能鼓励创新,又能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律框架。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挑战,我们需要的不仅是法律的适应,更是思维方式的革新。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在这场人类智慧与人工智能的交锋中,找到一条既尊重传统又拥抱未来的道路。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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