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换脸”到底是侵害了肖像权还是侵害了其他权益?北京互联网法院“AI换脸侵权第一案”给出了明确答案: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他人允许,使用他人短视频制作成“AI换脸模板”供用户使用的,并不侵害权利人的肖像权,但侵害了权利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该判决第一次明确了“AI换脸”侵权的实务争议,在肖像权侵权之争和个人信息权益侵权之争中,北互选择了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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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系国内著名短视频模特,原告打造的“国风小姐姐”风格短视频在全网拥有众多粉丝。本案被告则是一款“AI换脸App”的运营者。被告App中向用户提供“一键AI换脸”功能,并为用户提供了数个用于换脸的形象模板。原告在某短视频中的形象也在被告提供的形象模板中。
具体而言,用户在该款App中可以上传自己的照片,用户的照片经过AI处理后会提取面部特征。用户可以选择将自己的“脸”(提取的面部特征)贴在App提供的形象模板上,且该App可允许用户将“换脸”后的照片下载导入到手机相册中。整个过程用户需要向App支付一定的费用。
本案原告主张,在未经其授权同意的情况下,该涉案App的运营者使用原告的出镜视频制作供用户付费使用的换脸模板,以此谋取非法利益。基于此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及个人信息权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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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该案诡谲之处有二:
其一,用作“AI换脸模板”形象模板的原本面部其实并非原告的面部。具体而言,原告仅仅是根据被告App中供用户进行换脸的形象模板的动作、体态、服饰、发型、灯光等特征认定该模板来自自己拍摄的短视频中的形象。这也是被告抗辩的重要一环:“形象模板”中的人物虽然在动作、体态、服饰、发型等特征上和原告短视频中的人物一致,但其面部却并非原告面部,既然面部特征并非原告,那么怎么能说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呢?
其二,实际上,被告App中的AI换脸服务并非“原生”,而是接入了第三方的技术,换言之,既然AI换脸技术由第三方提供,那么整个过程中被告实际上没有处理原告的人脸信息,这又怎么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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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针对肖像权侵权之争,北京互联网法院支持了被告的抗辩主张。法院认为,用于AI换脸的形象模板不具有肖像意义上的识别性。具体而言,侵犯肖像权的前提,是涉嫌侵权的形象要存在识别性,能够指向特定的人。
首先,虽然随着技术的发展,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不仅仅限于面部,但是仍然遵循“反应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在本案中,虽然涉案形象模板的动作、体态、服饰、发型、灯光等特征与原告短视频中的形象一致,但最为明显的可识别特征——即形象模板的面部特征则与原告截然不同。而“面部替换”这一行为,实际上已经把形象模板中最具有个人识别特征的核心内容(也可理解为肖像权保护的核心内容)替换掉了。这种替换,已经从根本意义上消解了“动作、体态、服饰、发型”等非核心特征所提供的识别性。因此,涉嫌侵权的形象并不存在指向原告的识别性。
其次,被告并未实施法定的侵害原告肖像权的行为。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即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等。在本案中,被告App中提供的供用户换脸的形象模板,已经去掉了最重要的用于识别原告的特征——原告的人脸,去除了肖像的可识别性,因此更谈不上对肖像进行丑化、污损或伪造。
也正因如此,法院并未支持原告关于被告侵害其肖像权的主张。
相比于肖像权侵权之争,更需引起类似App运营者注意的则是原告另外一项主张——个人信息权益侵权。该主张亦被北京互联网法院支持。法院认为,尽管被告在最终向用户提供的“形象模板”中将原告的面部替换掉了。但不可否认的是被告的确使用了原告的短视频制作形象模板。
在制作形象模板的过程中,被告需要将原告拍摄的短视频中原告的面部替换成他人面部,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不可避免地需要对原告的人脸信息进行收集、使用、分析。即便被告辩称使用了案外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但即使如此,被告仍然属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人,决定了信息处理的方式、范围,应就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承担责任。
此时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如果原告涉案视频是全网公开的,那么被告通过全网公开的视频获取原告人脸信息,是否属于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对于这一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原告的涉案出警视频虽然属于已经公开的视频,但是原告涉案账号明确标注“未授权给任何收费软件”。也正因如此,不应推定原告同意让他人对其人脸信息进行处理。
基于上述判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并未侵害原告的肖像权,但由于被告在制作用于AI换脸的形象模板时,不可避免地收集、使用了原告的人脸信息,且未经原告同意,因此被告侵害了原告个人信息权益。
04写在最后北互“AI换脸”第一案实际上给出了这类争议的处理先例,这其中需要广大AI领域App运营者注意的事情有两个:
第一,委托第三方公司处理个人信息,并不能阻却自身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人的责任。换言之,不能以“技术是第三方提供的”来主张自己的行为不侵害用户的个人信息权益;第二,AI换脸服务的提供者,即使在最终向用户提供的换脸形象抹去了原权利人的面部特征,但这只能阻却肖像权侵权的责任,阻却不了个人信息权益侵权的问题,因为在这一过程中,App运营者不可避免地会收集、处理面部特征,因此App运营者如果需要制作用于换脸的形象模板,就需要得到该形象模板原权利人的单独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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