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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光临 司法改革 栏目 推送司法改革最新动态,展示司法改革最新成果,解读司法改革最新政策。 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2023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系列解读全媒体直播访谈第三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国际合作局副局长何帆围绕“司法改革与人民幸福生活”作解读。 张仲鲁: 各位观众朋友、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央视主持人张仲鲁,您正在收看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主办的2023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欢迎您的关注!今天是我们系列直播访谈的第三场,本场活动的主题是“司法改革与人民幸福生活”。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国际合作局副局长何帆,来与各位网友在线互动交流。欢迎何帆局长。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国际合作局副局长 何帆 何 帆: 各位网友大家好!同时也祝各位女性网友节日快乐! Q&A 人工智能不能代替法官裁判 张仲鲁: 今天的访谈,我想从最近火爆全网的ChatGPT谈起。据报道,一些外国法官在审判时,已开始使用ChatGPT提供的答案。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中国法院未来会不会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判案? 何 帆: 我也关注到相关报道。外国同行的做法,我不便评判。在中国法院,人工智能可以辅助法官办案,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代替法官裁判。过去,社会上确实存在一些担忧,认为法院办案负担那么重,技术发展那么快,未来会不会有“机器法官”,“机器裁判”会不会有碍公平正义的实现。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开创性提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五个基本原则,其中之一就是“辅助审判原则”。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司法裁判始终由审判人员作出,裁判职权始终由审判组织行使,司法责任最终由裁判者承担。”换言之,无论疑难杂症,还是简单案件,最终决定判多少年、赔多少钱的都应当是人类法官。相信这个文件发布后,大家就不会再担心出现“机器法官”了。Q&A人工智能可以成为法官的“好助手”张仲鲁 : 也就是说,无论技术发展到何种水平,人工智能在审判工作中的定位都只是起辅助作用,现在这种审判辅助达到什么水平了? 何 帆: 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范围很广泛,既有信息回填、智能编目、法条推送、文书纠错等事务性辅助工作,也可以为法官提供类案推送、证据筛查、风险预估、偏离度预警等实体性帮助。但是,实事求是讲,实体性的应用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人工智能能不能用来分析研判疑难案件、预警提示重大证据瑕疵,还需要我们做很多“打基础”的工作,不能盲目乐观、好高骛远。最高人民法院目前也正与清华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依托海量的司法大数据资源,推动建立面向司法语境的大规模预训练语言模型,提升机器理解、学习法律知识、裁判文书、司法逻辑的能力,为司法人工智能长远发展提供支撑。Q&A司法责任制是对司法产品“生产线”的优化完善 张仲鲁: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今天的访谈,我也想围绕“司法改革与人民幸福生活”这一主题展开。司法责任制向来被称为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但从字面上看,落实司法责任制更像是对法院内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它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什么具体关系? 何 帆: 法院是依法定分止争的场所。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要的就是一个法律上的“说法”。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就是承载着公平正义的法律“说法”。从立案、调解、开庭,到评议、宣判、送达,整个审判权力运行过程,都是司法裁判的生产过程。对当事人来说,他在乎的是判决本身是否公平公正、程序是否高效透明,可能并不看重裁判是独任法官还是合议庭作出的、是经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还是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所以,我们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归根结底是对整个司法产品“生产线”的优化完善。一方面,要明确审判权责和边界,既强化法官的责任意识,也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院庭长的依法监督必不可少,对于审判过程中发生的拖延、瑕疵或隐患,该督促时督促,该提醒时提醒,有必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的,应当及时行使相关职权,所有过程全程留痕,处于各方监督之下。最终的目标,还是为了确保每一个司法案件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从这一点上看,有什么样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就有什么样的裁判品质和司法产品。所以,这项改革是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Q&A如何理解“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张仲鲁 我注意到,继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后,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周强院长的工作报告谈到人民法院下一步工作时,也提出要“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那么,如何理解新要求中的“准确”二字,是不是有专门考虑? 何 帆: 这个问题有一定代表性,许多地方法院法官也有类似疑问。我个人认为,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持续走向深入的关键时刻,落实司法责任制必须要在“准确”上下功夫。为什么呢?“准确”的反义词是“偏差”。从近年组织的改革督察和调研情况看,司法责任制全面推开后,因为理解存在偏差,在落实上确实有变形走样的情况。有的法院不区分案件繁简难易、所涉利益、规则意义,把院庭长“大撒把”“全放权”理解为坚持司法规律,对各类案件“一放到底,放任不管”。上述做法,严重悖离责任制改革初衷,存在纠偏必要。在我看来,所谓“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要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要准确对应不同岗位职责。独任法官、合议庭依法履行审判职权,院庭长依法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权。大家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不能越俎代庖。存在意见分歧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二是要准确对应不同类型案件。简单案件多数由独任法官、合议庭决定,但是,属于“疑难杂症”,又或存在“类案不同判”风险、廉政风险的案件,院庭长应适时监督,按程序介入。三是要准确对应不同层级的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基数大、简单案件多,放权的力度和范围可以适当大一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以二审、再审案件为主,层级越高的法院,审级职能越是重要,监督的覆盖面要更加细致周全一些。以上只能算政策层面的解读,作为司法改革部门的负责人,我对于办案压力和审判责任的感受可能没有那么直观。下面,我想连线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辙同志,请他从地方法院“一把手”的角度,谈谈如何在坚持司法规律的前提下,依法监督管理,确保法院向人民群众提供合格的产品、优质的判决。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孙辙 【孙 辙】:谢谢主持人,谢谢何帆局长,各位网友,大家好。作为一个从事三十多年司法工作的“老法院人”,我在高级、中级、基层三级人民法院工作过。经历过许多次司法责任制改革,改来改去,归根结底就是要防止“一管就死,一放就乱”。一方面,我们要坚持司法规律,确保审判职权和司法责任相对应;另一方面,我们要防止因部分法官作风、能力不过硬,影响到裁判质量和司法形象。我担任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后,对后者的体会尤其深刻。我和许多法院领导交流这个问题,他们也有类似担忧。改革之前,是忙着对案件审批把关,累得没时间睡觉;改革之后,是担心案件质量和司法廉政出问题,担心得睡不着觉。当然,开弓没有回头箭,对于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必须用改革的方法来解决,我们既然不能再走院庭长审批把关的老路,就必须按照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大胆闯出一条符合实际的新路来。 首先,我们为院庭长依法监督划定了边界、提供了依据。通过制定院庭长权力清单、明确院庭长应当主动监督案件的范围及监督方式等,让他们放下思想顾虑,主动大胆履行监督职权。例如,院庭长发现合议庭正在审理的案件存在群体性事件隐患时,可以主动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并在会上提出意见建议。法官发现自己审理的案件存在疑难复杂情形时,也可以主动提请院庭长监督,或者建议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我院少年家事审判庭2021年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在舞蹈培训机构因伤致残二审案件时,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友善帮助同学的未成年儿童承担部分侵权责任,可能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提请院长担任审判长参加审理。我主持审理此案后,对一审判决迳行改判,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也实现了示范效应。 其次,我们通过科技赋能,实现监督工作的可视化常态化实时化。泰州法院全方位引入大数据信息化技术,将移动互联网与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审判管理深度融合,实现了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全流程实时监督。无论我在单位、家里还是路上,可以通过移动平台随时调看辖区任一法院、法庭正在进行的庭审、执行活动,对哪些案件属于“四类案件”,哪些案件临近审限,都能做到手中有数、心里有底。 第三,我们多措并举,帮助一线人员提升司法能力和责任意识。我们通过多种方式,培养法官独立解决问题、化解纠纷的实战能力,鼓励他们把更多优质司法产品创造出来、公布出去。去年,我们组织全市两级法院刑事法官首次尝试场景化实景培训方式,得到参训法官的一致好评。参训的一名年轻法官说:“刑事场景化培训赋予了法官、法官助理更多的参与性和互动感,不仅帮助我们将法律规范再次进行梳理和架构,并且使庭审实质化的理念始终贯彻全程。重塑真实庭审,着重考验现场指挥、效率与稳场;审查控辩证据,重点考查质证、合议与认证。我们很幸运,能将问题在培训中提前发现,避免了实务中出错。”另一方面,我们还通过强化业务庭指导职能、实体化运作专业法官会议等方式,积极为法官更好履职提供更多智力支撑。法官们开始不太习惯,后来逐渐意识到独立思考判断与寻求更多智慧支持并不矛盾,反而有助于减少错误、提升质量。许多法官开始习惯将自己的案件拿到专业法官会议上讨论,在思想火花碰撞下的收获,或许不是最完美的答案,但可能是最具共识、最有操作性的方案。 以上是我们泰州法院的一些实践做法,谢谢大家。 Q&A繁简分流是对司法资源的科学配置...